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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宅基地篇
41. 問:宅基地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區別是什么?
答:宅基地房屋屬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適用《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其主要區別在于補償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重置成新價等。宅基地征收涉及“可申請建房人口”的認定,這一點非常重要。
42. 問:什么是宅基地征收中的“純居民戶”?為什么重要?
答:“純居民戶”指戶內所有成員在可建房人口認定時點均為非農業戶口(居民戶)。對于純居民戶,如果立基人(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戶籍發生過遷移,通常不予認定可申請建房人口,這直接影響到安置面積的大小。
43. 問:宅基地征收中,哪些人可以被認定為“安置人口”?
答:通常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人、立基人、以及符合規定的戶籍在冊且實際居住的農業人口。如果是純居民戶,且戶籍發生過遷徙,一般不予認定。具體認定標準由各區制定操作辦法。
44. 問:宅基地房屋補償太低怎么辦?
答:如果認為補償偏低,可以采取以下路徑:
(1)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和鑒定;
(2)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重點審查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
(3)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評估值低于市場價20%以上,法院可能認定為“明顯不當”并撤銷補償決定。
45. 問:宅基地上的無證建筑(1982年前建的)有補償嗎?
答:有。對于1982年之前建造的、連續使用至今的無證房屋,雖無審批手續,但可參照合法建筑進行補償。對于1982年之后的無證建筑,如果未辦理手續,一般不認定為合法面積,但可能會給予一定的建筑材料殘值補貼。
46. 問:宅基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答: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在村內公示。具體分配給村民的金額,需要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7. 問:宅基地房屋是父母建的,兒子結婚后另立戶口,算一戶還是兩戶?
答:宅基地征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如果兒子已經立戶,且擁有獨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建房審批文件,通常視為獨立的一戶,單獨進行安置補償。如果僅僅是分戶而未有獨立宅基地,則仍按一戶計算。
48. 問:農轉非(農轉居)后,還能享受宅基地安置嗎?
答:如果在征地公告發布時,原農業人口已經轉為非農業人口(居民),但戶籍仍在原籍村組,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住房安置,通常仍可計入安置人口。但如果戶籍已遷出本村,且未實際居住,則可能不予認定。
49. 問:宅基地征收中,外來落戶的女婿或媳婦能算安置人口嗎?
答:如果戶口已遷入本村,且實際居住,并且在本村生產生活,通常可以計入安置人口。但如果僅僅是戶口掛靠,并未實際居住,或者屬于“空掛戶”,則可能不被認定。
50. 問:宅基地征收補償方案中,是否可以要求“留地安置”?
答:留地安置是指除了貨幣和房屋補償外,留給村集體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用于發展經濟。這通常是針對村集體層面的補償,個人很難直接要求留地安置。個人主要選擇的是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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