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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很多業內人士都有一個切身感受:越來越多城市更新項目,正陷入一種“推不動”的狀態。結合RET睿意德近幾年參與核心區商業街、TOD片區、存量園區等更新項目的實踐,我們看到,真正影響項目推進效率的,往往不是資金不足、建筑設計能力欠缺,也不是招商資源匱乏,而是集中在另一些更復雜的環節——規劃定位反復搖擺,多部門審批目標不一致,原住民補償預期持續抬升,開發方與運營方訴求彼此分離。這些問題不斷拉長項目周期,也使項目推進越來越依賴“協調”,而不是“建設”。
過去較長一段時期,中國城市發展整體處于增量擴張階段。土地持續升值足以覆蓋大量問題,快速開發也可以對沖諸多矛盾。然而,當城市化率突破60%,城市發展重心從增量建設轉向存量博弈,問題結構發生根本性轉變——高密度建成區、碎片化產權、財政硬約束、文保剛性要求、多主體利益交織……這些因素疊加之下,原本以開發為主導的推進邏輯,正越來越難以適配城市發展的新階段。
這并非中國面臨的獨有難題。東京早在上世紀60年代便經歷過類似陣痛——土地私有化程度高、開發強度大、防災壓力與基礎設施短板并存。而新加坡、香港、倫敦、紐約等國際都市,也均在各自的資源約束下,探索出了差異化的解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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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座國際城市發展出的差異化更新機制工具,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共同回應了一個核心命題:當城市從增量開發轉向存量更新,原有的土地財政與開發邏輯邊際失效,如何用新的機制設計來協調多元利益、激活社會資本、提升運營效率。
這些機制的共同特征,是不依賴傳統的財政補貼或行政強制,而是通過制度設計,將“公共價值”與“私人利益”重新掛鉤,讓多元主體在自愿參與中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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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獎勵:讓公共貢獻變成可兌現的開發收益
很多城市更新項目都會遇到同一個現實問題:開放廣場、防災設施、慢行系統、公共連廊、能源系統——這些投入短期內無法直接形成銷售收益;政府財政有限,無力全額買單;運營主體又更關注長期活力。三方拉扯之下,結果往往是公共空間縮水、品質下降,或者項目干脆停在方案階段。
東京的答案是:既不搞財政補貼,也不強制開發商“做慈善”。1969年《城市再開發法》之后,東京逐漸確立了一個核心邏輯:容積率不只是物理上限,更是一種可以交易的“政策籌碼”——你為城市公共系統貢獻越多,獲得的容積獎勵就越高。規劃部門設定基準容積率,當開發主體承擔防災設施、公共空間、能源系統、交通接駁等公共貢獻后,依據公共價值評估給予容積獎勵額度,最終額外增加的建筑面積覆蓋公共成本并產生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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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丸之內亦是典型案例。開發商承擔地下能源系統、防災廣場以及國際商務交流空間的建設后,獲得了更高的容積率;額外增加的建筑面積,反過來覆蓋了公共設施的投入成本。新加坡URA的“白色地段”制度,本質上也是同一邏輯——在規劃層面預留混合用途的靈活空間,允許開發商根據市場需求動態調整功能配比,從而提升公共空間的活力與可持續性。
這一機制雖具借鑒價值,但國內多數探索仍停留在“彈性管控”的模糊概念層面,缺乏可量化的掛鉤標準。核心癥結在于,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共貢獻價值”與“容積獎勵額度”之間可計算、可審批、可公示的評估體系。缺失這一體系,容積率獎勵便極易滑向“討價還價”的行政博弈,而非有章可循的制度安排。需明確,容積率獎勵絕不等于“多給指標”,若無清晰的公共貢獻度量尺,獎勵機制勢必淪為行政裁量的灰色地帶,既增加審批不確定性,也為尋租預留了空間。
對政府管理部門而言,在重點更新片區試點“公共貢獻清單+容積獎勵換算表”,將模糊的彈性管控轉化為剛性的制度設計,是當務之急。對開發商而言,在項目前期即主動識別公共貢獻項,將“被動合規”轉化為“主動增值”的談判籌碼,往往比后期爭取容積率獎勵更具主動權。公共投入的關鍵不是“誰來花錢”,而是設計一套機制,讓花錢的人能夠賺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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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讓原住民從被搬遷者變成價值參與者
很多核心區項目真正難推進的地方,不在建設本身,而在產權整理。過去很多項目習慣于“現金補償、整體搬遷、遠郊安置”,但隨著核心區價值提升、居民對區位價值的認知變化,這種方式越來越難以為繼——對很多原住民來說,失去的已經不僅是一套房子,還有教育資源、商業資源、生活關系,以及長期資產增值的機會。
