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的全球治理與中國實踐:國際法標準精細解構、跨國范式比較與國內行刑雙重述評引言:全球供應鏈重塑下的現代奴役與法治變革
強迫勞動(Forced Labor)是人類文明演進中最為頑固的制度毒瘤之一。從古希臘羅馬的奴隸制、中世紀的農奴制,到近代殖民擴張中的契約勞工,對勞動力的非自愿榨取始終伴隨著權力的極端不對稱。進入21世紀,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跨國生產網絡的縱深發展以及勞動力的無國界流動,強迫勞動并未在現代文明的陽光下消亡,反而完成了一次隱蔽的“基因突變”。它擺脫了傳統的鐵鏈與皮鞭,轉而依附于錯綜復雜的全球價值鏈(Global Value Chains),通過債務束縛、證件扣押、移民身份要挾以及心理和法律程序的濫用,演變為形式更為多樣的“現代奴役”(Modern Slavery)。
在當今高度外包、層級穿透的商業生態中,強迫勞動往往隱藏在跨國供應鏈的最底層——從熱帶雨林的棉花采摘、跨國深海漁船的遠洋捕撈,到偏遠礦區的稀有金屬開采。這種結構性的剝削不僅嚴重踐踏了人類的基本尊嚴與核心人權,更扭曲了全球勞動力市場的公平競爭。國際勞工組織(ILO)、行走自由基金會(Walk Free)與國際移民組織(IOM)等國際機構的聯合估算表明,全球有數千萬人仍深陷強迫勞動的泥潭,私營經濟由此攫取的非法利潤極其高昂。
面對這一跨國犯罪與人權治理的嚴峻挑戰,全球法治正在經歷一場范式轉移:治理工具正在從單一的、事后懲治型的國內刑事公訴,升級為“刑事懲治、行政阻斷、貿易制裁、民事連帶與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五位一體的多軌制網絡。
在這一背景下,中國法治迎來了一個關鍵性的歷史節點:202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公約)和《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公約)。這一歷史性決策不僅彰顯了中國履行國際人權義務的堅定決心,也對國內《刑法》第244條強迫勞動罪的教義學重構、勞動監察行政執法的穿透性,以及司法裁判的實質審查提出了全新的挑戰。
本文旨在對強迫勞動的國際法體系進行精細的教義學解構,橫向對比美、歐、英及部分發展中國家的立法與貿易管制范式,并重點對中國強迫勞動罪的行政執法痛點、行刑銜接梗阻、司法審判中的證據缺位及單位犯罪虛置等實務疑難展開深度的雙重述評,以期為中國在全球供應鏈重塑背景下的勞工法益保護與地緣合規治理提供系統性的理論支撐。
一、國際法體系的精細解構與國際標準深化
強迫勞動罪的國際法治理并非單一維度的規范,而是由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核心勞工公約、聯合國的反有組織犯罪條約以及國際習慣法共同交織而成的嚴密網絡。要準確評判各國立法與司法,首要任務是對這一國際法網的核心條款進行條分縷析的解構。
1.1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29號公約(1930年):基石定義的教義學拆解
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公約)是全球界定強迫勞動最核心的法律基石。其第2條第1款確立了流傳至今的經典定義:
“以任何懲罰的威脅下強迫任何人從事其本人不愿自愿從事的一切勞動和工作。”
在國際法教義學上,這一定義必須同時拆解為相互對立統一的兩大核心要素,缺乏任一要素均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強迫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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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暴力或直接的人身傷害(毆打、非法拘禁)
├──精神與心理脅迫(威脅報復親屬、羞辱、孤立)
【懲罰的威脅】─┼──經濟懲罰(克扣工資、拒絕返還高額押金、任意罰款)
└──法律程序濫用(威脅向移民局舉報非法居留身份、惡意訴訟)
│ (相互交織,摧毀選擇權)
┌──入職階段:通過欺騙、誘拐、偽造勞動條件獲取合意
【違背自愿性】─┼──履職階段:因處于孤立、偏遠環境或人身依附而喪失拒絕權
└──離職階段:試圖離職時遭遇設置不合理經濟障礙或法律報復
1. 懲罰的威脅(Menace of any Penalty)
這里的“懲罰”不僅局限于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其內涵在ILO國際勞工標準應用專家委員會(CEACR)的歷年解釋中被大幅擴充。它涵蓋了任何使勞動者產生恐懼并進而違背其意志的負面后果。
·物理懲罰:直接的身體暴力、限制自由、剝奪食物或庇護所。
·心理與精神懲罰:恐嚇、侮辱、剝奪與外界聯絡的權利。
·經濟懲罰:克扣或拖欠工資、扣押高額押金、通過高利貸設置債務陷阱、威脅解除勞動關系使其喪失唯一經濟來源。
·行政或法律懲罰:最典型的表現是針對外來務工人員或非法移民,雇主威脅將其舉報至移民或邊境管理部門,使其面臨被逮捕和驅逐出境的絕境。
2. 非自愿性(Lack of Consent / 不愿自愿)
“自愿”是指勞動者在充分知情、享有完全行為能力且具備自由選擇權的前提下做出的意思表示。
