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顧
馮女士與丈夫婚后生活平穩,馮女士的父母為了支持女兒的生活,決定全額出資購買一套房屋。 購房過程中,馮女士的父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將房屋登記在馮女士一人名下。
更為關鍵的是,馮女士的父母在出資時,專門出具了一份書面聲明, 明確載明:"該房屋的購房款系我二人全額出資,且該房屋僅贈與女兒馮女士個人,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該聲明由馮女士父母親筆簽名并注明日期。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馮女士與丈夫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在財產分割環節,丈夫主張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應予以分割;而馮女士則主張該房屋系其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應歸其個人所有。雙方就此產生激烈爭議。
爭議焦點: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額出資購房,且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并附有書面贈與聲明, 該房屋屬于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馮女士父母的書面聲明內容清晰、意思表示明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所規定的"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情形。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房屋為馮女士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馮女士的丈夫對該房屋不享有任何權益。
裁判要旨:贈與合同(或書面贈與聲明)中明確表示僅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 依法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不因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改變其性質。
法律分析
1. 核心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本案適用分析,馮女士父母的書面聲明,雖然形式上并非典型的"贈與合同",但其內容明確表達了"僅贈與馮女士個人"的意愿, 屬于《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所涵蓋的"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情形。 該聲明系贈與人(馮女士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3. 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本案中,馮女士父母的書面聲明正是"確定只歸一方"的典型體現,因此該房產不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4. 書面聲明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啟示在于:書面證據是認定贈與意圖的關鍵。 如果馮女士的父母沒有出具書面聲明,或者聲明內容含糊不清,則房屋很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時,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贈與對象,是避免爭議、保護權益的最有效方式。
澤達寄語
在子女婚后為其出資購房時,務必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贈與對象。 協議內容應清晰載明"僅贈與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并由出資人及受贈人共同簽字確認。 如有條件,可進行公證,以增強證據效力。
接受父母大額贈與(尤其是房產)時,應主動與父母溝通,確保贈與意圖明確, 并妥善保管相關書面文件(如贈與聲明、轉賬憑證、購房合同等)。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文件是維護個人財產權益的重要依據。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