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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晚,河北望都。老葛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被張某醉酒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追尾,雙方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老葛因恐懼駕車離開(后被認定為逃逸),路人報警并呼叫120。張某經搶救無效于4月2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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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張某醉酒追尾,老葛無違章行為。老葛因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天津會通律師事務所穆律師接受委托后,提出核心辯護意見: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違章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事故系張某醉駕追尾所致,老葛的逃逸行為發生在事故之后,并非事故原因,不應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應分開評價。
望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為被害人張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追尾行為,被不起訴人葛來振的逃逸行為并非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葛來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決定對葛來振不起訴。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可在七日內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本案警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定罪的關鍵。逃逸行為可能觸發行政責任,但不必然導致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后應停車報警、保護現場、救助傷者,避免因逃逸增加法律風險。如被刑事追訴,應盡早委托律師,厘清事故成因,依法維護權益。
(本文根據公開法律文書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文中律師及律所信息來源于公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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