·形式合意與實質不自愿的撕裂:國際勞工標準明確指出,即使勞動者在入職時簽署了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形式上自愿),但如果在履職過程中,由于雇主對信息的壟斷、對交通工具的控制或對債務的操縱,導致勞動者在想要隨時終止勞動或離開工作場所時無法自由離開,那么這種持續的勞動狀態同樣屬于非自愿,構成強迫勞動。自愿性必須貫穿勞動的全流程,而非僅看初始狀態。
3. 第2條第2款:五項嚴格的“法定豁免”
為了平衡主權國家的基本公共職能與勞動人權保護,第29號公約精細地劃定了五種不屬于強迫勞動的特殊情形。對這些豁免的適用必須受到嚴格的合比例性審查:
·兵役性質的勞動:根據強迫兵役法所要求的、純粹屬于軍事性質的任何工作。
·常規公民義務:屬于全面自理國家公民的常規公民義務一部分的工作(如參與法定的義務陪審等)。
·監獄勞動(Penal Labour):作為法院判決有罪之嫌的后果而強迫任何人從事的任何工作。但其適用有三大絕對限制:必須由公共當局監督和控制;該勞動者不得被雇傭給或交由私人、公司或私人法人支配。這一限制是區分正當獄政勞動與非法強迫勞動的關鍵。
·不可抗力或緊急狀態下的勞動:在戰爭、火災、洪水、地震、嚴重流行病等危及全體或部分居民生存或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強迫從事的勞動。
·小型社區服務:由社區成員為了該社區的直接利益而從事的小型社區服務,且事先征求了社區成員或其代表的意見。
1.2 ILO第105號公約(1957年):聚焦國家與政治層面的絕對禁止
如果說第29號公約側重于防范和懲治私營經濟部門中的個體剝削,那么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公約)則帶有著鮮明的20世紀中葉地緣政治烙印,其核心宗旨在于絕對禁止國家政權和組織將強迫勞動作為制度化的統治或經濟工具。
第1條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承諾徹底廢除并絕不將強迫勞動用于以下五種特定目的:
第105號公約禁止的特定目的
規范實質與國際法底線
1
作為政治脅迫或教育的手段
禁止通過強迫勞動懲罰持有或發表與官方意識形態相對立之政治觀點、意識形態見解的人。
2
作為動員和使用勞動力用于經濟發展的目的
嚴禁國家在非緊急狀態下,采取行政強制動員、全民硬性攤派的方式,將人口轉化為無償或低償的宏觀經濟建設工具。
3
作為勞動紀律的手段
禁止將強迫勞動作為對違反工廠紀律、拒絕出工、遲到早退等純粹勞動管理行為的刑事或行政懲罰。
4
作為對參加罷工的懲罰手段
禁止將強制勞役作為克制、懲罰工人合法罷工權利的法律工具。
5
作為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手段
絕對禁止針對特定少數族裔、宗教群體或社會階層施加差別性的強制勞動義務。
1.3 2014年第29號公約議定書(P029):現代供應鏈的治理升級
面對全球化背景下跨國人口販運與網絡招募的肆虐,ILO于2014年通過了《強迫勞動公約議定書》,完成了對近百年前老公約的現代化升級。
議定書將治理重心向“預防”與“救濟”傾斜:
·國家的系統預防義務:要求成員國制定國家行動計劃,加強勞動監察體制的建設,并特別強調強制要求企業在跨國供應鏈中開展人權盡職調查,防范欺詐招募。
·非懲罰原則(Non-Punishment Principle)的法典化:第4條第2款確立了現代反奴役法最重要的司法原則——如果強迫勞動的受害者由于被強迫的狀態而直接卷入了違法犯罪活動(如非法越境、違反移民法居留、假冒證件、被迫參與非法生產等),本國司法機關有義務免除對受害者的起訴或施加懲罰,將其作為保護對象而非違法者對待。
1.4 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2000年)中的罪名競合
在聯合國框架下,2000年《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補充議定書》(即《巴勒莫議定書》)完成了對“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的法理熔接。
在國際刑事法理中,兩者的關系表現為:人口販運側重于動態的行為、手段與控制鏈條(招募、運送、轉移、窩藏);而強迫勞動則是人口販運最終實施榨取和剝削(Exploitation)的靜態結果表現。這一競合邏輯直接決定了現代各國在刑法典中是將二者合并作為人口販運罪的重刑檔次,還是分別設立獨立的法益罪名。
1.5 國際勞工組織(ILO)11項強迫勞動核心指標的實務適用
為了使抽象的法律條文在各國海關、勞動監察及法庭審判中具備可操作性,ILO于2012年正式提煉出11項臨床診斷式的核心指標。在國際實務中,這11項指標往往不是單獨起作用,而是通過“復合疊加”形成一個牢不可破的強制矩陣(Matrix of Coercion):
·濫用弱勢地位(Abuse of Vulnerability):針對缺乏本國語言能力、無合法居留簽證的非法移民進行欺壓。
·欺騙(Deception):招募時承諾的高薪白領崗位,落地后變成暗無天日的黑工廠。
·限制行動(Restriction of Movement):廠區設置高墻網、打手巡邏、禁止員工踏出生活區。
·孤立(Isolation):將勞動者安置在公海漁船、偏遠深山、斷網斷電斷交通的封閉地緣中。
·物理或性暴力(Physical and Sexual Violence):直接對勞工實施肉體毆打、性侵害或剝奪人身安全。
·恐嚇與威脅(Intimidation and Threats):威脅向官方揭發非法身份、威脅傷害其遠在家鄉的親屬。