東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最關鍵的制度創新,是“權利變換”——原住民不拿現金走人,而是用“土地面積”換“樓內空間”。原本分散的平面產權,經統一開發后轉化為高樓中的立體產權,原業主按地價比例分得相應樓層,剩余部分歸開發商銷售,平衡項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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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木新城項目中,400多位產權人、1000多輪談判、歷時17年完成協調——依靠的并不是“強推”,而是讓產權人繼續參與未來價值的分配。把“被拆遷者”重新變成“利益共同體成員”,這才是權利變換的核心。
香港的強制售賣制度提供了另一條路徑。1999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規定:老舊大廈若集齊90%以上業權,業主可申請強制售賣剩余業權;2010年起,樓齡50年以上樓宇等三類地段的申請門檻進一步下調至80%。與東京的“權利變換”相比,香港路徑更依賴司法程序,但同樣指向產權整合效率的提升。兩條路徑的核心差異在于:東京采用協商型、權益置換的邏輯,周期較長但利益綁定更緊密;香港采用司法型、程序裁決的邏輯,周期相對確定但利益分配更依賴公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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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土地制度與日本存在根本性差異,東京“權利變換”中“等價置換”的邏輯內核難以直接移植。更具現實可行性的路徑是:在維持土地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探索“使用權入股+未來收益分成”模式,讓原住民以產權參與更新項目,并按約定比例分享未來租金或銷售收入。與此同時,香港的強制售賣制度對中國城市更具直接參照價值——深圳、廣州等地已在“業主自治+政府指導”框架下開展老舊小區改造試點,其強制售賣的比例門檻可作為制度設計的量化錨點。
需要特別辨析的是,“權利變換”并不等同于中國語境下的“產權調換”。日本模式的核心是“等價置換”——按評估價值比例分配空間權益,而非國內常見的“等面積置換”;二者評估邏輯迥異,結果導向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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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聯營:從管理一棟物業,到經營整片街區
諸多CBD都面臨類似問題:白天很熱鬧,晚上迅速空心化,周末人流明顯衰減。很多項目會把原因歸結為商業不足、餐飲太少、配套不夠。但若長期觀察就會發現,問題不只是“有沒有商業”,而是整個區域是否真的被當作一個“街區”在經營。過去中國大量商務區,本質上奉行的是“物業管理邏輯”,而不是“街區運營邏輯”。
丸之內曾因周末空無一人而被稱作“星期天的荒野”。其破局之道在于雙重調整:物理層面,強制開放首層界面——高層寫字樓的地下、地面及二層不得私用,須退讓為公共空間,引入美術館、餐飲、零售,并以落地玻璃消融內外邊界,讓街道充滿生機。運營層面,則由百余家企業、商戶與政府共組“丸之內地區管理協議會”,統一統籌時間、活動、空間與品牌,將整個街區當作一個商業綜合體來經營,核心訴求始終如一:引人、留人、活人。改革后不久,周末客流即反超工作日,夜間經濟貢獻度穩步上升,“潮汐式”人流徹底轉化為“駐留式”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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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東京的協議會視為政企協商的樣本,倫敦BID則是業主自治的典范。其制度設計簡潔而剛性:區域商業業主投票決定設立,隨后強制征收物業稅1%—2%的附加稅費,專款專用于街道清潔、安全巡邏、營銷活動等公共服務。由此形成一條完整的價值閉環——業主投票確立權責,強制收費保障財源,BID組織專業運營,公共服務提升環境,環境改善反哺物業增值。與東京模式相比,倫敦的治理重心更多落在業主自治與市場化籌資上,但二者殊途同歸:都完成了從“物業管理”到“街區運營”的躍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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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商務區管理,實質上是“物業服務+政府監管”的二元結構,始終缺少一個對街區整體運營負責的主體。破題的可能路徑在于:以政府平臺公司為運營主體,引入專業化運營團隊,通過“租金分成+服務費”的模式實現可持續運轉。而真正的難點在于——如何構建跨業主的利益協調機制,如何推動運營主體從“物業管理”的慣性格局中躍升,真正建立“街區運營”的系統思維。
