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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聽蔡主任在講慈善信托的時候,講到這個案例。在“ 華寶信托博施濟眾-秀英教育(第1期)慈 善信托”(下圖1)中,“華寶信托.基業寶承.信福家族信托”被備案為信托委托人。
這里稍微分析一下:家族信托能否成為委托人?
一般性的問題,信托,能否成為委托人?
信托法第十九條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托不是自然人,不是法人,能否成為另外一個信托的委托人,就看它是不是該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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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根據民法典的定義,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組織并不包括信托。或者說,信托不符合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有趣的是,在“ 華寶信托博施濟眾-秀英教育(第2期)慈 善信托”(下圖2)的備案信息中,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省略了委托人的信息。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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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背后反映的是實務工作者對信托法基礎理論的理解疑惑。
從操作層面或者技術層面上看,這個系列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完全都可以標注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名稱)”。這樣就能比較好地解決形式合法性和實際操作需求之間的矛盾。
至少比將家族信托或信托論證成法律主體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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