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上周五周會主要和小伙伴們一起學習了人民法院報案例一則、湖南高院案例一則、江西高院家庭教育指導案例五則以及工作提示一則。
1.主題:人民法院報案例一則
2026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報第3版刊載《家長欲為孩子開通網銀、手機銀行全部功能遭因銀行拒絕》,鏈接來自江蘇高院微信賬號。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保障儲戶取款自由,但并未強制要求銀行必須開通全部線上服務渠道。案涉銀行已提供柜臺取款、限額非柜交易服務,充分保障當事人基礎存取權益。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屬于增值服務范疇,能否開通,需要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和風險評估去綜合判斷,銀行無需強制開通。本案中,小明未滿八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不具備風險識別與風險承擔能力,未成年人賬戶中的各類行為難以確保均在監護人的有效監管下進行,難以規避網絡詐騙、資金誤轉、投資虧損等風險。銀行依據風控規則限制未成年人開通高風險金融功能,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其實我倒可以理解這位家長的想法,培養孩子的自主意識和理財意識。和很多家長不太一樣,我的孩子收到的壓歲錢我都是給他單獨存起來,我也給他開了銀行賬戶,但最終這些壓歲錢也沒存在他名下的賬戶里,因為收益比較低,而是存在了我的銀行開了,買了低風險的理財,我還定時給孩子展示錢款數額,以示自己沒有貪污挪用。
所以我覺得銀行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給孩子設立賬戶并開通相關功能,事前做好風險提示,然后設置成監護人準許才能才做,兩全其美。
2.主題:湖南高院案例一則
2026年6月22日,湖南高院微信賬號發布《車禍兩年后出現后遺癥,還能追責索賠嗎?法院這樣判! 》 ,鏈接來自湖南高院微信賬號。
審理類似糾紛,庭審時法官都會問原告,治療是否結束,則是是否判決支持醫療費以外其他訴訟請求的重要前提。這個案例是比較少見的全部賠償后出現后遺癥的案件,但感覺因為有司法鑒定作為依據,總體審理難度不算大。
3.案例:江西高院家庭教育指導案例五則
家庭教育指導令是少年家事審判庭專有的比較有特色的一項工作,我在日常工作中很注意檢索這方面的案例,組織小伙伴們學習。
目錄
1
徐某盜竊案——構建“家庭、社工、司法”三位一體監管幫教體系
2
喻某某詐騙案——專業力量參與庭審精準幫教
3
胡某訴陳某等人健康權糾紛案——對輟學未成年人分類開展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
4
宋某與王某探望權糾紛案——建立專業機構聯動開展全流程家庭教育指導
5
黃某訴章某離婚糾紛案——“雙軌三教四聯”工作法破解家庭監護缺位難題
現在家庭教育指導令這項工作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把這項工作抓出成效,這其中既有法官專業能力的問題,也有家長接受的問題。
4.提示:當事人生存狀態問題
前些天參加會議討論兩件進入再審程序的案子,都是當事人是自然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情況,造成案件被迫進入再審程序。
這種情況屢屢出現,但又很難避免。這兩個案子,一個是被告獨居,突然因病死亡,法官反復送達未果只能公告送達,案件進入執行程才查明被告已經死亡,另一件是當事人近親屬隱瞞其死亡的情況。法官是查不到自然人的死亡證明,只能查戶籍信息,但是自然人死亡后如果近親屬不銷戶,法官就無從得知其是否死亡,這一點一直在困擾著一線法官,但始終沒有什么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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