·扣留身份證件(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以“統一保管”為名強行收繳護照、簽證或身份證,使其無法合法移動。
·克扣工資(Withholding of Wages):長期惡意拖欠薪資,迫使勞動者為了拿到沉沒成本而不得不繼續忍受剝削。
·債務束縛(Debt Bondage):通過虛高機票款、墊付簽證中介費、扣除工具租賃費等,讓勞工背負一輩子也還不清的虛擬巨債。
·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提供遠低于基本人道主義尊嚴的、擁擠惡臭的宿舍和高危作業環境。
·超時加班(Excessive Overtime):強迫突破本國法定最高工時限制,拒絕提供合理的休息與輪班。
二、全球主要經濟體立法與規制范式的多維比較
在將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的歷程中,全球主要經濟體由于法系傳統、經濟體量以及在全球供應鏈中所處的“消費國”與“制造國”生態位的差異,分化出了四種極具代表性的法治范式。
2.1 美國范式:刑事嚴懲與海關貿易制裁的“長臂合流”
美國的強迫勞動治理呈現出極為強悍的“外向型、攻擊性”特征,其核心邏輯在于將國內刑法的懲治力與龐大的進口消費市場杠桿深度綁定。
1. 刑事法典的細化:18 U.S.C. § 1589
美國在聯邦刑法典第18編第1589條中單獨確立了強迫勞動罪。該條通過精密的立法技術,將“計劃、機制或模式”(Scheme, Plan, or Pattern)這一組織性概念引入刑法。控方只需證明雇主故意營造了一種讓理性人相信“如果不繼續工作就會遭受嚴重傷害”的心理場域,即可定罪,徹底打破了傳統普通法對暴力因果關系的嚴苛要求。
2. 海關暫扣令(WRO)與可反駁的推定:UFLPA的法理激進性
在貿易法領域,美國將1930年《關稅法》第307條運用到了極致。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擁有準司法權力,只要根據非政府組織或開源情報產生的“合理懷疑”,即可繞過法庭直接簽發暫扣令(WRO)。
而在《防止維吾爾族強迫勞動法》(UFLPA)中,美國更是引入了法理上極其罕見的“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該法律在立法上直接擬制某一特定區域或實體清單上的所有商品均包含強迫勞動,將“證明自己無罪”的絕對舉證責任轉嫁給全球進口商。進口商必須向CBP提交包含供應鏈每一層級(從最原始的硅料、棉花種子到成品包裝)的詳盡提單、工時、工資流水,并達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極高證明標準,否則貨物一律沒收或退運。這一范式帶有濃厚的地緣政治戰特征,實質上將反強迫勞動異化為了供應鏈脫鉤的工具。
2.2 歐盟范式:以《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與FLR為核心的硬法時代
相比于美國“一刀切”的貿易阻斷,歐盟的范式更強調企業組織內部的系統性人權內控,并正在經歷從“軟性倡議”向“硬性民事法律責任”的劇烈轉變。
1. 歐盟CSDDD(2024年通過,2024-2026年逐步落地實施)
《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徹底重塑了跨國母公司的法律責任。它強制要求達到門檻的歐盟本土及外國大型企業,必須對其自身、子公司以及“業務鏈”(Chain of Activities)中的上下游供應商進行穿透式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
·民事訴訟大門的開啟:CSDDD的核心殺傷力在于,它允許全球任何地方受強迫勞動侵害的勞工,直接在歐盟成員國法院對該供應鏈的核心母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如果母公司由于管理疏忽或未開展合規審計導致上游發生剝削,將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2. 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FLR)
作為對美國《關稅法》第307條的歐洲回應,歐盟FLR于2024年通過。與美國帶有明顯地緣指向的“ presumptive ban”(推定禁令)不同,歐盟FLR遵循“中立與基于風險的路徑”(Risk-based Approach)。由歐盟委員會統一構建全球強迫勞動風險數據庫,成員國主管當局啟動調查。一旦最終判定某一商品在供應鏈任一環節沾染強迫勞動(無論產自何國,包括歐盟內部),該商品將在全歐27國面臨同步下架、禁止出口并強制銷毀的嚴厲行政處罰。
2.3 英國范式:《2015年現代奴役法》的透明度治理及其疲態
英國在2015年頒布了舉世聞名的《現代奴役法》(Modern Slavery Act 2015),其最著名的條款是第54條“供應鏈透明度”(TISC)。
該范式的核心法理在于“基于市場的披露驅動”:法律不直接懲罰企業供應鏈上游的強迫勞動行為,而是強制年營業額超3600萬英鎊的企業必須每年在官網顯著位置發布由董事長簽字的《現代奴役聲明》,如實向公眾交代自己為了防范現代奴役“做了什么”或“什么都沒做”。
這一范式推行多年后,在2026年的當下顯露出了明顯的制度疲態。由于缺乏直接的刑事或巨額行政罰款配套,許多跨國企業將其演變為了純粹的公關秀和“人權洗白”(Greenwashing/Human Rights Washing),精美的合規報告背后,底層供應鏈的剝削依舊,這促使全球合規潮流全面轉向歐盟式的“硬性責任”模式。
