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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的上海虹口,郵電新村的老弄堂里蔣女士生前住過的單元樓窗戶緊閉,再等不到主人歸來。
46歲的蔣女士是被同事送進醫院的。
2025年10月的一天,她突發腦溢血昏倒在出租屋,手機里沒有緊急聯系人,通訊錄里只有幾個工作伙伴。
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這個在城市里獨自打拼數十年的女人,驟然陷入了無人可依的絕境。
遠房表弟吳先生接到居委會電話時正在外地出差,連夜趕回來時,蔣女士已經在ICU 里靠呼吸機維持生命。
吳先生沒多想,和蔣女士生前單位一起湊了3萬元墊了進去,他以為這只是暫時的援手,等表姐好轉,或者后續處理遺產時總能結清。
沒人預料到結局會是永別。
12月14日,轉至康復醫院的蔣女士病情突然惡化,多次心臟驟停搶救無效后,最終離世。
料理后事時,吳先生才發現真正的難題剛剛開始:他想從表姐的遺產里拿出一部分,買塊小小的墓地,辦一場簡單的追思會,讓她走得體面些,卻被民政部門告知:
于法無據。
蔣女士的遺產不算豐厚,卻足夠覆蓋喪葬開銷。
一套小戶型房產、銀行里的存款,還有單位發放的撫恤金。
但根據《民法典》第1160 條規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蔣女士沒有第一、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她的遺產在法律層面屬于:
無主遺產。
理應被民政部門接收后:
用于公益。
吳先生的墊付醫藥費可以作為債權主張,但想動用遺產買墓地、辦追思會,卻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
基層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很無奈。
他們一邊忙著協調蔣女士的告別儀式,一邊要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面對吳先生的訴求,只能反復解釋:
這是法律規定。
可法律規定與人心常理之間的鴻溝,卻讓這場身后事成了一場尷尬的拉鋸。
吳先生想不通:
她辛苦一輩子攢下的錢,難道連給自己買塊安息之地都不配?
網友們也炸開了鍋,有人質疑這是:
公權力與民爭利。
有人感慨:
獨居者的最后尊嚴,連遺產都換不來。
這場爭議的核心,從來不是法律是否有依據,而是法律在實操中是否忽略了個體的基本尊嚴。
對比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做法,這種無主遺產直接歸公的邏輯更顯突兀。
在法國,法定繼承范圍可延伸至旁系第六代,堂表親、叔伯姑舅都在繼承序列里:
只有窮盡所有親屬后,遺產才會歸國庫。
美國各州雖規則不同,但普遍認可五代內旁系親屬的繼承權,還會設立1-3年的公告尋親期,確保沒有遺漏潛在繼承人。
即便是與我們文化相近的日本,也會:
先由家事法院指定清算人,優先清償債務和喪葬費用,剩余部分才會移交國庫。
老齡化與少子化決定了無主遺產的案件數量會急劇增加,可我們的法律似乎還沒做好準備。
既沒有像歐美國家那樣擴大法定繼承范圍,也沒有明確無主遺產中喪葬費用的優先列支規則。
法律本應是保障,而非束縛。
獨居群體的壯大,早已讓這個問題從個案風險變成了社會共性焦慮。
數據顯示,我國獨居人口已超1.55 億,立遺囑人群的平均年齡從78歲降至67歲,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擔心自己的身后事。
他們中很多人選擇不婚、丁克,沒有法定繼承人,卻希望自己辛苦攢下的財富能有更合理的歸宿。
哪怕只是換一場體面的葬禮、一塊小小的墓地。
當獨居成為一種生活選擇,制度理應為之兜底,而非讓他們的選擇變成風險。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和意定監護制度,這兩個被忽略的法律工具,恰恰可能是獨居者的救命稻草。
所謂意定監護,就是成年人在清醒時,通過書面形式確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失能后的監護人,不僅能負責醫療決策,還能管理財產。
而指定遺產管理人,則可以在立遺囑時明確由誰來執行遺產分配,提前寫明喪葬費用的列支方式。
除了個體的提前規劃,制度層面的優化更不可或缺。
有法律人士提出:
應建立統一的無主遺產信息公示與查詢系統,加強與公安、金融機構的協作,提升尋親效率,同時完善無主遺產的清算程序,明確喪葬費用、債權清償的優先順序,讓基層組織有章可循。
薩維尼曾說,國家或相關團體是公民最后的繼承人。
但這個最后,理應是窮盡所有可能后的選擇,而非首選。
當我們的法律能夠兼顧規則與人情,當制度能夠為每個獨居者兜底,或許蔣女士的悲劇才不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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