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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宜陽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高空拋物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多次實施高空拋擲物品行為,而且“情節嚴重”。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宜陽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高空拋物罪嗎?什么是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哪些方面?對于高空拋物罪中的“高空”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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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宜陽縣看守所地址:宜陽縣李賀大道與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角。
導航:宜陽縣香鹿山派出所
宜陽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宜陽縣汽車站步行至宜陽高橋汽車站乘坐601路公交車到尋村站下車,沿李賀大道向西步行2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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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宜陽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所謂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建筑物和其他高空以下空間的社會管理秩序。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高空拋物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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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這里包含三層意思:
第一,物品必須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如果不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的,不構成高空拋物罪。這里所說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東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也包括構筑物。
第二,行為人必須是實施了拋擲物品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拋擲物品”,是指向外投、扔、丟棄物品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拋擲物品的行為,物品是由于刮風、下雨等原因,從建筑物或高空中墜落的,即使該物品是行為人的,也不構成高空拋物罪,如果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必須是情節嚴重的。這是給該罪設定的入罪門檻,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高空拋物罪,情節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作為犯罪,符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高空拋擲物品行為;高空拋擲物品數量較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造成一定損害等,具體可以視情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宜陽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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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高空拋物罪中的“高空”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呢?
不宜將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高空”簡單、機械地理解為距離地面較高的空間,而應將其解釋為“高處”。“高處”強調的是物品被拋前所處的位置位于物品墜落處的“上方”,其關注的是物品被拋前所處的位置與物品墜落處兩者之間在物理空間上的高低關系。根據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的規定,“高處作業”是指“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因此,可以參考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的前述定義,將高空拋物理解為行為人從距離物品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或2米以上的高度拋擲物品的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成立高空拋物罪,并不要求行為人本人一定位于“高處”,如果行為人系通過無人機攜帶等方式將物品送至“高處”,后解除對物品的控制而使其墜落的,在符合其他構罪條件的情況下,也應認定為構成高空拋物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宜陽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宜陽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宜陽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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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陽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宜陽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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