2.4 發展中國家范式:巴西“臟名單”的經濟去能與印度債奴制精準阻斷
發展中國家的強迫勞動多交織著古老的封建地緣殘余。
1. 巴西:《刑法典》第149條與“臟名單”制度
巴西刑法確立了“使人處于類似奴隸制的條件罪”,將“惡劣、屈辱的工作環境”直接作為獨立入罪標準。其最強大的行政武器是勞動就業部(MTE)設立的“臟名單”(Lista Suja)。凡是被行政突擊檢查認定使用奴役工人的企業,其法人、名稱將被掛網公示兩年。一旦上榜,所有國有銀行和商業金融機構將自動切斷其一切貸款、授信與融資通道,政府全面終止與其一切采購合同。這種“行政公示、經濟去能”的機制,直擊違規資本的死穴。
2. 印度:《1976年廢除債奴制法》
針對底層種姓和貧困農民被高利貸世代束縛的社會頑疾,印度的立法具有鮮明的“結構阻斷”特征:法律直接宣布全印度范圍內一切形式的“以勞抵債”契約一律絕對無效,任何未清償的代際債務直接強行消滅,從民事根本法上剝離了雇主實施強迫勞動的“合法大纛”。
三、中國強迫勞動罪的立法演進與刑法教義學深析
中國對強迫勞動行為的刑法規制,經歷了從“特定主體特定經濟所有制的局部保護”到“全體勞動者人權與勞動自由法益普遍保護”的教義學質變。
3.1 《刑法》第244條的修正軌跡與時代特征
中國1997年刑法典原第244條設立的罪名是“強迫職工勞動罪”。這一原初條文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期的烙印,其弊端極為明顯:
·主體畸窄:犯罪主體僅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侵害對象僅限于有正規編制或民事勞動關系的“職工”。
·行為壟斷:客觀手段被窄化為必須滿足“限制人身自由”這一單一物理物理狀態,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
·刑期微弱:最高法定刑僅為三年有期徒刑。
這種立法設計在2007年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事件中暴露出災難性的法網漏洞——私人作坊主、無證照無注冊的黑窯主、雇傭打手以及通過欺騙拐賣手段控制精神障礙患者、流浪漢從事非人道勞動的工頭,由于其不具備合法的“企事業單位”主體身份,受害者亦非法律意義上的“職工”,導致刑法在適用上面臨巨大的教義學尷尬。
為了徹底堵截這一制度漏洞,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第244條進行了推倒重來式的全面重構,正式確立了現行的強迫勞動罪框架: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犯罪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這一修正完成了四大歷史性跨越:犯罪主體的普遍化、強制手段的多元化(引入“威脅”)、刑期結構的階梯化(最高刑升至十年),以及招募運送行為的獨立入刑。
3.2 強迫勞動罪的刑法教義學要件解構
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區分刑事犯罪與普通的勞資糾紛、違反《勞動法》的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對第244條的構成要件進行嚴密的教義學解構。
1. 保護法益的復合理論:核心勞動自由說
傳統的刑法觀點往往將本罪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分則,認為其主要保護的是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的權利。然而,隨著中國批準ILO兩項核心公約,現代刑法教義學應當提倡“核心勞動自由說”的復合客體理論。
本罪不僅保護勞動者的身體自由,其更為核心的保護法益是勞動者在入職、履職、離職全鏈條中,免受非人道折磨并享有自由選擇勞動的自主權。當雇主通過懲罰要挾,摧毀了勞動者作為獨立人格主體的勞動自決權,將人徹底物化為不計代價的生產工具時,便對刑法保護的核心法益構成了實質侵害。
2. 客觀行為的三大手段與“非自愿”因果關系
條文列舉了“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三種行為手段。這些手段必須與強迫勞動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刑法因果關系:
【行為手段】────?【因果關系傳導】────?【客觀結果】
- 暴力:毆打、強行約束- 摧毀勞動者反抗意志- 違背其真實意愿的
- 限制自由:圈禁、全天候監- 造成不可承受的負面心理恐懼- 持續提供勞務或
- 威脅:經濟懲罰、身份要挾、惡意訴訟- 迫使其喪失離職的自由選擇權- 被限制在特定工作場所
·暴力:指對受害者實施肉體傷害、捆綁或強行藥物控制。
·限制人身自由:包括物理鎖閉車間大門、雇傭保鏢圍追堵截、強行扣押殘疾人的基本輔助工具等。
·威脅(重點與難點):在教義學解釋上,隨著中國承諾履行第29號公約,“威脅”絕不能僅限縮于“以暴力相威脅”。它應當進行合目的性擴張解釋,涵蓋任何足以擊碎勞動者心理防線的非物理性強制。
o經濟脅迫:如“如果你今天不把這20小時的工作干完,你前半年的所有工資全部克扣,一分錢也別想拿到”;或者利用之前設置的巨額違約金、高利貸欠條進行威脅。
o身份與法律要挾:針對跨境勞工,威脅“只要你敢踏出廠門,我立刻向公安機關和移民局舉報你非法入境,讓你坐牢”;或者針對缺乏社會經驗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威脅毀壞其身份檔案、揭露其家庭隱私。
