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授權范圍內,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事先設定的一種具體化的判斷選擇標準,有效杜絕行政處罰“同案不同罰”。《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京科發〔2021〕78號,以下簡稱“《2021版裁量規定》”)實施5年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相關要求,對《2021版裁量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
一、修訂原則
此次修訂堅持:一是依法合規,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不突破法定權限與幅度;二是過罰相當,對法定罰款幅度超過10萬元以上的,進一步細化裁量階次,確保與違法情節、危害程度相匹配;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進一步規范健全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四是便于執法監督,貼合科技行政執法實際,兼顧可操作性與規范化。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正文適用規則部分
一是增加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相關內容。對原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了補充修改,明確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實行清單化管理,明確“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的認定標準,以及不適用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強清單的可操作性和統一性。
二是進一步明確《基準表》行使層級。第二條增加一款,執法主體除“提供虛假技術或技術信息”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為市、區兩級科技行政部門外,其余均為市級科技行政部門。
三是按照新修改的《行政處罰法》,對第十六條“從重處罰”進行修改。
四是部分文字表述完善。
(二)關于附件1裁量基準表部分
一是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的這一違法行為,補充違法情節并細化裁量階次。
補充“流入市場實驗動物價值”作為裁量因素。在原“違法所得金額”基礎上,增加“流入市場實驗動物價值”作為裁量依據,解決實踐中違法所得難以認定或將實驗動物直接贈與等未產生違法所得的問題,更全面反映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
按照相關要求,將原來“低于10萬元”“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兩檔的劃分方式,調整為“初始檔6萬元,之后每檔以2萬元為階差”,將原來的2個裁量階次細化為8個罰款裁量階次,梯度合理、界限清晰。
二是對“實驗動物運輸不符合要求”這一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中“動物密度過大”“籠具固定不牢”,修改為“不符合運輸標準;運輸車內未對實驗動物籠具進行固定”。
三是將“非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這一違法行為的“裁量檔”由B檔調整為A檔。
四是部分文字表述完善。
(三)關于附件2、附件3兩個清單部分
該部分整體為新增內容。附件2、附件3分別為《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輕微免罰清單》”)。
一是清單事項篩選:從實驗動物領域和技術市場領域選取社會危害性輕微違法行為納入清單。《首違不罰清單》共9項;《輕微免罰清單》共4項。
二是逐條明確不予處罰適用條件:結合執法實踐,逐條明確《首違不罰清單》中“危害后果輕微”和《輕微免罰清單》中“違法行為輕微”的具體情形。
三是按照統一要求,明確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行政層級。管理措施統一為指導、勸誡、警示、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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