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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存在認知誤區:酒駕肇事只需司機擔責,同乘乘客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實則,道路交通安全沒有旁觀者,漠視風險、放任他人酒駕的行為,同樣觸碰法律紅線,需依法承擔過錯責任。近日,商南縣人民法院試馬法庭成功審結轄區首例酒駕同乘追償糾紛案件,清晰界定了酒駕事故中同乘人員的責任邊界,依法判決同乘人承擔6%賠償責任、賠付5萬余元。該案的公正審理,打破了社會大眾的固有錯誤認知,為廣大群眾涉酒安全出行敲響了法治警鐘。
張某與李某系單位同事,事發當晚八時許二人相聚飲酒,酒后計劃駕車外出娛樂。聚餐結束后,李某置法律法規與出行安全于不顧,心存僥幸、醉酒執意駕車。同乘人張某全程知曉李某處于醉酒狀態,明知酒后駕車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雖對李某的危險行為進行了勸阻、制止,但未能阻止遂乘車同行。車輛行駛途中約23時許,李某不慎撞倒騎行摩托車的路人林某,造成林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二人短暫下車查看,但未發現林某及車輛,隨即駕車離開現場返回單位。
經交警部門依法調查認定,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處置期間,李某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累計賠付95萬元。同時,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服刑期間,李某認為案涉事故并非自身單方過錯,同乘人張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理應分擔賠償責任。雙方就責任劃分、賠償分擔事宜多次協商未果,李某遂委托律師提起訴訟,向張某追償對應損失。
案件開庭審理階段,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突出、訴辯觀點針鋒相對。原告李某主張,自己在送張某回單位值班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求張某承擔事故50%的賠償責任,賠付金額共計四十余萬元。被告張某則辯稱,前往縣城娛樂途中自己曾阻止李某酒后駕車未果,接到單位電話后自己已聯系朋友來接送,而李某執意駕車,自己勸阻未成不放心李某才坐上其車輛,且多次提醒李某注意安全;涉案交通事故是李某個人違法犯罪行為直接導致,自己未實施任何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屬轄區首例酒駕肇事后向乘車人追償案件,承辦法官高度重視。為精準厘清事實、公正界定責任,庭審中細致核查全部案件事實,還調取了公安機關偵查卷宗、刑事審判卷宗,查看了雙方提交的娛樂場所大廳內外監控視頻,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與辯論意見,精準梳理案件過錯成因與責任歸屬。經審理認為,親友、同事之間正常聚餐飲酒屬于合法的日常社交活動,但飲酒行為具有安全風險,共同飲酒人員之間,負有相互提醒、照顧的安全附隨義務。該義務不僅是道德層面的善意互助,更是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若行為人未充分履行該義務,最終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后果的,需依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李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確知曉酒駕、醉駕屬于法律禁止行為,且醉酒駕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卻心存僥幸、執意醉酒駕駛,最終引發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張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及同乘人員,也清晰知曉李某醉酒駕車的高度風險及可能引發的嚴重危險后果,雖有勸阻行為,但未有效制止李某酒駕,未完全盡到法定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張某的過錯行為與案涉損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二人醉酒后意識及自我控制能力均已下降,李某為直接駕車人、張某確有勸阻行為但未有效阻止李某酒駕等全案情節,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由張某承擔案涉事故6%的賠償責任,賠付金額5萬余元,剩余全部損失由李某自行承擔。
判決作出后,承辦法官積極開展判后答疑工作,耐心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詳細解讀裁判依據、法理邏輯與責任劃分標準。張某深刻認識到自身放任酒駕、疏于履行勸阻義務的過錯,對事故造成的嚴重后果深感愧疚,自愿服判息訴。李某亦充分認可法院的責任劃分結果,對判決內容無異議。判決生效后,張某主動籌措賠償款項,通過法庭見證向李某家屬交接了案款,足額履行了判決的全部賠付義務。至此,該起涉酒駕同乘追償糾紛徹底化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本案作為轄區首例酒駕同乘追償案件,有效破除了“酒駕肇事、同乘無責”的普遍社會認知誤區,鮮明傳遞出“酒駕無旁觀、放任必擔責”的法治導向。道路交通安全從來不是駕駛員一人的責任,而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聚餐飲酒切勿心存僥幸,堅決杜絕酒后駕車,更不能縱容、默許親友酒后駕駛機動車。面對他人酒駕、醉駕的危險行為,同乘、同行人員必須主動履行提醒、勸阻、制止義務,從源頭杜絕涉酒交通事故發生。希望全體市民自覺摒棄出行僥幸心理,嚴守交通安全底線,主動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羅俊 焦偉)
責任編輯:安心 審核: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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