o凡是這種威脅在特定的地緣、社會環境下,足以產生一種等同于物理禁錮的心理強制效果,迫使勞動者在“忍受剝削”與“遭受滅頂之災”之間失去選擇空間的,均應認定符合本罪的“威脅”要件。
3. 情節嚴重的裁量基準
雖然目前缺乏全面的最高司法解釋,但在司法實務中,以下情形一律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跨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檔次:
·強迫殘疾人、精神障礙患者、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勞動的(侵害弱勢群體);
·涉案強迫勞動人數眾多(如達到3人以上)或持續時間極長的;
·作業環境極其惡劣,導致勞動者患上嚴重職業病或遭受重傷、致殘的;
·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
四、中國實踐述評一:行政執法的深層痛點與“行刑銜接”錯位
將視野從文本轉向實踐,中國在強迫勞動罪的治理中,行政執法作為前哨防御線,承擔了最密集的日常排查職能。然而,在面對復雜的非正規經濟和新型平臺經濟時,行政監察表現出系統性的定性失靈。
4.1 勞動監察體制的結構性局限與非正規經濟盲區
在中國,勞動行政監察的日常主要抓手是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現行體制在實際運作中暴露出明顯的模式錯位:
1. “書面審查依賴”與“地下非正規經濟”的絕緣
我國勞動監察的傳統執法習慣高度依賴于規范的現代企業建制。監察人員進入廠區,首要流程是查閱《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臺賬》、《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銀行薪酬發放流水。這種模式在面對正規的上市公司或大型國有企業時運轉良好。
然而,強迫勞動犯罪天然具有“去中心化、地下化、非正規化”的特征。它大范圍隱匿于城郊結合部的無證照服裝小作坊、偏遠鄉村的非法采石場、家族式的黑農場、以及建筑工地最底層的臨時勞務包工隊。這些主體在行政登記的雷達網之外完全隱形。
勞動監察編制長期處于極端緊張狀態,缺乏足夠的人力進行穿透式的、無預告的、拉網式的物理現場巡查,導致監察觸角很難主動刺破非正規經濟的堅硬外殼。
2. 算法控制與平臺經濟下“經濟軟禁”的定性失靈
進入數字化時代,零工經濟與平臺用工呈現爆發式增長。盡管絕大多數平臺用工屬于合法的經濟創新,但在極少數惡意加盟商、運力服務商(俗稱“黑中介/黑大頭”)的操縱下,出現了極具現代科技特征的強迫勞動雛形。
新型違法生態觀察:
某些勞務中介打著“高薪招聘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的幌子,欺騙外地貧困勞工簽訂包含高額融資租賃合同、嚴苛保證金條款的“合作協議”。隨后通過后臺算法實施極限工時懲罰——例如,騎手若想提現或拿回保證金,必須持續在線接受派單;一旦試圖離職,將面臨車輛被強行收回、保證金全部克扣、并背負巨額“違約小額貸”的連環打擊。在個別極端案例中,中介甚至扣押騎手合法的配送設備、對其進行言語恐嚇和人身全天候監控。
面對這種沒有傳統高墻電網、不具備標準民事勞動關系,但通過“平臺算法黑箱+高額債務陷阱+資產扣押”實施的數字化現代經濟奴役,一線的勞動監察人員往往陷入嚴重的“武器庫貧癟”與定性困惑。他們習慣性地將其劃歸為“普通的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或“經濟合同詐騙”,未能敏銳地運用ILO 11項強迫勞動指標進行行政干預和勞動救濟,導致新型強迫勞動在法律的灰色地帶肆意蔓延。
4.2 “行刑銜接”(兩法銜接)機制的運轉梗阻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與人社部、公安部聯合發文的銜接機制,勞動監察機構在執法中發現涉嫌觸犯《刑法》第244條的,必須立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務流轉中,這一機制經常面臨“卡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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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明標準的不對稱與證據轉化斷裂
勞動監察機關在現場行政檢查時,收集的證據多為《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照、或者用人單位單方提供的考勤復印件。其證據提取程序和確鑿度遵循的是行政違法的相對較低標準。
當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刑偵或治安部門時,公安機關習慣于以辦理“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的傳統刑偵思維來審視強迫勞動罪。他們往往苛求控方必須提供雇主實施毆打的驗傷報告、或者存在上鎖圈禁的直接物證。由于勞動監察前期取證的單薄,公安機關常常以“暴力特征不顯著”、“屬于普通欠薪民事糾紛”為由拒絕刑事立案,導致“行刑流轉”中途夭折。
2. 地方保護主義與經濟績效考核的隱形拉扯
