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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裝修翻新房屋,偏愛口頭約定,可就是這種無書面合同的交易方式,常常埋下欠款糾紛的隱患。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口頭約定施工引發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
2024年5月,霍某打算翻新自家房屋,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和施工人張某口頭達成了施工協議。雙方約定,由張某承接房屋翻新全部工程,總工程款為118000元。
施工完成后,霍某在驗收房屋時發現,工程質量未達到預期效果,拒不支付尾款。雙方就此產生爭議,張某多次催要尾款未果,遂將霍某訴至太平山法庭,追索霍某拖欠的工程尾款23000元。
承辦法官王建偉細致翻閱卷宗、全面梳理案件脈絡。考慮到雙方是熟人介紹,矛盾尚有緩和余地,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依托庭所聯動、訴調對接機制,王建偉第一時間聯動太平山鎮司法所,邀請工作人員共同參與調解,面對面為雙方厘清事理、釋法說理。
王建偉告訴霍某:口頭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完工交付后,發包方理應履行付款義務,無故拖欠尾款屬于違約行為。
同時也勸導張某:霍某提出的施工問題確實存在,工程未盡善盡美,也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邊講法理,一邊談情理。
在王建偉的耐心疏導下,兩人僵持的情緒慢慢緩和下來。霍某坦言,當初就是看張某活干得好才選擇包給他,沒成想最后鬧得不愉快。
張某坦然承認,施工細節確實存在不足,理解霍某遲遲不結賬的原因,張某主動作出讓步,表示愿意少要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補償。
看見張某的誠意,霍某也不再糾結,雙方當場達成調解協議:由霍某一次性給付張某工程款15000元,雙方再無任何款項爭議。
案結不是終點。王建偉仍持續跟進案件后續情況,發現霍某沒有按時履行,王建偉持續開展執前跟進督促工作,電話提醒霍某按期履行付款義務,向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得知霍某主動按期將15000元工程款給付給張某,王建偉的心終于落了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規定,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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