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赴意大利務工人員工傷索賠案件落下帷幕。國樽律所涉外團隊憑借對涉外人身損害規則與跨境爭議解決程序的專業把控,通過非訴談判方式成功幫助委托人何女士及其家屬追回全額賠償款,案件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正式辦結,委托人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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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何女士之丈夫受國內某雇主招募,前往意大利參與建筑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因現場未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其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腰椎、上肢及下肢多處骨折。事故發生后,雇主僅墊付了首期手術費用,便拒絕承擔后續治療、康復、誤工等相關賠償。委托人據此委托國樽律所主張全額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關鍵時間節點:
2025 年 6 月 12 日:何女士丈夫在意大利工地施工作業時,因無安全防護措施從高處墜落受傷,隨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接受手術治療;
2025 年 6 月 28 日:雇主支付首期手術費用后,明確告知拒絕承擔后續治療、康復等所有相關賠償;
2025 年 7 月 11 日:委托人何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啟動索賠程序;
2025 年 7 月 18 日:完成境內外用工關系、事故事實、醫療材料等核心證據梳理,向雇主正式發送律師函,明確賠償主張與法律依據;
2025 年 8 月 - 10 月:與雇主開展多輪線上及書面談判,針對 “個人過錯免責”“境外證據無效” 等抗辯逐一舉證反駁;同步聯動意大利當地協作機構,完成全部境外醫療材料、事故證明的公證認證與規范翻譯;
2025 年 11 月:協助委托人完成傷殘等級司法鑒定,明確賠償計算標準與總金額依據;
2025 年 12 月:雙方就賠償總額、支付節奏、履約保障等條款達成一致,簽署正式和解協議;
2026 年 1 月 11 日:委托人全額收到賠償款項,案件順利辦結。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中主要爭議焦點為:
1.涉外務工的責任主體認定:案涉勞務由國內雇主招募、管理并發放報酬,雖事故發生于意大利境內,但國內雇主仍需承擔法定的用工安全保障與損害賠償責任,不因施工地點在境外而免除法定義務。
2.境外事故的證據效力認定:事故記錄、醫療材料等核心證據均形成于境外,需完成公證認證程序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本案通過跨境協作完成證據合規化,成功證明用工方安全措施缺失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3.賠償項目與范圍界定:除已墊付的首期手術費外,后續治療費、康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均屬法定賠償范疇;境外產生的合理醫療開支,有正規票據與診療記錄佐證的,應納入賠償范圍。
4.事故過錯責任劃分:用工方負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施工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定義務,未履行該義務導致事故的,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僅以 “勞動者個人操作失誤” 為由主張全部免責,缺乏法律依據。
5.維權路徑的選擇適用:針對國內雇主招募的境外務工傷害案件,可選擇適用中國法律、在國內管轄渠道主張權利,能夠大幅降低境外訴訟的程序成本、語言障礙與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一)涉外務工的用工責任與過錯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明確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督促國外雇主保障勞務人員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防止職業傷害事故。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定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明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與舉證規則,受害人在境外就醫產生的合理費用,有正式醫療票據與診療記錄佐證的,可依法納入賠償范圍。
(三)涉外民事爭議的法律適用與管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針對國內雇主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轄權。
(四)境外證據的效力認定規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2.境外形成的醫療記錄、費用票據、事故證明等材料,經所在國公證認證及正規中文翻譯后,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合法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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