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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衛生執法、臨床醫護都在熬一場“無意義的消耗戰”
明明只是病歷書寫不規范問題,如病歷書寫不及時、時序邏輯偏差、前后表述不一致、病歷正當修改等問題,卻頻頻被患方直接定性為“病歷偽造、篡改”。一旦民事賠償協商達不到預期,隨之而來的就是無休止的投訴、履職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一樁普通的醫患民事糾紛,硬生生演變成循環往復、無限拉扯的行政連環案。基層衛健執法、醫療機構被反復消耗,這種亂象早已成為行業普遍痛點,卻始終難以根治。
多地衛健部門公開數據印證了行業的困境:近兩年,醫療糾紛衍生的行政核查案件,同比暴漲67%—92%。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大多和診療過錯、醫療安全無關。說白了:治病救人的問題沒人深究,病歷書寫問題被無限放大。大量基層執法人力、時間、精力,全部耗在同類重復訴求的核查、答復、應訴上,根本抽不出余力開展常態化監管工作。
病歷書寫不規范、病歷瑕疵,絕對不等于偽造、篡改病歷,二者性質、主觀意圖、法律后果天差地別,絕不能混為一談。
很多人混淆了病歷瑕疵、書寫不規范與違法造假的邊界,從法律層面講,真正的病歷偽造、篡改,必須具備主觀故意、虛構事實、掩蓋過錯三大核心要件,絕非無心書寫失誤。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醫師法》,所謂偽造病歷,是無中生有、虛構未發生的診療、檢查、搶救、溝通等事實;所謂篡改病歷,是糾紛發生后惡意涂改、刪除、替換、增補原始病歷關鍵內容。二者均是醫護人員刻意為之,目的是隱匿診療過錯、規避責任、歪曲案件事實,屬于性質惡劣、可直接推定醫方過錯的醫療違法行為,與普通文書瑕疵、書寫不規范有著本質區別。
而臨床日常出現的各類病歷書寫不規范問題,均屬于無主觀惡意、普遍存在的病歷書寫常見問題,絕非刻意造假:包括關鍵病情描述缺項、病歷書寫不及時、病歷記錄簡略、時序邏輯偏差、前后表述不一致、漏簽遲簽、日期時間填寫疏漏、病歷正當修改、認知差異導致的記錄分歧等問題,都是常見病歷書寫不規范問題,不存在任何主觀造假、掩蓋事實的惡意。
二者的行為定性、審查邏輯、處置路徑、法律后果有著天壤之別,也是當前行政監管、司法裁判最核心、最容易被混淆的區分底線。普通的病歷書寫瑕疵、文書不規范問題,屬于民事侵權糾紛與司法鑒定的評價范疇,司法機關和鑒定機構會結合整體診療過程、患者病情轉歸、醫療過錯參與度等綜合評判,病歷書寫不規范僅作為輔助參考情節,用來微調民事責任比例、劃分賠償責任,即便認定書寫存在缺陷,也不會直接推定醫療機構診療違法、刻意造假,僅屬于文書管理層面的輕微問題。而法律意義上的病歷偽造、篡改,是性質惡劣、主觀惡意明確的醫療違法行為,一旦查實,司法層面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診療過錯,行政層面可依法對機構及涉事醫護作出警告、罰款、暫停執業等行政處罰,雙重追責后果極其嚴重。正因兩類行為差距極大,基層行政監管執法必須嚴守法定邊界、恪守謙抑原則,絕不能被患方的單方主觀認知、片面解讀裹挾,更不能將臨床普遍、無惡意的書寫疏漏與文書瑕疵,隨意拔高、定性為情節嚴重的病歷偽造、篡改違法行為,避免出現事實認定錯誤、執法尺度失準、過度追責的亂象。
當下最棘手的行業困境,是患者維權路徑的徹底異化
以往醫患糾紛,爭議焦點集中在診療行為、損害后果、民事賠償,矛盾解決渠道清晰。如今大量案件變成了“雙線施壓、無限纏訴”:一邊走民事訴訟索要賠償,一邊持續舉報病歷造假,用行政投訴倒逼民事糾紛讓步。
即便衛健部門窮盡核查流程,調取全套病歷、走訪醫護人員、組織專家論證,最終只認定文書書寫不規范,責令整改,并行政處罰,未查實任何偽造、篡改行為,絕大多數當事人依舊不認可結果。
對當事人而言,重復投訴、復議、訴訟幾乎零成本、零門檻;但對基層衛健執法隊伍來說,每一次重復訴求,都意味著全套流程重來:整理數百頁卷宗、撰寫答復文書、準備復議材料、對接行政訴訟應訴。
