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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那個女干部占車位的事,鬧了這么多天,終于有了個階段性說法——停職處理。按理說,一件屁大點的事,能搞到聯合調查組都上了,8個單位部門介入、6次調解,已經夠荒唐了。可沒想到,通報出來后,居然還有人嫌不夠,說通報“拉偏架”,說官方把占車位的描述成可憐人、把被占車位的描述成惡人。
說實話,這種指控太偏激了。
我特意把長沙市聯合調查組的通報從頭到尾讀了一遍。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彭某某把車停進別人花8萬塊錢買的產權車位,車上不留任何聯系方式;物業通過系統查到的電話是錯的,打12123發移車短信她也不回;好不容易聯系上了,她張口就是“要出差”,結果當晚就被業主在小區車庫撞個正著;謊言戳穿了還不道歉,還兩次報警反咬一口說人家“堵了她的車”;警方兩次出警都認定她不占理,她照樣拒絕挪車。這一套操作下來,你能說她不是過錯方?
通報確實也寫了閔某有些強硬、激烈的一面,比如焊鋼管、堵車。但問題是,人家是被逼的。自己的產權車位被人占了,找物業沒用,找警察沒用,對方還撒謊、還報警反咬——換你你不急?閔某從頭到尾都是被動的應激反應者,是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報把這條邏輯線寫得明明白白,沒有扭曲任何東西。
那為什么還有人非說通報“拉偏架”?說白了,有些人看通報的心態就是“必須把彭某某往死里整”,但凡通報沒有把彭某某寫成十惡不赦的惡魔,那就是“偏袒”。這種非黑即白的思維,本身就有問題。
再說處理結果。長沙市體育局給了彭某某停職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已經介入核實。有人不滿意,喊“雙開”。我理解這種情緒——我自己一開始也猛烈批評過她,覺得她骨子里有一種不該有的公職傲慢。但是,“雙開”是公職人員能受到的最嚴厲處分,幾乎等于“死刑”。占個車位、撒個謊、態度惡劣——這些確實該罰,但夠不夠得上“死刑”?我覺得夠不上。
有人說,她是公職人員啊,私德有虧就得嚴懲。這話沒錯,公職人員的“私德”從來不是純粹的私事。但“嚴懲”不等于“極刑”。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乃至降級、撤職。停職之后怎么處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不是靠輿論喊“雙開”就能定的。
我特別同意一個觀點:互聯網監督非常棒,很多不公平的事在現實中推不動,互聯網做到了。但互聯網應該堅持做好“輿論場”“監督場”,不一定次次都要做“刑場”。這些年互聯網監督記錄下來的,太多是各種各樣的“死刑”——但凡逮著一個壞典型,就要“死刑起步”。這樣好嗎?長期來看,未必。
彭某某這事,她在體制內的前途肯定受重挫了,至少很多年內想“進步”基本沒戲。這個代價已經不小了。如果她沒有別的問題被查出來,僅僅因為占用他人車位就要被“雙開”,這個判決需要非常謹慎。
說到底,這是一件本來可以很簡單的事——你占了我的車位,我找你挪車,你道個歉挪走,完了。結果因為一方的傲慢和撒謊,硬是拖了10天,搞到全網圍觀、聯合調查、停職處理。這本身就挺可悲的。
別再繼續發酵了。再發酵下去就真的荒誕了——難不成還要中央再派個調查組來,就占車位這件事重新寫個調查報告?
規則就是規則。占人車位就該挪車、該道歉、該賠償。彭某某受到了應有的處理,閔先生拿到了道歉和賠償。這件事該翻篇了。至于怎么最終發落彭某某,讓她所在的機構依法依規去辦。輿論可以監督,但別替法院和紀委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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