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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向社會通報2025年以來湖南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工作情況,并發布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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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伍某販賣、運輸毒品、洗錢一案
——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判處死刑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伍某單獨或伙同劉某等8人,從姜某、肖某等人處購買毒品后,運回湖南某市向多人販賣,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4000余粒及58.4克。其間,伍某團伙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利用他人的銀行卡收取毒資460余萬元后取現,用于購買車輛、高檔手表、償還車貸等。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伍某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聯系毒源、籌集毒資、糾集他人參與、出面購毒、組織異地運毒、向多人多次販賣,系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洗錢共同犯罪中,伍某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伍某部分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系未遂,對該部分犯罪依法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伍某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且向多人多次販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清晰傳遞對大宗、屢犯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和從嚴從重懲處毒品犯罪主犯的鮮明導向,有力震懾毒品犯罪分子,以嚴厲刑罰筑牢禁毒司法防線,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二
丁某甲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購入假冒依托咪酯原材料制成電子煙彈進行販賣,依法予以懲處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丁某甲得知廣西某市有進購依托咪酯原材料渠道,遂于2024年先后四次組織丁某乙、丁某丙、胡某、宋某、周某等人前往廣西購買共計600克該原材料運輸回湖南某市,制作成電子煙彈進行銷售。2024年5月24日,丁某甲再次組織胡某、丁某乙等人前往廣西購買該原材料,駕車返回湖南某市后被抓獲,現場查獲依托咪酯原材料疑似物凈重300.68克。經檢測,該原材料中未檢測出依托咪酯成分,檢測出異丙帕酯成分。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從外省購買依托咪酯原材料后運輸回本地進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六被告人雖不知道其購入原材料中不含依托咪酯成分,但已著手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丁某甲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丁某乙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丁某丙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胡某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宋某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周某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湖南法院始終貫徹從嚴懲處方針,保持對毒品犯罪高壓嚴打態勢,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持續加大對新型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主觀上以毒品犯罪為目的,實際上所購買、運輸、銷售的物品不屬于毒品的,仍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但構成犯罪未遂。對于販賣、運輸假毒品的犯罪行為定罪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新型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
本案被告人購買、運輸、銷售的原材料中所檢測出的異丙帕酯成分,已于2024年7月1日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實施國家列管,此后販賣、運輸異丙帕酯應以運輸、販賣毒品罪(既遂)定罪處罰。
案例三
鄭某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向未成年人販賣含依托咪酯“上頭電子煙”并利誘未成年人協助洗錢,依法從重懲處并全鏈條追責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鄭某明知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仍多次向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煙油。其中,3次直接售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某丙,2次售與在校未成年學生某乙,共計違法所得人民幣2920元。
為規避偵查、掩飾毒資性質,鄭某以利誘方式指使某乙提供個人網絡支付賬號代收毒資,并許以少量電子煙彈或小額現金作為“報酬”,唆使其幫助轉移、提現毒資。被告人某甲(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受鄭某邀約,參與運送、交接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彈2次;某乙除協助收款外,還按鄭某指使向同齡人轉交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彈1次。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乙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向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某甲運輸并向未成年人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鄭某明知系毒品犯罪所得,仍利用未成年人賬戶接收、轉移資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構成洗錢罪。某乙協助轉移毒資,其行為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鄭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運輸毒品,并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某甲、某乙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某甲、某乙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甲被抓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某乙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鄭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對被告人某甲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對被告人某乙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同時,追繳鄭某等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本案中,鄭某既直接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又利誘、指使未成年人代收毒資、轉交毒品,將未成年人作為降低查緝風險的犯罪工具,具有法定從重情節。對鄭某指使未成年人使用第三方支付賬戶清洗毒資的行為,依法認定為洗錢罪,數罪并罰執行實刑五年,表明了人民法院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毒品犯罪的堅決態度。對被裹挾、誘騙參與犯罪且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的未成年在校學生依法從寬并適用緩刑,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同時也警醒廣大家長,應高度關注子女異常消費、頻繁接觸電子煙及陌生網友轉賬等行為;學校應將“上頭電子煙”識毒防毒納入法治必修課;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電子煙實體店、微商渠道及娛樂場所“上頭”產品的監管巡查,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機關協同發力,筑牢禁毒防線,切實守護青少年遠離毒品。
案例四
向某、翟某販賣毒品案
——藥店經營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員出售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向某和翟某系某藥店實際經營者,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實施管控,且在藥店不具備經營右美沙芬資質的情況下,不但未按規定上報店內右美沙芬庫存量,還繼續購進并隱蔽販賣,分11次共計售賣36.36g(按藥片重量計算)給吸毒人員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均系未成年人)、龍某等人用于吸食,非法獲利人民幣2555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向某、翟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向某、翟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二被告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2024年7月1日,我國將右美沙芬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進行管制。醫務人員作為麻精藥品流通環節的把關者,依法負有管控麻精藥品合法使用的職責,對嚴防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二被告人作為藥店經營者,在明確知悉列管新規后為獲取非法利益頂風作案,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麻精藥品,危害嚴重。法院對其依法懲治,有力廓清了社會認知,警示藥品從業人員嚴守法律紅線。將多次售與未成年人麻精藥品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彰顯了司法機關堅決斬斷伸向未成年人的毒品“黑手”的決心。
案例五
某甲販賣毒品案
——在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向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2日,被告人某甲(系未成年人)明知袁某(已判決)欲向某乙(系未成年人)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仍幫助袁某從曾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袁某和某甲先后兩次向某乙販賣電子煙彈,共收取購毒款1250元,其中部分用于二人共同消費。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某甲伙同他人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十四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6年1月13日,法院向某甲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依法積極正確地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對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教育。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本應在校園勤學奮進,在家庭呵護下向陽成長,卻因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認識偏差,誤入歧途、觸碰法網。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兼顧法律懲戒、教育挽救和社會治理三重目標,判后對被告人家庭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家長加強管教,既依法懲戒違法犯罪行為,又全力挽救迷途少年、修復家庭監護體系,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成長環境,預防再犯,助力其順利回歸社會。
案例六
陳某欺騙他人吸毒案
——謊稱一般卷煙或食品,欺騙同學吸食毒品,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高校學生)在學院活動室,假稱大麻煙為自制“貓草”卷煙,欺騙同社團同學田某吸食。2024年2月28日,陳某在與田某打臺球過程中,誘騙田某食用以糖果外貌偽裝的大麻軟糖。后田某身體出現乏力、頭暈等不適狀況,前往醫院診治。陳某在其宿舍外被學院保衛處職工及輔導員等人扭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陳某宿舍內的書包里查獲疑似大麻葉7.78克、疑似大麻糖果72.72克。經鑒定,以上物品中檢出四氫大麻酚。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將毒品大麻偽裝成卷煙、糖果,欺騙同學田某食用,其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陳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以欺騙手段向他人投放毒品的行為,手段隱蔽、社會危害性極大,尤其對于校園這一特殊環境下的學生來說,不僅直接侵害身體健康,還極易成為毒品消費鏈條的突破口。本案被告人將大麻偽裝成卷煙、糖果,利用同學之間的天然信任降低被害人防范意識,欺騙他人吸食,被依法予以懲治,亮明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涉毒必懲,以司法之力守護校園無毒、青春無悔的堅定立場。同時,提示廣大在校學生摒棄“毒品離校園很遠”的認知,時刻保持對毒品的防范與警惕,不食來歷不明之物,不輕信他人蠱惑,謹慎交友,增強識毒、辨毒、拒毒能力。倡導全社會特別是學校、家庭應形成合力,加強禁毒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遠離毒品,嚴守法律底線。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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