在某些以資源開采、初級原材料加工為主要經濟支柱的基層地區,涉嫌嚴重剝削勞工、長期超時加班甚至使用黑勞工的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或政府重點招商引資入駐的明星企業。
地方基層勞動監察部門在面對這類主體時,常常受到來自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維穩考核等非法律因素的無形施壓。執法人員傾向于選擇“高舉輕放”的行政策略——通過開具《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企業限期補發工資、給予溫和的行政罰款了事,“以行政處罰實質性代替刑事追究”,人為阻斷了向司法公訴通道的案件移送。
五、中國實踐述評二:司法審判的實務疑難與裁判路徑重塑
一旦突破行政重圍進入法庭審判階段,《刑法》第244條在刑事訴訟實踐中面臨著更為錯綜復雜的證據學、罪名競合以及法人歸責的法理考驗。
5.1 弱勢受害者的證明困境與客觀事實推定的司法裁判
縱觀中國近年來強迫勞動罪的司法判例,被害人群體呈現出極其鮮明的“高度弱勢化”特征:主要由智力殘疾人(占比極高)、精神發育遲滯者、聾啞殘疾人、長期流浪乞討人員以及未成年人組成。這一特殊人口結構在法庭審判中引發了災難性的證據真空。
·口供控訴力的徹底喪失:由于存在嚴重的智力或精神障礙,受害者在出庭或接受檢察官詢問時,完全無法清晰、符合邏輯地陳述自己被招募的經過、遭受了何種威脅、具體的工時與薪酬待遇。他們甚至由于長期遭受雇主的洗腦、心理控制和恐嚇,在法庭上面對被告人時,表現出病態的“順從”或恐懼,無法做出具備刑事證明力的控訴。
·書證書證的付諸闕如:黑心老板和黑工頭絕不可能為其建立合法的考勤卡或打款流水。當辯護律師以“被害人無法陳述遭受迫害,且無證據證明其不自愿,被告人為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提供食宿屬于人道主義救助行為”進行無罪辯護時,審判法官往往面臨巨大的內心確信危機。
司法裁判路徑的重大破局:客觀推定原則的復蘇
為了沖破這一證據死結,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近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推動了裁判思維的根本性轉變——從過度依賴“受害者主觀陳述”轉向“生存狀態、地緣孤立與經濟掠奪的綜合客觀推定”。
法院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開始確立以下間接證據鏈條的閉環審查標準:
審查維度
核心司法審查物證/間接事實證據
司法推定結論
物理居住環境
宿舍常年反鎖、窗戶加裝鐵條、有雇傭看守打手、剝奪基本洗浴和衛生人道尊嚴。
推定存在人身自由的實質剝削與限制。
身體與醫療狀態
滿身成舊性鞭抽、煙頭燙傷痕、極度營養不良、患有嚴重職業病且無任何就醫記錄。
推定雇主實施了持續的暴力與肉體摧殘。
經濟剪刀差
雇主通過銷售產品獲取巨額商業利潤,而受害者多年未拿到一分錢現金,僅獲得剩飯剩菜。
推定存在絕對的違背自愿性的極度經濟榨取。
通過這一“客觀事實矩陣”的司法推定,只要上述間接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即使受害者無法說出一句完整的控訴,法庭亦可直接認定被告人構成強迫勞動罪,這構成了中國刑事證據法學的一次重大務實進步。
5.2 “勞務合同”與“被害人承諾”的實質穿透審查
在辯護實務中,另一個極具迷惑性的無罪辯點是“被害人自愿承諾”或形式合意。被告人往往會向法庭出示有受害者(包括輕度智力殘疾人)歪歪扭扭簽字、按手印的《勞務協議》或《學徒自愿書》,聲稱勞動者是完全知情且同意加班和接受克扣的。
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在近年的判例裁決中明確重申了“法益不可處分與實質穿透原則”:
·意思表示的無效性擬制:智力殘疾人或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備簽署民事勞動合同的認知能力,其形式上的“同意”在法律上一律視為無效。
·動態違背自愿性審查:即使是健全的勞動者,在初始入職時由于被虛假廣告欺騙簽署了合同,但只要在實際履職中,其一旦提出辭職便會遭遇扣留護照、威脅向家鄉親屬報復或者結算清零等負面懲罰威脅,那么其繼續留在崗位上的狀態就已經徹底喪失了民事自主權。
·人身自由的不可讓渡性:在刑法教義學中,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虐待的尊嚴屬于絕對不可通過民事合同形式予以處分和讓渡的法益。任何允許他人剝削自己直至喪失基本人道底線的“被害人承諾”,由于違反了刑法公共秩序與國際法的強行法規范,一律絕對無效。司法機關必須堅決撕毀這層合法的合同偽裝。
5.3 單位犯罪的“功能性虛置”與價值鏈末端包工頭的“替罪羊化”
盡管《刑法修正案(八)》明文為強迫勞動罪增設了單位犯罪條款(第244條第二款),但在中國近十年的司法判例實踐中,呈現出極度不均衡的罪名分布:作為被告人被推上法庭并判處罰金的“法人主體(如大中型制造企業、礦業公司、建筑巨頭)”寥寥無幾,而被判處重刑的幾乎清一色是處于價值鏈最末端、無任何資質的“黑包工頭”、“車間領班”或“私人作坊主”。
這種司法現狀折射出深層的歸責教義學困境與大型企業精明的“法律隔離防線”:
【大型核心企業 (核心獲利者)】──────制定極低的采購價與高壓工期
(通過多層工程分包、勞務外包合同)
【中間層:正規勞務勞務勞務勞務勞務勞務勞務勞務公司】───簽署合法合規用工承諾書
(非法轉包給無資質自然人)
