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崔橋鎮古村多名村民聯合實名舉報該村原黨支部書記孫某民。舉報材料直指孫某民在任職期間及離任后數十年間,長期侵占村集體土地、私售集體資產、截留村民集資款項、違規違建、破壞耕地與水利設施,多項行為持續時間跨度長達三十余年,造成村集體巨額資產流失,嚴重侵害全體村民合法權益,基層治理亂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公開履歷顯示,孫某民自1980年起在古村擔任村干部,1996年至2000年出任村黨支部書記。村民舉報稱,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把控村級資源,違規謀私行為長期無人監管,諸多歷史遺留問題積壓數十年,村民多次反映始終未能得到妥善處置,群眾訴求長期懸而未決。
三十余年無償霸占集體土地,獨享巨額收益集體零分紅
據村民舉證,1993年,孫某民承包古村兩處魚塘,總面積15畝。受區域水源逐年減少影響,原本的坑塘自然淤平,逐步形成土質肥沃的優質可耕地。古村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該地塊本應由村集體統一管理、統籌惠及全體村民,卻被孫某民長期獨占私用,截至目前占用時長已達33年,期間從未繳納任何承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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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魚塘已成肥沃耕地 昔日坑塘變耕地種植獲利
多年來,孫某民在涉案土地常年種植小麥、玉米等農作物,同時大規模栽植林木,持續穩定獲取高額收益。村民統計數據顯示,西側地塊糧食種植年均收益不低于1萬元;2025年,孫某民出售地塊林木獲利3萬余元,2026年6月16日再次出售東側地塊林木獲利1.8萬元,兩次交易均由王某林全程對接。綜合種植、林木收益,該15畝集體土地每年為其創造收益約5萬元。
按照當地土地租賃市場均價每畝500元核算,33年來,孫某民無償占用集體土地產生的應歸集體的收益累計高達30萬元。巨額土地收益全部被其個人占有,村集體未獲得任何分紅與補償,本該用于村級公益建設、民生幫扶的集體資產持續流失。
涉嫌違法挖地售賣、破壞耕地資源,違規建房搞“特權違建”
除無償占用集體土地謀利外,孫某民還被舉報涉嫌違法破壞耕地、私自售賣土方牟利。2024年,其通過王某林經手,私自挖掘西側魚塘地塊耕作層土方對外售賣,單年度賣土獲利超3萬元。售賣土方不僅供應周邊村莊基建,還用于本村村民孫某權、徐某海及自家宅基地建設。擅自挖掘、倒賣耕地土方的行為,直接破壞土地耕作條件,損毀集體農用地資源,涉嫌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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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違規建筑
在宅基地審批建設方面,孫某民被指存在嚴重特權違規行為。據悉,其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將自有宅基地變賣后,未經過任何審批流程,擅自在涉案魚塘地塊搭建私人小院。2003年村級宅基地統一劃分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兩名兒子違規各劃分一處宅基地。
經查,兩處宅基地原始土地性質為林地,村內數十戶同類林地地塊均嚴格依規禁止建房,唯獨孫某民家屬兩處地塊于2025年違規建成房屋,屬于典型的未批先建違法建筑,差異化違規審批、特權建房問題突出,嚴重破壞村級宅基地管理公平秩序,引發村民強烈不滿。
村民集資款、集體資產巨額流失,任職暴富資產來源存疑
村級財務亂象、集體資產流失是本次舉報的核心焦點之一。1998年,古村為改善村內交通條件,發起全村集資修路,全村519戶約2000名村民每人集資50元,累計籌集修路資金約10萬元。當時村委公開承諾,待縣級政府專項修路撥款到位后,全額退還村民集資款項。
數十年時間過去,該筆村民集資款始終未退還,村委從未公示資金使用明細、撥款進度及去向,十余萬民生集資款徹底不知所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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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巨款買的門面房如今價值不菲
不僅如此,孫某民任職期間大肆低價處置村集體固定資產,造成集體資產巨額流失。1998年至1999年,其將古村小學門前集體樹木以4.5萬元售賣,將村南大片集體林木低價售予親屬,單筆交易超10萬元;同時私自處置村內拖拉機、大型旋耕機等多臺農用集體機械。經村民統計,樹木、農機等集體資產處置總金額約40萬元,所有款項均未入賬、未公示、無審計記錄,全部去向不明。
因村級長期未開展專項財務審計,集體資產流失細節難以全面厘清,但孫某民個人資產與正常收入嚴重不符,疑點重重。2000年左右,其斥資28.5萬元全款購置鄉鎮老稅務所門面房,在二十余年前屬于巨額資產,遠超同期基層村干部合法收入水平,資產來源合法性存疑。
