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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屎官”洪某在小區內牽繩遛寵物犬,沒想到,從旁邊竄出一只未牽繩的飼養犬,將洪某的寵物犬咬傷致死……飼養犬的主人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某日上午,洪某牽引飼養的寵物犬在小區正常行走,被周某某飼養的犬只(未佩戴牽引繩)突然撲咬致傷。洪某當日即將寵物犬送往動物醫院救治,診斷顯示傷口較深、存在皮下淤血及大面積感染高風險,建議密切觀察。次日,洪某攜受傷的寵物犬按原計劃自駕前往外省旅游。旅途中,因寵物犬傷情惡化,遂在外地寵物醫院接受治療,住院數天。出院時醫院建議洪某回家后繼續攜犬每日到寵物醫院清創,后洪某攜犬自駕返回家中。回家后,洪某學習了護理方法自行為其寵物犬進行傷口護理,并通過線上的方式與外地寵物醫院溝通該寵物犬的傷情。過了十余日,該寵物犬傷口出現發黃、滲水等癥狀,洪某遂攜犬前往本地多家寵物醫院,診斷為傷口引發全身感染,經多次治療無效死亡。因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洪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某賠償寵物犬醫療費5461.4元、購置損失費1400元,因異地治療及多次往返寵物醫院,產生交通費及住宿費755元,并以寵物犬突然離世給洪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為由,主張精神損失費3000元,以上合計10616.4元。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被告周某某是否應對寵物犬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小區屬于人員、寵物密集的公共區域,飼養人帶犬外出,應當依法依規佩戴牽引繩、盡到安全管控義務,防止動物致人、致物損害。本案中,周某某出門遛狗未按規定佩戴牽引繩,其飼養犬只咬傷洪某寵物犬,是導致洪某寵物犬受傷的直接原因,周某某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洪某作為寵物飼養人,在寵物犬受傷后應妥善照料,積極止損,其明知寵物犬感染高風險仍帶傷犬長途旅行、未遵醫囑“每日到寵物醫院專業清創”、延誤治療時機,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影響。關于洪某的損失,洪某主張醫療費、購置損失費,提供了相應證據,系合理損失;洪某主張的因異地治療產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755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最終法院酌定被告周某某賠償原告洪某經濟損失4800元。宣判后,被告周某某已經履行完畢生效判決義務。
法官說法
養犬自由絕非無邊界自由,居民攜飼養犬只外出,必須嚴格遵守文明養犬管理規定,全程佩戴牽引繩,切實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飼養人未對犬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侵權損害賠償遵循填平原則與合理必要原則,賠償范圍為損害直接引發的、為救治和止損所必需的合理費用。受害方因個人旅游、娛樂等私人事務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非必要支出,與侵權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故不予支持。同時,寵物犬在法律屬性上屬于財產,雖然寵物對主人具有情感價值,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因財產毀損滅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原因力的,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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