【最底層:黑包工頭 / 現場實施者】──實施暴力、扣證、強迫勞動 (被司法刑事定罪)
1. 供應鏈外包合同對刑事知情的隔離
當最底層的黑磚窯、黑煤窯或建筑工地爆發強迫勞動惡性案件時,處于價值鏈頂端、賺取絕大部分剩余價值的大型核心企業,會迅速向檢察機關出示其與中間層勞務公司簽訂的、近乎完美的《勞務外包合規協議》及《嚴禁非法用工承諾書》。企業高管會辯稱:“強迫勞動純屬底層黑包工頭個人的暴力犯罪,企業在客觀上已經履行了合同監督義務,在主觀上完全不知情,屬于外包人員違反合同,不構成單位犯罪。”
2. 司法證明責任的退縮與追責斷裂
面對跨國或跨區域大型企業錯綜復雜的控制鏈條與龐大的法律顧問團,基層檢察機關往往出于辦案時效考核、證明成本考量,傾向于選擇“抓現行”的司法策略。他們滿足于將直接在現場動手實施毆打、圈禁、扣押證件的黑包工頭和打手繩之以法,而停止了向背后的用工受益單位、母公司決策層進行“主觀明知”的穿透式刑事偵查。
這導致《刑法》第244條第二款單位犯罪條款在一定程度上被“功能性虛置”。無法在司法上擊穿企業的控制鏈,就無法迫使大型資本從源頭上收斂其通過極端壓低采購價、倒逼底層供應商實施超人道剝削的內在貪婪。黑包工頭入獄后,資本可以迅速雇傭下一個包工頭,強迫勞動的黑色根源難以被徹底斬斷。
六、2026年全球價值鏈重塑下中國治理的前沿挑戰與戰略對策
站在2026年的歷史節點上審視,強迫勞動罪的治理已經徹底超越了國內傳統刑事法學孤立、封閉的學術圍墻,變為了大國地緣政治角逐、國際供應鏈規則硬化、以及涉外法治反制的最前沿陣地。
6.1 兩大法學體系的劇烈沖撞:涉外反制與供應鏈合規的絕境
美歐等國近年來推行的強迫勞動長臂管轄(如美國UFLPA的“可反駁推定”和歐盟FLR的風險數據庫),表面上舉著維護勞工人權的正義大旗,實質上在諸多細節上被異化為了精準打擊中國棉花、多晶硅(光伏產業鏈)、鋰電池及新能源汽車等核心優勢產業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這使得大批出口導向型的中國民營及國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合規二律背反”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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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如果為了保住歐美訂單,順從外國審計機構簽署排他性協議,將直接構成對國內產業鏈的歧視,面臨國內被本土供應商提起巨額違約訴訟以及行政機關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實施的嚴厲懲罰;反之,若堅決拒絕外國長臂審計,其商品將在歐美港口遭遇無限期扣留和退運,徹底喪失高凈值市場份額。
6.2 完善中國強迫勞動罪治理與跨國合規的系統化路徑體系設計
為了打破這一全面被動的戰略合規僵局,并切實履行中國批準ILO第29號與第105號公約的國際法義務,中國必須完成從刑事教義學到宏觀涉外法治的系統性路徑重塑。
中國強迫勞動罪系統化治理路徑矩陣
【維度一:司法教義】──?出臺專項司法解釋:將非物理性經濟/法律脅迫全面入刑,規范證明標準
【維度二:行刑銜接】──?升級勞動監察:內化ILO 11項指標,建立兩法銜接數字化不可逆移送機制
【維度三:企業責任】──?激活單位犯罪追責:對惡意無視上游強迫勞動的母公司實施刑事穿透
【維度四:涉外戰略】──?構建自主ESG標準:推行第三方“數字信任溯源”,阻斷歧視性長臂管轄
1. 司法教義層面:最高兩院盡快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強迫勞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專項司法解釋》
鑒于《刑法》第244條長期缺乏細致的司法解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出臺專項司法解釋,明確兩大法理邊界:
·擴充“威脅”手段的內涵:將“扣押他人巨額工資、惡意濫用移民法程序相要挾、通過算法設置不人道懲罰、毀壞身份檔案”等新型非物理控制手段,明文判定屬于本罪的“威脅”范疇。
·確立單位明知推定規則:明確規定凡是母公司、核心發包方在采購合同中明知供應商價格遠低于行業法定基本人工成本、或在遭遇人權紅旗預警后仍采取“蓄意無視”態度的,直接推定其具備單位犯罪的主觀明知,依法追究單位犯罪責任,打破黑包工頭的責任隔離墻。
2. 行政執法層面:重塑勞動監察體系與兩法銜接智能化
·人社部門全面推行“ILO標準化現場檢查手冊”:打破傳統單一的書面合同審查,強制監察員在一線巡查時,必須深入宿舍、車間,比對ILO 11項核心指標,對“扣留證件”、“債務束縛”等隱形線索具備行政定性權力。
·構建兩法銜接“區塊鏈+智能流轉”平臺:將勞動監察的行政立案、現場取證數據與公安、檢察機關的監督網絡實時上鏈。規定凡是達到特定隱形剝削特征的案件,系統自動觸發刑事移送預警,人社部門必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反饋立案結果,由檢察機關對移送進行全流程不可逆的立案監督,全面遏制“以罰代刑”和地方保護主義。
3. 涉外法治與國際貿易層面:推行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供應鏈勞動人權盡職調查體系
面對西方的供應鏈霸權,中國最好的反制不是消極關閉大門,而是“以更高質量的自主法規與數據透明實現跨國硬核合規”。