私截水利溝渠,破壞村級生態灌溉體系
村民同時舉報,孫某民為一己私利,擅自攔截古村二干渠主干水流,人為破壞溝渠原有貫通體系。該行為直接影響下游大片耕地灌溉用水,阻礙區域地下水補充,長期損害周邊村民農耕生產權益。因其曾長期任職村干部,在村內話語權集中,村民常年敢怒不敢言,相關問題長期無人整治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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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被截斷
針對本案中原村干部長期侵占集體土地、私售集體資產、違規違建、截留集資款等系列行為,記者咨詢專業執業律師,結合現行法律法規作出權威法律解讀。
一、長期無償占用集體土地、侵占土地收益,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情節達標可追刑責
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歸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任何個人不得無償長期霸占、私自牟利。涉案15畝土地歷經自然演變成為可耕作農用地,孫某民未經集體表決、未簽訂合規承包合同、數十年零繳費占用土地,并持續耕種、種樹獲利,屬于典型的非法占用集體農用地行為。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相關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毀壞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涉案土地面積達15畝,占用時間長達33年,持續牟利、破壞土地管理秩序,已達到行政從重處罰標準,若查實存在土地損毀、大規模牟利情形,具備刑事立案追責條件。同時,村民可依法主張返還土地、追償數十年侵占的全部集體收益。
二、私自挖地售土、破壞耕作層,屬于重大土地違法行為
耕地耕作層受法律嚴格保護,未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倒賣耕地土方。孫某民2024年私自挖地賣土獲利,破壞農用地耕作結構,違反土地管理強制性規定,自然資源部門可依法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批先建、違規劃分宅基地,涉嫌違建與濫用職權
涉案兩處宅基地原始性質為林地,不符合建房審批條件,村內同類地塊均禁止建房,唯獨涉事家屬違規建房完工,屬于典型的未批先建違法建筑。村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規為親屬劃分宅基地、突破審批紅線,違反《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屬于違規干預宅基地審批、謀取私利的違紀行為,住建、自然資源部門可依法認定違建并責令拆除、整改追責。
四、私售集體資產、截留集資款項,涉嫌職務侵占、貪污違紀
律師重點指出,村干部任職期間管理、處置集體資產、村民集資款,屬于依法從事公務范疇。其私自低價處置集體林木、農機設備,數百萬級集體資產不入賬、不公示、去向不明,以及截留村民修路集資款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相關規定。基層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侵占集體公共財產、村民集資款項,數額較大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同時,村級財務長期不審計、不公示,違反村務公開制度,屬于典型的基層治理違紀問題。
五、私自截斷水利溝渠,侵害村民公共權益
村級水利設施、灌溉溝渠屬于集體公共資源,關乎全體村民農耕生產利益。個人擅自截斷水流、破壞水利貫通體系,損害公共利益,涉嫌民事侵權,村民集體可依法起訴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相關部門亦可依規作出行政處理。
村民呼吁官方介入徹查,公開結果維護基層公平正義
村民表示,多年來多次逐級反映相關問題,但多項違規違法問題始終未得到全面核查、整改與追責,集體損失無法追回,違建問題遲遲未處置。目前,村民已整理完整舉報材料、交易線索、時間節點及證人信息,正式呼吁扶溝縣紀委監委、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等多部門介入聯合調查。
村民懇請相關部門依法徹查孫某民數十年違規違紀違法全部事實,厘清集體資產流失明細,依法追繳被侵占的土地收益、集體資產,拆除違規違法建筑,對其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立案追責,并及時向社會及全體村民公開調查、處理結果。村民稱,將持續跟蹤關注事件調查進展。
信息來源:今日華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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