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沒有切換默認設置,不等于用戶真的作出了選擇。
在數字平臺上,入口比價格更重要,默認比廣告更有力。
反壟斷現在值得被關注的是,用戶有沒有機會看見競爭者。
2026年7月2日,歐盟法院就 Google Android 反壟斷案作出終局裁判,駁回 Google 和 Alphabet 的上訴,維持歐盟普通法院此前確認的約41億歐元罰款。歐盟法院新聞稿稱,法院維持了對 Google 約41億歐元罰款的裁判結果。
這是一場持續八年的平臺反壟斷終局。
2018年,歐盟委員會認定 Google 借助 Android 移動操作系統的市場地位,通過一系列合同安排限制競爭,并對 Google 處以約43.4億歐元罰款。2022年,歐盟普通法院部分調整歐盟委員會決定,將罰款降至約41億歐元。此后,Google 和 Alphabet 繼續向歐盟法院上訴。到2026年7月2日,這場爭議終于走到終點。
表面看,這是一起關于 Android、Google Search、Chrome、Play Store 的案件。
但放到數字平臺競爭的脈絡中看,它真正討論的是一個更基礎的問題:
平臺能不能把“默認入口”變成排除競爭的工具?
一、問題之一是競爭者能不能被看見
Google的一個重要抗辯邏輯是,Android是開放的,用戶可以下載其他搜索引擎和瀏覽器,手機廠商也可以預裝其他應用。換句話說,市場并沒有被徹底封閉。
但歐盟競爭法關注的并不只是“理論上能不能選擇”,而是“現實中有沒有有效選擇”。
本案中,歐盟委員會所挑戰的,并不是 Google Search 或 Chrome 本身的產品質量,而是 Google 將 Play Store 授權、Google Search 預裝、Chrome 預裝、默認設置、高級展示位置以及收入分成安排放在同一套商業安排中,使 Google 的搜索和瀏覽器服務在 Android 設備上獲得系統性入口優勢。
根據歐盟法院判決書,爭議行為包括合同限制、搭售、收入分成、排除效應、阻礙 Android 分支系統發展和分發等問題;歐盟法院也特別提到,該案涉及在線通用搜索服務市場、智能移動操作系統許可市場以及 Android 應用商店市場。
這正是數字平臺反壟斷與傳統市場反壟斷的差異所在。
傳統市場中,貨架、渠道、價格、返點可能決定競爭格局;數字市場中,默認入口、預裝位置、跳轉路徑、搜索框、應用商店、系統權限、推薦排序,同樣可以決定競爭格局。
平臺不一定需要明著禁止競爭者進入。它只要讓競爭者始終處在用戶看不見、找不到、懶得換的位置,就足以改變競爭結果。
所以,此案真正警示的不是Google Search 和 Chrome 不能被預裝。
而是當預裝、默認、入口、分成和生態控制疊加在一起時,平臺不能再把這種優勢簡單解釋為“用戶選擇”。
二、默認不是中立,預裝也不是無害
在普通用戶感知中,預裝應用似乎只是手機出廠時的一種配置。
但在平臺競爭中,預裝從來不是一個中性的技術動作。
一個應用被放在首頁、被設為默認、被綁定在系統服務中,和一個用戶需要主動搜索、下載、安裝、設置的競爭性應用,處在完全不同的競爭起點。
歐盟法院在判決中確認,普通法院可以認定 Google Search 和 Chrome 的預裝條件具有“凍結現狀”的效果,會阻礙用戶轉向競爭性應用。判決還提到,Google Search 和 Chrome 的預裝,加上搜索應用的高級展示位置以及 Chrome 中 Google Search 作為默認搜索服務,會產生顯著的數量影響。
這句話翻譯成市場語言,應該是,默認入口會把用戶留在原地。
用戶不是不知道有其他選擇,而是多數情況下不會主動尋找其他選擇。尤其是在搜索、瀏覽器、地圖、支付、應用商店、AI助手這類高頻入口型服務中,默認設置一旦形成,就會不斷自我強化。
這也是為什么平臺企業都爭奪“入口”。
搜索框是入口,瀏覽器是入口,應用商店是入口,手機系統是入口,車機系統是入口,辦公軟件入口是入口,未來手機里的AI助手、瀏覽器里的AI問答框、車機里的語音助手,也都會成為入口。
誰掌握默認入口,誰就掌握了用戶注意力、數據回流、商業轉化和生態分發。
因此,Google Android案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歐盟法院多罰了一筆錢,而在于它確認了一個數字經濟中的基本事實,默認設置不是簡單的產品設計,它可能是一種市場權力。
三、用戶沒換,不等于用戶喜歡
