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回復意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根據前述規(guī)定,如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而公告費用屬于訴訟費用范疇,與案件受理費性質相同,如原告拒不交納,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裁定按撤訴處理”的規(guī)定處理。但為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程序空轉,人民法院應向當事釋明符合法定情形可提出司法救助申請,避免機械適用。如當事人有經濟能力經釋明相應法律后果后仍拒不交納,應承擔不利后果。在拒不交納公告費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有關規(guī)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回復人:趙風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評 析
原告不繳納公告費,法院如何抉擇?
(一)法院的釋明與督促
當原告拒不繳納公告費時,法院會以書面通知或者口頭告知的方式,向原告清晰地闡述繳納公告費是其在訴訟過程中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并非無端強加,而是基于保障訴訟程序順利推進的必要需求。同時,法院也會著重強調不繳納公告費將會引發(fā)的一系列法律后果,讓原告充分認識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詳細說明,若不繳納公告費,公告送達將無法啟動,這不僅會阻礙被告及時知曉訴訟相關事宜,使其無法行使答辯、舉證等訴訟權利,還會導致整個訴訟程序陷入停滯,無法按照正常的節(jié)奏進行審理和裁決 。除了釋明,部分法院還會展現出一定的靈活性與人文關懷,給予原告一個合理的寬限期,再次督促其繳納公告費。在這個寬限期內,法院會密切關注原告的動態(tài),期望原告能夠權衡利弊,積極履行繳費義務,讓訴訟程序得以繼續(xù)前行。
(二)按撤訴處理的依據與實踐
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并未明確無誤地規(guī)定拒繳公告費可按撤訴處理,但從訴訟原理和司法實踐經驗來看,這種處理方式也并非毫無道理。從訴訟原理上看,原告作為訴訟的發(fā)起者,有責任推動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公告費的繳納是實現公告送達的必要條件,而公告送達又是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確保訴訟程序完整性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若原告拒絕繳納公告費,導致公告送達無法實現,就相當于在訴訟的道路上設置了障礙,使得訴訟難以繼續(xù)推進。從這個角度講,將其視為原告主動放棄訴訟權利,按撤訴處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雖然在操作細節(jié)上可能存在些許差異,但大致的處理思路是一致的。當原告經法院釋明和督促后,仍然堅決拒繳公告費,法院通常會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作出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在某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還款,但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如果原告拒繳公告費,法院在多次溝通無果后,最終裁定按撤訴處理。這種處理方式,在維護訴訟程序嚴肅性的同時,也給予了原告一定的自主選擇權,若原告后續(xù)改變主意,仍可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重新提起訴訟,但需要再次履行相關的訴訟義務,包括繳納公告費等。
“未預交受理費按撤訴處理” 能否參照?
(一)兩者規(guī)定的差異剖析
在探討原告拒不繳納公告費能否參照 “未預交案件受理費,裁定按撤訴處理” 這一問題時,深入剖析兩者規(guī)定的差異是關鍵的第一步。從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來看,案件受理費的預交與未預交的處理規(guī)則有著明確而細致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條款,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這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之一。若原告未預交,人民法院會先履行通知預交的義務,只有在通知后原告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依舊不預交的情況下,才會裁定按撤訴處理 。這種規(guī)定構建了一個嚴謹且有序的訴訟費用預交與處理機制,充分考慮了當事人可能存在的各種情況,既保障了訴訟程序的正常啟動,又給予了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公告費的繳納規(guī)定在法律層面則顯得相對模糊。目前,并沒有專門的、直接針對公告費繳納以及未繳納后果的明確法律條文。雖然公告費作為訴訟費用的一種,在訴訟過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法律規(guī)定的細致程度上,遠不及案件受理費。這種差異使得在面對原告拒不繳納公告費時,法院在處理方式上缺乏像處理未預交案件受理費那樣清晰、明確的法律指引,也為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惑與爭議。
(二)實踐中的參照爭議
在司法實踐的廣袤領域中,對于是否能夠參照 “未預交案件受理費,裁定按撤訴處理” 來處理原告拒不繳納公告費的情況,爭議之聲不絕于耳。部分司法工作者和學者認為,從訴訟費用的整體性質以及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角度出發(fā),兩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存在參照適用的合理性。他們指出,無論是案件受理費還是公告費,都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都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能夠正常運轉而產生的費用。原告作為訴訟的發(fā)起者,對繳納訴訟費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允許原告隨意拒絕繳納公告費而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將會對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嚴肅性造成損害,也可能導致被告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涉及公告送達的案件中,如果原告拒繳公告費,案件就會陷入停滯狀態(tài),被告可能因無法及時知曉訴訟信息而錯過行使訴訟權利的時機,這顯然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因此,參照 “未預交案件受理費,裁定按撤訴處理” 的規(guī)定,能夠促使原告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維護訴訟程序的正常秩序。
然而,另一部分人則持有截然不同的觀點。他們強調,雖然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同屬訴訟費用,但兩者在功能、性質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程度上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不能簡單地進行參照。案件受理費是訴訟程序啟動的基礎性費用,其繳納與否直接關系到訴訟程序能否正常開啟。而公告費是在訴訟過程中,當出現特定情形(如當事人下落不明)時,為實現特殊送達方式而產生的費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與案件受理費不可相提并論。從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看,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拒繳公告費可按撤訴處理,就應當遵循 “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 的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解釋,否則可能會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實踐中,一些法院在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直接參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的規(guī)定按撤訴處理,可能會導致原告的合法訴求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引發(fā)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這種爭議的存在,不僅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處理方式,也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操作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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