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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建筑公司具備房屋建筑施工資質,自然人王某無建筑施工資質。雙方簽訂《項目內部承包協議》,約定甲公司中標某住宅小區工程后,全部交由王某施工;協議載明王某系公司“內部項目經理”,甲公司僅收取工程總價款3%管理費,不參與現場施工管理、不墊付工程款、不配備項目技術、安全人員;工程款到賬后扣除管理費、稅費全部轉給王某,材料采購、工人工資發放均由王某獨立負責;王某自行租賃施工機械、自主招聘班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對外材料欠款全部由王某自行承擔。
施工期間王某拖欠材料商貨款200余萬元,材料商起訴甲公司與王某,主張案涉協議名為內部承包、實為資質掛靠,要求甲公司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公司抗辯雙方是合法內部承包,王某系內部員工,債務應由王某自行承擔。庭審中甲公司無法提交王某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月度工資發放憑證,僅提供一份臨時崗位聘任書。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實質審查認定:案涉《內部承包協議》實質為借用資質的掛靠協議,依法無效;王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對外拖欠貨款,甲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核心理由:1.王某與甲公司不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無社保、長期工資發放記錄,不屬于企業內部職工;2.甲公司僅收取固定管理費,未對項目資金、質量、安全、人員實施實質性管控;3.王某自籌資金、自負盈虧、獨立完成全部施工,完全符合住建部規定的掛靠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
一、合法內部承包與掛靠核心區分標準
合法內部承包三要件需同時滿足:①承包人是本單位在冊職工,存在真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社保、固定工資);②施工企業統一管控項目資金、質量、安全、技術;③項目收益納入企業統一核算,承包人領取績效薪酬而非全額截留工程款。
只要不滿足上述任一核心要件,僅以“內部承包”名義簽署協議,大概率會被穿透認定為掛靠。
二、司法實踐中直接認定為掛靠的典型情形
1.無真實勞動關系,虛構員工身份
承包人無勞動合同、無連續社保、無固定月度工資,僅為簽訂協議臨時出具聘任文件;承包人同時在多家建筑公司“內部承包”項目,不存在長期隸屬關系。
2.企業只收管理費,無任何實質項目管控
公司不派駐項目經理、安全員、質檢員;不審核施工方案、不參與竣工驗收;工程款全額轉至承包人個人賬戶,不設立項目專戶監管;材料、勞務、機械全部由承包人自行對接。
3.承包人自籌資金、自負全部盈虧
承包人自行墊付保證金、材料款、工人工資;項目盈虧全部歸承包人,企業不承擔經營風險;發生質量、工傷、欠款糾紛全部約定由承包人兜底。
4.承包人事先對接發包人、借用資質投標
項目招投標階段即由承包人自行洽談、制作標書,僅借用建筑公司名義中標,中標后立刻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本質是先借資質、后簽包裝協議。
5.承包人獨立對外開展經營、以個人名義結算
承包人私刻項目部印章、單獨與供應商、勞務班組簽訂合同,款項繞過公司對公賬戶私下結算,公司完全不知情。
三、被認定掛靠的嚴重法律后果
1.《內部承包協議》因借用資質違反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
2.被掛靠企業對工程欠款、材料貨款、工人工資、工傷賠償、質量缺陷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行政主管部門可對企業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
4.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拒付工程款、主張質量違約金。
律師寄語
很多建筑企業試圖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包裝掛靠行為,僅靠書面名稱無法規避法律審查,法院實行實質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審查。
對建筑施工企業:若確需推行內部承包,務必建立真實勞動關系、為承包人繳納社保、派駐全套管理人員、設立項目專戶監管資金,全程把控質量安全;杜絕只收管理費、放任實際施工人自主經營的模式,否則極易被認定掛靠,背負巨額連帶債務與行政處罰。
對項目實際施工人:無資質情況下借用企業資質施工,即便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協議仍屬無效,自身工程款結算、維權均存在重大障礙;發生欠款、質量事故時,企業與自身需共同對外擔責。
區分合法內部經營與違法掛靠,嚴守資質管理、勞動用工、項目管控三道底線,才能防范工程全流程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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