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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Unsplash / Wulan Sari
撰文|黃福濤 (廣島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開發中心教授)?
近期,一個名為“耿同學講故事”的科普博主持續引發社會關注。
短短數周時間內,他連續公開舉報多位知名高校院長、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以及重點實驗室負責人,指出相關論文存在圖片重復、數據異常和實驗結果不一致等問題。隨后,同濟大學、中山大學、南開大學等高校相繼啟動調查,部分涉事人員被免職或受到處分。
這一事件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并不僅僅因為涉及學術不端。
更值得思考的是:為什么揭開這些問題的,不是高校學術委員會、基金管理機構、學術期刊或科研誠信辦公室,而是一位自媒體博主及其背后的學生群體和網絡志愿者?
從某種意義上說,“耿同學現象”已經超越了個案本身,成為觀察中國科研治理體系的一面鏡子。
問題不在于有沒有造假,而在于誰發現造假
在任何國家,科研活動都不可能完全杜絕學術不端。
美國曾發生震驚世界的舍恩(Jan Hendrik Sch?n)事件,韓國有黃禹錫干細胞造假事件,日本有小保方晴子STAP細胞事件,德國則出現過多位政治人物因博士論文抄襲而被撤銷學位。
因此,學術不端并非中國特有現象。
真正反映一個國家科研治理水平的,不是有沒有問題,而是問題能否被及時發現、獨立調查并得到公正處理。
現代科研體系實際上建立在多重監督機制之上。
從實驗記錄到實驗室內部審核,從項目驗收到學術期刊同行評議,從學術委員會監督到科研誠信調查,理論上形成了層層把關的制度安排。
如果一個外部博主能夠在短時間內利用公開數據庫和圖像比對軟件發現明顯問題,那么人們自然會追問:
這些制度為何沒有更早發揮作用?
這恰恰是當前討論最值得關注的問題。
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科研誠信制度框架。從教育部到科技部,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到各高校,都出臺了大量關于科研誠信建設的政策文件。
問題并不在于沒有制度,而在于制度是否真正發揮作用。
從小保方事件看科研誠信治理
2014年,日本發生了著名的STAP細胞事件。
當時年僅30歲的理化學研究所(RIKEN)研究員小保方晴子在《Nature》發表論文,宣稱通過簡單刺激即可使成熟細胞獲得多能性。這一成果一度被認為可能改寫再生醫學的發展方向。
然而,論文發表后不久,全球多個研究團隊無法重復實驗結果。
隨后有研究者發現論文存在圖片重復、實驗記錄缺失以及數據處理不規范等問題。
最終,《Nature》撤稿,日本政府和理化學研究所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介入調查,小保方被認定存在科研不端行為。
更重要的是,日本并沒有把問題簡單歸結為個人失誤。
理化學研究所進行了全面整改,日本學術界重新審視科研誠信教育、數據保存制度以及實驗室監督機制。
此后,日本高校普遍加強了科研倫理教育與科研誠信培訓要求。幾乎所有大學都要求研究生和科研人員在開展研究前完成科研倫理課程,日本學術振興會(JSPS)也將科研誠信培訓作為項目申請的重要前提之一。
換言之,日本把一次學術丑聞轉化為制度改革的契機。
這或許比處罰個人更加重要。
從曹雪濤事件到耿同學現象:中國科研誠信治理發生了什么變化?
2021年,中國學界曾發生另一件廣受關注的科研誠信事件。
中國工程院院士、南開大學校長曹雪濤被國際知名科研誠信監督人士Elisabeth Bik指出,其團隊多篇論文存在圖片重復和數據異常等問題。隨后,科技部組織調查組展開調查。
最終公布的結論認為,相關論文不存在造假、抄襲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但存在大量圖片誤用和實驗室管理不規范問題,對曹雪濤本人給予暫停項目申請資格、暫停招生資格等處分。
這一結果在國內外學術界引發了廣泛討論。
一些學者認為處罰過輕,也有人質疑調查過程缺乏足夠透明度。
筆者當時在接受《Science》雜志采訪時曾指出,調查歷時較長,但最終公布的信息過于簡略,公眾難以了解調查依據、證據認定過程以及責任劃分邏輯。對于擔任大學校長和院士的學術領軍人物而言,其科研誠信責任理應高于普通研究人員。
今天回頭看,曹雪濤事件與當前的“耿同學現象”形成了鮮明對照。
前者主要依靠國際學術共同體和PubPeer等專業平臺推動;后者則更多依賴國內自媒體、研究生群體以及公眾監督。
前者最終由國家層面組織調查;后者則主要由高校自行啟動調查程序。
這說明中國科研誠信治理正在發生某種轉變:社會監督力量正在迅速成長,而高校和科研機構也比過去更加重視科研誠信問題對機構聲譽的影響。
但與此同時,一個根本問題依然沒有完全解決:科研誠信究竟應主要依賴外部監督,還是依賴學術共同體自身的治理能力?從長遠來看,任何成熟的科研體系都不可能長期依賴體制外監督力量,而必須建立以學術共同體自我治理為核心、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科研誠信治理機制。
學術不端為何越來越集中出現在“成功者”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被舉報的對象大多不是普通研究人員。
他們中的許多人擁有顯赫的學術身份:
- 長江學者;
- 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 院長、副院長;
- 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
- 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這容易給公眾造成一種印象:是不是越成功的人越容易造假?