基層執法編制本就緊張,專業力量極度有限。大量核心人力被反復消耗在同類衍生糾紛中,直接擠壓了非法行醫打擊、公共衛生監管、醫療機構常態化巡查、重大醫療風險排查等本職核心工作,監管重心徹底被動偏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規制反復提起復議、訴訟的濫訴行為。沒有新事實、新證據,針對同一事項反復發起復議、訴訟,屬于濫用訴權、惡意纏訴,應當依法規制。
但醫療領域的特殊性,讓這類濫訴行為長期處于“監管盲區”。當事人披著“追究病歷違法、監督醫療機構”的正當外衣,訴求看似合法合規,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只能逐件受理、逐件答復、逐件應訴,即便明知是重復拉扯,也無有效駁回依據,基層只能被動承壓。
這種畸形維權模式,正在制造三重不可逆的行業傷害,每一層都直擊醫療行業痛點。
第一,公共行政資源被無序透支,基層監管形同“空轉”。
衛健監管的核心使命,是守住醫療質量安全底線、整治重大醫療亂象、規范公共衛生服務。但如今大量執法精力,全部耗費在民事糾紛衍生的病歷文字爭議上,本該用于守護群眾就醫安全的力量,被無效消耗、反復空耗,公共資源嚴重錯配。
第二,醫患對立持續激化,矛盾陷入死循環。
很多當事人并非單純維權,而是民事協商、訴訟未達預期后,通過行政投訴持續施壓、報復追責。原本可通過調解、司法鑒定化解的民事爭議,被無限拉長、層層升級,醫患信任徹底破裂,矛盾根本無法實質性化解。
第三,倒逼醫護陷入極致防御性診療,傷害正常醫療秩序。
為了規避無休止的病歷爭議和后續投訴應訴,一線醫護被迫本末倒置:不再優先聚焦臨床診療、救治患者,而是耗費大量時間逐字打磨病歷、反復核對文書、規避一切書寫瑕疵。重文書、輕診療的防御性行醫心態蔓延,最終拖累整體醫療服務質量。
我們始終堅定認為:患者及家屬查閱病歷、監督醫療機構、依法投訴維權的正當權利,必須被充分尊重和保障。
醫療服務存在天然信息差,病歷是患者維權的核心證據,當事人對病歷細節存疑、提出質疑,完全合理合法。但權利有邊界,維權無特權,不能把民事糾紛的協商失敗、舉證不利、賠償落差,全部轉嫁為行政監管的負擔,用無休止的投訴纏訴綁架公共執法資源。
必須明確一個核心原則:行政監管的職責,是查處客觀存在的醫療違法行為,絕非民事醫患糾紛的“二次裁判者”。
病歷書寫不規范是否影響民事責任判定、是否關聯診療過錯、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質是民事訴訟的審理范疇,應當通過司法鑒定、庭審質證、民事判決定分止爭。
衛健部門可以、也應當依法查處查實的病歷違法違規行為,但絕不應該無限兜底、全盤承接醫患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民事爭議,更不能淪為民事糾紛的“兜底調解工具”。
想要徹底破解這場基層醫療監管困局,必須從源頭理順糾紛化解機制,斬斷“民事糾紛綁架行政監管”的惡性循環。
一是統一執法尺度,劃清法律邊界。
明確病歷瑕疵、書寫不規范與偽造、篡改的細化認定標準,在核查答復、執法文書中清晰釋明二者的主觀意圖、行為性質、法律后果差異,消除大眾認知偏差,避免“瑕疵即造假”的片面認知泛濫。
二是推進訴源治理,前置民事化解渠道。
強化醫患調解、司法鑒定前置引導,明確病歷真實性、診療過錯爭議優先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從源頭減少衍生行政投訴、復議、訴訟案件,讓行政監管回歸本職。
三是嚴格規制濫訴行為,杜絕無限拉扯。
嚴格落實最高法訴權保護相關規定,對無新事實、無新證據,反復針對同一病歷事項發起投訴、復議、訴訟的纏訴行為,依法規范處置,守住行政資源不被透支的底線。
維權需要理性,權利絕不可以濫用
厘清病歷不規范與造假的法律邊界,剝離民事糾紛對行政監管的過度捆綁,才能讓基層衛健執法回歸主責主業,讓醫護人員安心行醫、專注診療,真正守住醫療質量安全的底線,這也是對醫患雙方、對公共資源最大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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