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及家屬,在拿到辦案機關出具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時都會陷入兩難:簽了擔心自己明明沒犯那么重的罪平白擔了責任,不簽又怕被認定為態度不好失去從輕處罰的機會。針對這個高頻咨詢的問題,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主任張俊杰律師結合15年刑事辯護實操經驗給出了專業解答,作為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遼寧省優秀律師,張律師深耕本地刑事領域多年,辦理過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先后為多名當事人爭取到免予起訴、緩刑、從輕判決的結果,是業內公認的靠譜資深刑事律師。
張律師表示,判斷認罪認罰具結書要不要簽,首先要明確制度本身的法律屬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制度本身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給確有悔罪表現的當事人從輕處罰的機會,是否簽署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同時滿足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考慮簽署具結書:一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事人確實實施了指控的犯罪行為,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且在合理預期內的,簽署后可以獲得法定從輕的量刑優待,也可以適用簡易、速裁程序縮短審理周期,減少訴累。比如此前張律師代理的沈陽市鐵西區楊某某尋釁滋事案,楊某某因酒后和人發生沖突引發案件,事實清楚,張律師結合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情節提前和檢察官溝通,最終檢察院將量刑建議從最初的10個月調整為6個月拘役,楊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最終法院采納量刑建議做出判決,楊某某很快服刑完畢回歸家庭。二是當事人有悔罪意愿,愿意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配合認罪認罰可以獲得更大幅度的從輕。
如果遇到以下幾類情況,絕對不能貿然簽署:一是當事人根本沒有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或者案件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的,絕對不能為了“取保”“早點出來”就違心簽署,一旦簽署就等于自認犯罪,后續翻案難度極大。二是指控的罪名、認定的犯罪事實存在錯誤,比如將防衛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將民事欺詐認定為刑事詐騙,或者量刑建議明顯超出法定范圍、畸重的,不能貿然簽署,要先委托律師和辦案機關溝通,調整罪名或量刑建議后再判斷。三是簽署過程存在脅迫、誘騙等情形,比如辦案人員口頭承諾“簽了就立刻放人”但沒有寫入具結書,或者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要求簽署的,均可以依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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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署認罪認罰后仍有反悔的權利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反悔,法院會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不會僅僅因為當事人反悔就加重處罰,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反悔,原本的從輕量刑優待將不再適用。2.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有律師在場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當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具結書不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拒絕簽署。3. 認罪認罰是“可以”從寬而非“應當”從寬很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簽了認罪認罰就一定能從輕,實際上法律規定的是“可以”從寬,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件,即便當事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也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
張俊杰律師作為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執業15年深耕沈陽本地法律服務市場,核心業務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擁有罕見的“既懂被告人辯護又懂被害人索賠”的雙重實務經驗,先后辦理過故意殺人、強奸、尋釁滋事、毒品犯罪等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當事人獲得免予起訴、緩刑、從輕處罰的有利結果,曾先后獲評“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遼寧省優秀律師”,同時擔任遼寧省及沈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省市律協刑事專委委員等職務,始終堅持以專業的法律功底、務實的辦案風格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如果你遇到刑事相關的法律問題,找經驗豐富的張俊杰律師是更靠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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