事實上,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
現代大學治理研究表明,學術成就越高的人,往往承擔更多行政職責、項目管理職責和人才培養職責。
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研究者,而成為大型科研團隊的組織者和資源整合者。隨著團隊規模擴大、論文數量增加、項目經費增長以及行政責任加重,對研究過程的直接監督能力反而可能下降。
與此同時,高層次人才處于學術評價體系的頂端位置,其成果受到的外部關注和審查也更加嚴格。
因此,當前連續曝光的案例未必意味著高層次人才群體的問題更加嚴重,而更可能反映出中國科研體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科研誠信問題開始從個體行為層面上升到組織治理層面。
如果說過去的問題主要是個別研究人員違規,那么今天的問題更多涉及大型科研團隊如何管理、大學如何監督以及制度如何問責。
學術不端背后的評價邏輯
如果把視野放得更寬一些,就會發現“耿同學現象”實際上觸及了中國高等教育改革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學術評價體系。
過去二十多年,中國高等教育和科研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主要科研論文生產國之一,在多個學科領域進入世界前列。
這些成績是真實存在的,也值得充分肯定。
然而,任何制度都會產生激勵效應。
當論文數量、期刊等級、科研經費、人才稱號、項目等級以及學科排名與資源配置緊密掛鉤時,評價體系就會產生強大的行為導向作用。
對于絕大多數科研人員而言,這種壓力不會導致學術造假。
但不可否認的是,過度依賴量化指標的評價體系會增加學術不端行為發生的風險。特別是在一些競爭激烈的領域,科研成果不僅意味著學術榮譽,更意味著職位、資源和發展機會。
當學術成果被賦予越來越多的非學術價值時,學術誠信就容易受到挑戰。
因此,“耿同學”揭露的問題不僅是個人問題,也不僅是個別高校的問題,而是與整個科研評價體系密切相關。
值得注意的是,當代科學面臨的挑戰已經不僅是學術造假。
近年來,Nature、Science等國際頂級期刊持續討論“重復性危機”(Reproducibility Crisis)問題。
許多研究即使不存在明顯造假,也可能因為實驗設計缺陷、數據選擇偏差或統計方法不當而難以重復。
從這個角度看,“耿同學現象”反映的不僅是科研誠信問題,也提醒我們重新思考科學研究的質量控制機制。
行政化大學中的科研誠信困境
如果進一步追問,我們還需要思考一個更加深層的問題:
為什么近年來一些受到質疑的案例往往涉及院長、副院長、實驗室主任、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等學術精英群體?
這不僅是科研誠信問題,也涉及中國大學治理結構的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學經歷了快速擴張和現代化轉型。與此同時,大學內部的行政管理體系也不斷強化。
許多優秀學者在獲得學術成就之后,逐步進入行政崗位,兼任院長、副院長、重點實驗室主任、學科帶頭人等職務。
這種現象本身并非中國獨有。
美國、日本和歐洲大學同樣存在教授擔任行政職務的情況。
但中國高校的一個突出特點在于,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的聯系往往更加緊密。
在不少高校中,科研資源配置、人才引進、項目推薦、職稱評審和學科建設等重要事務高度集中于少數管理崗位。
因此,行政職務不僅意味著管理責任,也意味著資源控制能力。
對于許多學者而言,學術成功與行政晉升往往相互強化。
這種結構容易產生兩個后果。
第一,部分學者承擔越來越多的行政職責,而能夠投入科研一線的時間和精力不斷減少。
第二,學術團隊規模越來越大,科研活動越來越復雜,但監督機制卻未必同步完善。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高層次人才可能逐漸從研究者轉變為科研組織者。他們負責爭取項目、協調資源、管理團隊,但對實驗過程和原始數據的掌握程度反而下降。
這并不必然導致學術不端。
但如果缺乏有效監督,就可能形成責任模糊地帶。
因此,當前出現的問題不能簡單理解為個別學者道德失范。
更深層的挑戰在于:
中國大學是否已經建立起與大規模科研組織相匹配的治理機制?
如果科研活動越來越依賴大型團隊,那么科研誠信治理也必須從關注個人轉向關注組織。
如果大學治理越來越復雜,那么學術監督機制也必須同步升級。
從這個意義上說,“耿同學現象”不僅暴露了科研誠信問題,也暴露了大學治理現代化過程中尚未解決的一些結構性矛盾。
為什么是今天?
