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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AI生成)
企業經營中,因員工業績不佳而跨城調崗,員工以家庭原因拒絕,進而被解雇——這樣的勞動關系解除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認定用人單位跨區域調崗具有合理性,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構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業績滑坡遭跨城調崗 拒絕赴任被辭退
2023年3月,胡某與某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利川市,月薪7000元,合同載明公司可依據績效考核結果調整工作地點。2025年5月至7月,胡某連續數月未能完成業績指標,公司遂將其調至漢川市工作,并提供兩套備選方案:一是赴漢川就職,每月額外發放交通補貼;二是轉崗至本地零售崗位。兩套方案的崗位性質與薪資水平均無明顯變化。
面對調崗安排,胡某以需照顧家人為由明確拒絕調崗,亦拒不前往新崗位報到。公司先后兩次書面催告,限期到崗履職,胡某均置若罔聞,在原工作地僅打卡,而未實際工作。無奈之下,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調崗方案兼顧雙方權益 法院認定解除合法
案件訴至利川法院后,承辦法官圍繞調崗的合同依據、方案合理性和員工履職情況,展開全面審查。經審理認為,胡某長期業績不達標,公司依據勞動合同中關于績效調崗的約定進行調整,具有明確的合同基礎。
尤為關鍵的是,公司在跨城調崗時并非“一刀切”,而是提供了兩套折中方案,既滿足企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經營需求,也充分考量了員工可能面臨的家庭困難,崗位性質與薪酬待遇均未降低,體現了公平合理原則。
在此前提下,胡某僅以照顧家人為由拒絕全部方案,經兩次書面催告后仍不履職,該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完成催告程序后依規解除勞動關系,程序合法、事實清楚,無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胡某當月工資4900元,駁回其賠償金訴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司法裁判劃清用工邊界 平衡勞資雙方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約定可調崗,調崗方案合理兼顧員工權益,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公司解除行為即合法。”承辦法官指出,此類案件審理需重點把握三重維度:一看調崗有無合同依據,二看調崗方案是否合理兼顧勞動者權利,三看員工拒不到崗是否存在客觀正當理由。
本案裁判結果既維護了勞動者的基本就業權益,也保障了企業合理的用工自主權。法官提醒勞動者,面對調崗安排,應理性審視其合同依據與合理性,而非一味拒絕。企業調崗則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充分考量員工實際情況,避免“霸王條款”式的單方指令。唯有勞資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相互尊重、良性互動,方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實現共贏發展。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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