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有“人死債銷”的說法,認為債權人一旦去世,未償還的債務便自然消亡。然而,法律認為一項合法的債權,并不因權利主體的逝去而簡單歸零,而是通過法定的繼承制度,實現權利的平穩轉移與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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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602期,債權的依法繼承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有“人死債銷”的說法,認為債權人一旦去世,未償還的債務便自然消亡。然而,法律認為一項合法的債權,并不因權利主體的逝去而簡單歸零,而是通過法定的繼承制度,實現權利的平穩轉移與延續。
一.案件核心事實
2023年9月,債務人胡某以工程項目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同鄉張某提出借款請求。張某同意借他30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條》,明確約定了月利率1%,借款期限為一年。然而,借款到期后,胡某僅償還3萬元,后便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支付。令人意外的是,債權人張某于2025年1月不幸因故離世。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多次向胡某主張債權。胡某則以“債權人已經不在,債務關系不清”等理由進行推諉,拒絕履行剩余27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償還義務。在協商無果后,張某的繼承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完全支持了繼承人的訴訟請求,判令債務人胡某向原告歸還剩余27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
二.裁判要旨與法理剖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債權人死亡是否導致其生前享有的合法債權歸于消滅?
本案判決的核心法理依據是:
《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屬于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的一種。當債權人死亡,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構成遺產,它并非人身專屬性權利,完全可以依法被繼承;
本案張某與胡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多種證據印證了債務的持續存在與胡某的部分履行事實。因此,涉案的債權債務關系本身清晰無爭議;
張某去世后,其享有的對胡某的債權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接受,債務人胡某對原債權人張某的債務,因法律規定的繼承事件發生,而轉變為對繼承人負有的等額債務。其以“債權人去世”為由的抗辯,于法無據。
三.本案的警示與啟示
1.對公眾認知的警示:徹底破除“人死債銷”的謬誤。債務關系約束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和信用,而非特定債權人個人的生命存續。債券作為一種財產,其生命在法律上可以超越自然人的生命,通過繼承得以存續。任何試圖利用債權人死亡來逃避債務的僥幸心理,在法律面前都是徒勞的;
2. 對債權人及家庭的啟示:家庭成員間應對重要的資產(包括對外債權)情況有基本了解,妥善保管借貸合意憑證等關鍵證據。同時在發生意外時,要及時啟動遺產處理與債權追索程序,避免因證據遺失或訴訟時效屆滿而蒙受損失。
3. 對債務人的告誡:試圖以債權人發生變更為借口拒絕還款,不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道德瑕疵,更將直接導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但要額外承擔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等成本,最終還損害了自身的信譽。
四.相關法律
本案的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順序繼承】、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九條【基礎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與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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