“耿同學現象”的出現并非偶然。
過去十余年間,科研監督的技術環境和社會環境都發生了重要變化。
一方面,PubPeer、Retraction Watch、Crossref等國際學術監督平臺逐漸普及,圖像比對軟件、人工智能識別工具和開放數據庫大幅降低了發現問題的技術門檻。
過去需要專業編輯和領域專家才能識別的問題,如今研究生甚至本科生也有可能發現。
另一方面,中國高等教育規模快速擴張,博士研究生和青年科研人員數量持續增長,學術共同體不斷擴大。
越來越多年輕研究者開始主動參與學術監督和科研誠信討論。
與此同時,高校聲譽競爭日趨激烈,網絡輿論傳播速度顯著提高。
在這樣的背景下,“耿同學現象”實際上是技術進步、學術共同體成長以及社會監督強化共同作用的結果。
誰應該承擔責任?
當前學術不端治理中一個突出問題是責任主體過于單一。
很多情況下,最終受到處罰的往往只是論文作者本人。
然而,現代科學研究早已不再是孤立個體的活動。
一篇高水平論文背后,通常涉及研究團隊、實驗室、導師、學科負責人、學院管理者以及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如果一個實驗室長期出現問題,僅僅處罰學生或青年教師顯然是不夠的。
國際經驗表明,科研誠信治理正在從“個人責任”逐步走向“組織責任”。
美國科研誠信辦公室(ORI)不僅關注個人行為,也關注實驗室管理責任。
日本STAP事件后,理化學研究所整體整改。
歐洲一些國家甚至將科研誠信表現納入機構評估體系。
相比之下,中國目前仍以個人問責為主。
未來或許需要建立更加完整的責任鏈條。
對于嚴重學術不端行為,不僅應取消相關人員項目申請資格、研究生招生資格和人才稱號,還應根據責任程度追究實驗室負責人、學科負責人乃至學校管理層的責任。
對于長期出現系統性科研誠信問題的單位,可探索建立與學科評估、重點實驗室評估以及科研項目申請資格相銜接的問責機制,以強化組織層面的責任意識。
這并非為了擴大處罰,而是為了強化組織責任。
因為學術誠信不僅是個人品德問題,也是組織治理問題。
從科研大國走向科研強國
今天,中國已經不再缺少科研投入。
國家研發經費總量位居世界前列,高水平論文數量持續增長,科研基礎設施不斷完善。
未來真正決定中國能否成為世界科技強國的,可能不再是資源投入,而是治理能力。
科研誠信正是這種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
近年來,中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科研誠信建設的政策文件。特別是近年來《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等文件相繼出臺,顯示國家層面對科研誠信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
但制度建設仍有進一步完善空間。
首先,應繼續推進科研評價改革,減少對論文數量和人才稱號的過度依賴,更加重視原創性、長期貢獻、研究質量以及成果的可重復性。
其次,應將科研倫理教育制度化。無論教師還是研究生,都應接受持續性的科研誠信培訓。更重要的是,遵守研究倫理應成為從事科研活動的基本資格,而不僅僅是一項職業要求。在教師聘任、職稱評審、人才計劃評選、科研經費申請以及研究生導師遴選過程中,科研誠信都應成為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第三,應建立更加獨立和透明的調查機制。公眾不僅關心有沒有處罰,更關心調查是否公正。調查程序的公開透明,本身就是科研公信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打假走向治理
“耿同學現象”終將過去。
但中國科研治理體系面臨的問題不會自動消失。
從曹雪濤事件到今天的“耿同學現象”,人們越來越清楚地看到:科研誠信建設已經不能停留在個案處理層面,而必須進入制度治理階段。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正在從科研大國邁向科研強國的國家而言,科研誠信不僅關乎學術聲譽,更關乎創新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如果說過去二十年中國科研發展的關鍵詞是“投入”和“增長”,那么未來二十年的關鍵詞或許將是“質量”和“治理”。
真正成熟的科研體系,不是沒有問題的體系,而是能夠及時發現問題、獨立調查問題、公開處理問題并不斷完善制度的體系。
因此,“耿同學現象”最重要的意義或許不在于揭露了多少問題論文,而在于它提醒我們:
學術監督不應長期依賴體制外力量,科研誠信也不能寄托于個別“打假英雄”。
當科研倫理成為每一位研究人員的基本素養,當科研誠信成為從事學術研究的基本資格,當學術共同體能夠依靠自身制度維護學術規范的時候,中國才能真正從科研大國走向科研強國。
科學研究可以容忍失敗,但不能容忍造假;學術共同體可以容納爭論,但不能失去誠信。
“耿同學現象”真正提出的問題,并不是誰造了假,而是誰來守護學術的底線。
如果一個科研體系需要長期依賴體制外力量發現問題,那么需要反思的或許不僅是個別研究者,更是整個治理體系。
對于正在邁向科技強國的中國而言,科研誠信不是科學發展的附屬品,而是創新體系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
或許有一天,人們不再記得“耿同學”舉報過哪些論文。但如果中國科研體系能夠因此建立起更加成熟、透明和可信的科研誠信治理機制,那么這一事件留下的價值將遠遠超過一次網絡熱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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