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1、無法證明現場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可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王某如訴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廈門市公安局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需要處罰的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違反了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二是,制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該行為客觀上須具有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的違法性。因此,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是判斷排放行為是否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依據。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播放音樂的聲音超過噪聲標準,認定其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證據不足,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案號:(2017)閩02行終101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10-30
2、行為人制造噪聲,無視鄰居和居委會勸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劉某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案
案例要旨: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的行為,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違反了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二是制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行為人制造噪聲,無視鄰居和居委會勸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
來源:《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裴兆斌 、吳華清、 鄒濤編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3、查處廣場舞噪聲擾民行為屬于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在查處噪聲擾民行為時應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職責——周詠清訴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例要旨:廣場舞噪聲擾民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對該類行為的查處屬于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查處擾民行為,除了出警、調查和勸導外,還需依法定性并作出結論,否則屬于部分履行法定職責。對于不完全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判決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案號:(2014)長中行終字第00150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10月9日第6版
法信 ·司法觀點
1.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要件及其處罰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違反了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二是制造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國家正處于發展建設階段,在建設中造成的一些噪聲污染問題在一定階段會比較突出。對于各種噪聲污染的防治,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噪聲的排放標準、防治措施、賠償標準、審批程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對于制造噪聲者,其行為只要是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嚴格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與國家和其影響到的周圍的人民群眾達成諒解并做了相應的賠償的,則不屬于本法規定要處罰的行為。反之,則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所謂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也就是說,廣義上的噪聲,既包括工業噪聲,還包括建筑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生活噪聲。
所謂“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該條所處罰的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噪聲”,僅指社會生活噪聲。
該條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1)警告。噪聲的危害與其他的對人身傷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況下,只要及時停止其侵害行為,危害后果即可以停止發生,因此,本法規定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首先要求公安機關要及時制止,對其行為予以警告。
(2)警告后不改正的,繼續其違法行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要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應當強調指出的是,該條規定的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對于其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同時還違反了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的其他行政處罰,則應當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其處罰的標準依據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標準執行,并與該條的規定不沖突。
(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8-169頁)
2.對制造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的處罰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們不僅關注溫飽問題,而且開始關注生活質量問題,希望擁有一個安寧和諧的生活居住環境。對于制造噪聲干擾他人、鄰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和處罰。
噪聲,是指社會生活噪聲,而不包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交通運輸噪聲。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制造噪聲,主要包括商業經營活動、娛樂場所、家庭使用的各種音響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樂器等,音量過大,或者在休息時間裝修房屋噪聲過大,影響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構成本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摘自戴志強主編:《治安管理與執法監督》,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64-165頁)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修正)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六十三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六十五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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