·確立國家級ESG自主勞工標準:由商務部、中國貿促會與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確立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規范、同時兼顧中國國情的《中國企業供應鏈勞工權益盡職調查指南》。
·推行“數字信任與區塊鏈全流程溯源”:鼓勵和資助國內多晶硅、棉花等支柱產業,利用物聯網、區塊鏈和第三方中立審計技術,將棉花種植、硅料開采的每一手雇工、薪資、物流提單全流程數字化上鏈,生成不可篡改的“供應鏈綠色通行證”。
·在涉外摩擦中,企業不使用美歐帶有歧視性特定清單的政治化審計,而是直接出示由中國主權法治監管、技術無瑕疵、完全符合ILO第29號公約標準的自主數字合規證書。以技術和法治的雙重確定性,徹底擊碎國際反華勢力的地緣政治謊言,贏得全球中立市場及南向國家的全面信任。
結論
強迫勞動罪的全球治理與中國實踐,在2026年的今天交織成了一幅極其宏大而深邃的法治畫卷。從國際法的理性視角審視,徹底滌蕩人類文明中的現代奴役,要求各國的刑事司法必須穿透物理隔離的迷霧,實現對心理控制、經濟強制等非物理性脅迫的精準教義學捕捉,并倒逼跨國資本為其供應鏈最底層的極度剝削承擔不可推卸的法人法律責任。
對于中國而言,批準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和第105號兩項核心公約,既是向世界昭示大國人權擔當的莊嚴承諾,更是倒逼國內勞工權益保障跨越式升級的制度東風。面對非正規經濟的監管死角、行刑銜接的體制摩擦、以及弱勢受害者的訴訟困境,中國法治唯有通過司法解釋的精密化、行政監察的穿透化、單位歸責的實質化、以及涉外供應鏈溯源的智能化,才能全面筑牢反對強迫勞動的鋼鐵法網。
這不僅是保障千萬底層勞動者“體面勞動”與人道尊嚴、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內在要求,更是中國在全球價值鏈劇烈重塑的驚濤駭浪中,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捍衛國家產業安全、實現跨國善治與地緣合規的戰略抉擇。
(全文完)
作者:
莊玉武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學,在?龍江?播電視臺歷任?慶、牡丹江、齊齊哈爾記者站站長,前著名調查記者,曾在?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是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協會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刑事部副主任;曾是?龍江省海國龍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獨?董事、微博法律頻道嘉賓律師、哈爾濱市南崗區青聯法律界別主任、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法律專家顧問。正在或者曾擔任中食農業發展公司、外資韓國丹富仕飼料公司、美國約翰迪爾農機公司、甘南縣國稅局、哈爾濱道外區征收服務中心、中國?地保險公司等法律顧問;曾為浙商資產公司、工大集團、工大后勤集團、深圳華控賽格公司、深圳時代裝飾股份公司、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哈爾濱市租車協會、深圳市福田區街道辦等提供法律服務。
莊?武律師致力于為私權吶喊,公眾號(視頻號)“比較法刑辯”“徒法不能自行”主理人,并辦理了大量重大熱點案件、刑事無罪案件、征收補償賠償、撤銷行政處罰等案件。
執業領域為高端經濟刑事犯罪辯護,征地拆遷及行政處罰案行政訴訟,重?商事訴訟等。部分案件有:王某涉嫌四起敲詐勒索全部無罪案、昆明馬某涉嫌請托型詐騙罪無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無罪案、劉某和季某敲詐勒索罪無罪辯護案、農墾系統維權型敲詐勒索無罪辯護案、哈爾濱殺警察案死刑被告人罪輕辯護、農墾系統曲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無罪案、銀行信貸經理高某騙取貸款罪共犯的無罪辯護案、“紅通人員”孫某騙取貸款罪輕辯護案、小學生被奸殺案被害家屬代理、某虛假房產證詐騙罪被害人代理、請托型詐騙罪被害人代理;深圳寶安區某廠房征收拆遷案、江西某公路數十家居民征收拆遷案、綏芬河某公司農民工保證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深圳某上市公司違法建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黑龍江某地閑置土地處罰案、黑龍江某地城管局控制的違建控告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億元股權糾紛案、貴州某擬上市公司股權協議糾紛案等。除此之外,還代理過大量其他的刑事案件減輕處罰、緩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或減輕處罰等案件。
莊玉武律師獲得的里程碑意義的成就有:獲得中國第一個刑事律師調查令;創立“比較法刑辯”范式,推動中國刑事立法及刑事辯護實踐進步(比如律師調查權、被告閱卷權等),并匯通全球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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