空間建設只是城市發展的上半場。持續、專業、跨業態的“地區聯營管理”,才是存量時代防止街區老化的靈魂。衡量一個金融區的價值,不在于白天容納了多少白領,而在于夜晚和周末留住了多少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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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轉移:讓歷史建筑的“留白”成為可交易資產
歷史建筑保護與城市開發之間的張力,正成為越來越多城市面臨的共性命題。一味固守原貌,收益缺口無法彌合;簡單拆除重建,歷史肌理又將蕩然無存。兩難之下,許多文保項目陷入怪圈:要么因缺乏動因而“凍結式衰敗”,要么因過度開發而“景觀式失真”,最終走向同質化的文旅化生存。
東京站的改造實踐,則為破解這一困境提供了制度創新的范本——將歷史建筑“未使用的開發權”資本化,引入市場化交易機制。這座1914年建成的三層紅磚站舍,占地規模龐大,卻因文物保護限制無法向上擴建;然而,該街區被賦予的法定容積率遠高于站舍實際使用率,由此形成了大量“合法但閑置”的空中開發權。日本規劃部門依托“特別容積率適用地區”制度,允許東京站將這部分未使用的容積指標轉讓給周邊地塊;受讓開發商在購得指標后,可獲得突破原有高度限制的許可,從而建設更高層級的商務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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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向新丸之內大廈與丸之內公園大廈兩處出售開發權,東京站業主方JR東日本便獲得約450億日元的收益,相當于車站修復總投入的90%。這筆來自市場的資金,讓東京站在不依賴財政撥款的前提下,完成了抗震加固與南北圓頂的歷史復原;而周邊寫字樓也借此獲得了突破限高的開發空間。歷史建筑與現代開發之間,由此從“相互掣肘”轉向“互為杠桿”。
紐約的可轉移開發權制度(TDRs),則可視為同一邏輯下的另一制度表達。在地標保護制度框架內,受保護建筑可將未使用的容積率指標轉讓給鄰近地塊。與東京的規劃協商模式不同,紐約更強調市場主體的自主交易、政府保持審慎干預,但最終同樣指向保護與開發的價值平衡——中央車站的保護即為其標志性案例。兩條路徑的關鍵分野在于:東京由規劃劃定轉移范圍、以政企協商推進,允許跨地塊靈活調配;紐約則由市場主導交易、以相鄰地塊為限,規則更為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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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內城市而言,在更大范圍的更新規劃中植入“開發權轉移”的政策設計,具有直接的借鑒意義。歷史建筑的“留白”,本質上是一種待釋放的空間資源,可以成為周邊高強度開發項目的“燃料”。文保項目的長久之計,并非依賴財政兜底,而是融入區域價值的資本化循環。
核心難點在于,中國現行規劃體系中,容積率的“法定上限”概念不夠剛性,且缺乏跨地塊容積率轉移的制度通道。需要突破現有規劃法規,在特定更新片區內試點“容積率銀行”或“開發權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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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更新的機制路線:從局部試點走向制度生態
近期(2年內),應聚焦于重點更新片區的制度試驗:推行“公共貢獻清單+容積獎勵換算表”,建立可量化、可審批、可公示的掛鉤標準;在老舊小區與歷史街區更新中,探索“使用權入股+收益分成”的本地化產權整合方案;在新規劃或存量更新的商務區中,將首層界面開放與“街區運營”要求納入強制性規范。
中期(3—5年),著重建章立制:推動城市更新專項立法,將容積率獎勵、權利變換、容積率轉移等機制納入法定制度體系;引入強制售賣比例門檻,打通產權整合的司法通道;設立“街區發展基金”,以財政引導與業主分攤相結合的方式,為街區運營提供長效資金保障;搭建“容積率銀行”或“開發權交易平臺”,為跨地塊容積率轉移提供制度通道。
遠期(5—10年),應致力于形成城市更新領域的“制度生態”——政府提供制度框架與公共利益底線,開發商注入資本與執行能力,運營主體輸出專業化運營能力,原住民與社區貢獻在地資源與文化認同。在這一生態中,機制設計能力將成為城市更新的核心競爭壁壘:誰能在制度框架內設計出最優的利益協調方案,誰就能獲取最優質的項目資源。
結語
城市更新的“第一性”,不是把舊空間改造成新空間,而是在不輕易中斷原有生活與秩序的前提下,重新組織權利、利益與行動。它真正考驗的,也不只是建設能力,而是能否降低交易成本、穩定長期預期,并讓政府、資本、居民與運營主體在目標并不一致的情況下繼續合作。
項目開發通過壓縮復雜性獲得效率,城市更新則必須通過組織復雜性創造價值。前者生產空間產品,后者重構一個仍需持續運行的系統。而存量時代城市之間真正的差距,也許不再是誰建得更快,而是誰更早具備機制設計、利益協調與長期治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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