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人:我有委托書,干嘛要走;律師:現居住人已構成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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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無權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其居住行為已構成無權占有,應當立即搬離并將房屋返還給產權人。”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表示,黃女士作為陳先生的代理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收回房屋。核心訴訟策略為“返還原物糾紛”,并可依據具體情況主張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
王玉臣認為,雖然蔡女士提供了2019年的《委托書》,但這只是房屋看管的委托關系,并未設立租賃關系,委托人是可以解除委托關系,“只要解除了委托關系,且蔡女士無租金支付行為,那么就無任何合法的居住權基礎。”
王玉臣表示,《委托書》明確由蔡女士“居住、看管”,黃女士向其支付報酬的行為也佐證了“看管”的性質。這與以“支付租金”為對價換取房屋“使用、收益”權的租賃合同有本質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委托書》構成一個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即陳先生通過黃女士,委托蔡女士看管房屋的事務。對于這一委托,雙方均有隨時解除的權利。黃女士代表委托人陳先生,已明確要求蔡女士搬離,這是解除委托、收回房屋的意思表示。委托關系解除后,蔡女士繼續占有的法律基礎已經喪失。
王玉臣表示,蔡女士聲稱“被拆鎖、拆路由器”屬于另一個獨立的侵權糾紛,不能成為其繼續無權占有他人房屋的合法抗辯事由。就“被拆鎖、拆路由器”,她應當通過報警或另案起訴解決該問題。而其自認“沒有交租”則直接否定了租賃關系的存在,承認了其居住是無償的、基于特定委托的。
“在委托關系解除后,蔡女士繼續占有該房屋,屬于無權占有。”王玉臣表示,權利人陳先生有權請求蔡女士返還原物,排除其對物權的妨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和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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