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我認為,這個判決案例是對正當防衛的一次歷史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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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張某文在深夜飲酒后對2名女童及其女性家屬進行多次騷擾。隨后,一名女童的父親將張某文推倒后報警。張某文經鑒定構成傷殘九級,要求孩子父親賠償36萬元,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女孩父親劉某甲構成正當防衛且未超過必要限度,在當時情境下,苛求劉某甲通過言語來制止張某文,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簡單說,就是張某文性騷擾(主要是言語騷擾)劉某甲女兒,然后被劉某甲打傷了,劉某甲無需為張某文的受傷承擔任何責任。這是真正地體現了法無須向不法讓步。這個案例好就好在突破慣性思維,我們來看法院的具體分析:
|法院認為,劉某甲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且未超過必要限度。從不法侵害行為角度來看,本案事發時間為深夜,地點為人跡稀少的街邊、小區外快遞柜及小區內部道路,針對張某文的反復持續糾纏和騷擾,劉某乙三人已先后采取了言辭拒絕、躲避、爭吵和阻攔等一系列手段,均未果。從言語騷擾到伸手觸摸再到揚言威脅,張某文對劉某乙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處于持續狀態且不斷升級。張某文系成年飲酒男性,劉某乙三人為女性,且有兩名未成年人,雙方強弱對比明顯,張某文的行為已經對劉某乙三人的人身權利造成緊迫的危險。從防衛行為來看,劉某甲在張某文糾纏、騷擾劉某乙三人時上前扇了張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張某文還手后發生扭打,但在張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衛。在當時情境下,苛求劉某甲通過言語來制止張某文,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雖然劉某甲的行為是導致張某文的身體受到損害的原因之一,但該損害與被張某文所侵害的劉某乙三人的人身權利屬于同一位階且利益相當。|
這大段的文字網友看得頭疼,我從這幾個角度簡單嘮叨嘮叨下。
時間。事件的發生時間是深夜0點19分后;
地點。地點為人跡稀少的街邊、小區外快遞柜及小區內部道路;
人物。一方是張某文;另一方是劉某丙和兩名幼女(三人均為女性),最后,來了劉某甲(男性);
行為。張某文對兩名幼女持續言語性騷擾。
張某文對兩名幼女持續言語性騷擾,經多次言語拒絕、躲避均無效的情況下,趕來的劉某甲“扇了張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張某文還手后發生扭打……”這才真正制止了張某文持續性的言語騷擾。
苦口婆心勸說無用,一巴掌下去立馬解決了騷擾問題。
法院認為:“在當時情境下,苛求劉某甲通過言語來制止張某文,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我認為判決好就好在這里,對言語的騷擾不必拘泥于言語還擊,也是可以“動手”的。雖說君子動口不動手,但對不是“君子”的壞蛋,完全可以動手。
在過往的正當防衛認知上,語言傷害再大,那也是語言傷害,對方頂多以語言反擊,不能動手,一動手性質就變了。在司法部門以及網民們,都習慣于看誰先動手,誰后動手,以此來分析認定是否正當防衛,是否互毆。
本案就突破了固有認識,創新性地引入“動手”對“動口”的正當反擊,達到絕對控制不法狀態,關于絕對控制我以前寫過兩篇文章《從淶源反殺案,談正當防衛的絕對控制說》《從正當防衛的絕對控制說,到“力不夠,刀來湊”》,網友不妨看看。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此屬于違法阻卻事由的一種。
正當防衛既然是對違法行為的阻卻,就不能太文雅,太謙虛,也不可能做到文雅謙虛,靠講道理是沒有用的,面對流氓阿飛,堅守溫良恭儉讓這一套只能是書呆子氣。違法行為人但凡能聽得進去道理的都不干違法之事了。
張某文對兩名幼女持續語言性騷擾,還處于醉酒狀態,你和他講道理,那就是對牛彈琴,根本不管用,只有以冰涼的巴掌才能讓其清醒。劉某甲能讓法院認定正當防衛,有一個做法很重要:“在張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衛”,這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在張某文倒地后還繼續打擊,那性質很可能就改變了。
還有一個可圈可點的地方,劉某甲的姐姐劉某丙并沒有加入對張某文的打擊。對一個晃晃悠悠的醉漢子沒(必要)實行“多對一”的降維打擊確保了正當防衛的認定。當然了,是否實施“多對一”的打擊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比如根據雙方的身高、體力、是否訓練經歷等因素等確定,要靈活運用,不能犯宋襄公之傻。
當一個父親在深夜看到醉漢屢屢糾纏自己年幼的女兒,他沒有時間去“理性評估”,沒有條件去“精準控制力度”。他扇出的那一巴掌,是一個父親的本能,更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正當防衛權。
此案判決,真正踐行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理念,高度點贊,可圈可點。
圈住了正義—— 壞人受傷自己扛,好人出手不擔責;
圈住了父愛—— 深夜護女,本能即正義;
圈住了公序良俗—— 醉漢騷擾幼女,人人得而誅之;
點醒了觀念—— 正當防衛≠互毆,不看誰先動手;
點透了法理——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是判決;
點明了方向—— 以后類似案件,有了標桿參照。
判決,圈的是底氣,點的是人心。
最高檢曾說:“不能以'事后諸葛亮'的思維苛求防衛人作出理性選擇,而應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綜合判斷。”
這意味著——本新聞事件的深夜、偏僻處、醉漢持續騷擾幼女,父親出手制止,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完全符合人之常情。法律當撐腰“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正常行為。
法律保護的是守法公民的利益和正氣,不是違法者的“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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