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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再338號
(2020)川知民終174號
(2017)川01民初1643號
【基本案情】
華潤集團、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申請再審稱,1.華潤商店使用“華潤燈飾”侵害了第776090號“華潤”及第3843561號“華潤萬家”注冊商標專用權。(1)華潤商店在店鋪招牌,店內外墻體、車身廣告、銷售單據、產品價簽等處使用“華潤燈飾”,系典型的商標性使用。(2)華潤商店經銷各種品牌的燈具、燈飾商品,其提供的服務與第776090號“華潤”、第3843561號“華潤萬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類似。(3)被訴侵權標識“華潤燈飾”與“華潤”“華潤萬家”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2.華潤商店使用“華潤燈飾”的行為侵害了第773121號“華潤”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1)第773121號“華潤”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系馳名商標。(2)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減弱了“華潤”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且存在不正當利用“華潤”馳名商標市場聲譽,謀取不當利益的情形,侵害了第773121號“華潤”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禁止。3.華潤商店使用包含“華潤”字號的企業名稱侵犯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第776090號“華潤”、第3843561號“華潤萬家”以及馳名的第773121號“華潤”注冊商標合法權益,同時也侵犯了華潤集團企業名稱的合法權益,應予禁止。4.華潤商店使用“華潤燈飾”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權,當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字號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華潤商店明知他人注冊商標或字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注冊與他人字號相同的企業字號,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或字號,明顯具有攀附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行為不屬于對姓名的合理使用,構成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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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法院認為:(一)華潤商店將“華潤燈飾”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行為不屬于商標性使用;華潤商店經營的“批發、零售”服務與華潤集團享有的第776090號“華潤”、第3843561號“華潤萬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在服務目的、服務內容和方式、對象上均存在較大差別,二者不構成類似服務;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可以認識到“華潤燈飾”與華潤集團并無關聯,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及實際混淆事實,同時,華潤商店在字號簡稱前使用其自有的“HR”商標,該標識與華潤集團所主張的涉案商標區別明顯,華潤集團也無證據證明華潤商店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等利用涉案商標的主觀故意和過錯,亦無證據證明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情形發生。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未侵害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二)華潤集團的第773121號注冊商標在“資本投資”等相關服務上為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也僅限于“資本投資”,故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應具有一定邊界與限制。華潤商店對“華潤燈飾”的使用僅限定在燈具的批發、零售,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以及對象等方面均與“資本投資”存在明顯不同,故不存在誤導公眾,致使作為商標注冊人華潤集團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華潤燈飾”作為企業字號經依法核準,字號中的“華潤”二字來自于其經營者劉文瓊之子朱華潤的名字,與華潤集團的“華潤”有不同的含義。同時,華潤商店將企業名稱簡寫為字號加行業或商品的使用方式系對字號的合理使用以及出于正常營業而合法善意使用的情形。因華潤商店使用“華潤燈飾”標識與華潤集團所主張的注冊商標未構成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沒有商標侵權的基本事實,也不存在淡化馳名商標的識別功能、降低商標顯著性等問題,故一審法院相關認定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三)因華潤集團在燈具行業沒有批發、零售等經營活動,故與華潤商店在燈具批發、零售領域不存在競爭關系,無混淆的可能性。華潤商店善意的字號注冊與使用行為具有合法、正當理由,且不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不為公認的商業道德所禁止,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亦未對華潤集團的在先權利構成侵權。
(四)如前所述,因華潤商店的行為均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華潤集團的以上相關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涉案三枚商標已經由華潤集團轉讓至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名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已經作出公告。鑒此,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作為上述注冊商標權利人有權針對涉及上述注冊商標的相關權益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作為本案涉案商標權利人針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準許。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華潤商店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所持涉案商標專用權;(二)華潤商店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對華潤集團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三)被訴侵權行為如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華潤商店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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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1.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終174號民事判決;
2.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643號民事判決;
3.成都市金牛區華潤燈飾商店立即停止侵害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第776090號“華潤”商標及第3843561號“華潤萬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店鋪經營、廣告宣傳、推廣等活動中使用與“華潤”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
4.成都市金牛區華潤燈飾商店立即停止使用帶有“華潤”文字的企業名稱,并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華潤”相同或近似的字樣;
5.成都市金牛區華潤燈飾商店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6.駁回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在案證據顯示,華潤集團自1983年經改組成立以來,長期從事資本投資、房地產、商品零售等行業,經過多年經營,其“華潤”字號已經在多個相關行業為社會公眾廣泛知曉。1992年,華潤集團在中國內地開設超市,經過持續經營,在華潤商店注冊成立之前,華潤集團在超市行業已產生了較高知名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別于2001年10月20日、2010年7月15日下發通知,載明“華潤”字號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經過50多年的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已經登記注冊的以“華潤”作為字號的企業名稱進行清理,并要求對在2001年10月20日之后申請“華潤”作為字號的,如果與華潤集團、中國華潤總公司無投資關系,一律不予核準。在上述情況下,華潤商店仍注冊與華潤集團字號相同的企業名稱,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華潤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華潤商店將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華潤”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亦容易誤導公眾,符合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公民雖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權,并有權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將姓名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作為自己經營的企業名稱,使相關消費者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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