此案最有傳播價值的法理點,是“現狀偏見”。
Google可以說:用戶繼續使用 Google Search 和 Chrome,是因為這些產品更好。
但法院沒有接受這種簡單解釋。
歐盟法院判決指出,普通法院在審查相關證據時,可以確認預裝所形成的“status quo bias”,也就是現狀偏見。即便搜索或瀏覽器應用可以免費下載,現實中它們并沒有被大量下載,或者下載比例不足以抵消預裝優勢。法院還指出,Google和Alphabet不能把用戶使用份額簡單解釋為產品質量優勢,而忽視預裝帶來的現狀偏見。
這對平臺經濟監管非常關鍵。
在數字平臺中,很多“用戶選擇”其實發生在平臺已經預先安排好的路徑之內。用戶點擊了某個按鈕,可能只是因為那個按鈕最大;用戶使用了某個服務,可能只是因為它已經在那里;用戶沒有更換默認搜索引擎,可能不是因為其他搜索引擎不好,而是因為更換本身需要成本、認知和動機。
所以,反壟斷審查不能只看一個靜態結果:用戶最后用了誰。而要看一個動態過程:用戶在作出選擇之前,平臺是否已經重新安排了選擇環境。
這也是“默認入口”成為反壟斷戰場的核心原因。
平臺最強的地方,往往不是強迫用戶,而是塑造用戶。
四、罰款不是終點,后續索賠才剛開始
Google Android案的終局意義,還不只是歐盟公共執法層面的勝利。
它還可能打開后續私人損害賠償訴訟的空間。
在歐盟競爭法體系下,歐盟委員會的反壟斷執法決定一旦獲得最終確認,受影響的競爭者、商業伙伴甚至消費者,就可能依據反壟斷損害賠償機制提起后續索賠。歐盟委員會關于反壟斷損害賠償的說明也明確,企業和公民可以就違反歐盟反壟斷規則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這意味著,對于平臺企業來說,反壟斷風險已經不再只是“一次性罰款”。
它可能演變為三重后果:
第一,監管罰款。
第二,商業模式調整。
第三,競爭對手和相關主體的跟進索賠。
這也是為什么大型平臺反壟斷案件越來越像一場長期戰爭。
監管機構的處罰只是第一階段。法院終局確認之后,真正復雜的是商業生態如何重排,競爭對手如何追償,平臺規則如何修改,未來產品設計如何避開同樣的風險。
歐盟近年對大型科技企業的監管,已經形成一條越來越清晰的主線:
不是簡單反對大平臺,而是反對大平臺利用入口和生態優勢,把競爭鎖死在用戶選擇之前。
五、從Android到AI助手,下一場戰爭還是默認入口
Google Android案發生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但它的裁判邏輯并不會停留在手機操作系統。
它更像是一個面向下一代平臺競爭的預警。
未來幾年,默認入口的爭奪會出現在更多場景中——
手機廠商預裝哪一個AI助手;
瀏覽器默認接入哪一個搜索或問答模型;
辦公軟件默認調用哪一個大模型;
車機系統默認使用哪一個語音助手;
應用商店默認推薦哪些應用;
智能硬件默認接入哪一個賬號體系、支付體系和內容體系。
過去,平臺爭奪的是“安裝量”。
后來,平臺爭奪的是“月活”。
現在,平臺爭奪的是“默認位置”。
因為默認位置一旦形成,就會影響用戶習慣、數據沉淀、商業轉化和競爭者生存空間。
這對中國平臺和出海企業都有現實啟發。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進入歐盟市場時,不能再只把競爭合規理解為“不漲價、不串通、不獨家”。在數字市場中,預裝安排、默認設置、入口綁定、收入分成、應用商店規則、系統權限和算法推薦,都可能成為競爭法審查對象。
對于中國平臺而言,這個案子同樣提醒:
平臺可以設計產品路徑,但不能把路徑設計成競爭者無法跨越的墻。
平臺可以提高用戶體驗,但不能把用戶體驗包裝成入口封鎖。
平臺可以推廣自有服務,但不能把自有服務變成用戶事實上的唯一選擇。
知產力判斷
Google Android案真正判的,不只是一組應用預裝協議。
它判的是數字平臺能不能把“默認”變成市場支配力的放大器。
在數字經濟中,選擇從來不只是用戶自己的事情。選擇發生在哪里、以什么順序出現、誰被放在第一屏、誰被設為默認、誰需要多點三次才能找到,都會影響競爭結果。
Google終局被罰41億歐元,給所有數字平臺上了一課。默認不是中立的。入口也不是無害的。誰控制了默認,誰就可能控制了競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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