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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事故,讓兩個家庭在法庭上再度相遇。被告席上的青年,正是當年騎車撞人的少年。彼時尚未成年,如今已然成人——賠償責任,該由“長大的自己”承擔,還是由“曾經的家長”買單?一邊是法律的剛性:監護人的替代責任是否因子女成年而自動失效?另一邊是現實的溫度: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是否應當背負少年過失留下的沉重債務?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權時未成年、審理時已成年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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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超車時,不慎將騎自行車的周女士撞倒,造成周女士骨折。該事故發生時,小李尚未成年。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小李就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周女士無責任。事后,周女士多次就醫,進行了兩次手術,共支出醫療費7萬余元。因小李及其父親老李未能及時對周女士進行經濟賠償,周女士將小李和老李訴至法院。法院立案時小李已經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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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女士訴稱: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衣物損失以及誤工費等費用。
被告小李辯稱:
同意承擔責任,對周女士支出的有票據的費用均認可,但其目前在讀書,待其工作后分期歸還。
被告老李辯稱:
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但原告主張的費用過高,僅認可醫療費。小李還在讀書,若其工作后可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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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各項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監護關系基于身份關系產生,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即便侵權行為發生后被監護人成年,原監護人仍需承擔侵權時因監護失職的替代賠償責任。
本案中,事發時小李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訴訟時,被告小李已經成年,并表示愿意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的損失由被告老李承擔,小李自愿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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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護人之責:不因子女成年而免除
監護人責任不因被監護人成年而免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是法定的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但在責任履行方式上,有財產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優先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負有教育、管理和約束的法定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本質上反映了監護人未能完全盡到此項職責。因此,法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定的替代責任,其產生于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并不因被監護人此后年齡增長、轉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自然消滅。
讓監護人擔責,一方面是對其監護失職的一種法律評價和經濟約束,督促其切實履行管束義務;另一方面,也是為避免未成年人將來因承擔幼時債務而影響其獨立生活與發展,法律為其保留的“成長緩沖帶”。
二
成年后自愿擔責有效:為履行能力“加碼”
法律意義上的“成年”是判斷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標志。侵權人在成年后,其便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此時,其明確表示愿意對未成年時期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屬于有效的意思表示。
法律對此應給予積極評價,這既是對侵權人誠信與擔當精神的鼓勵,也能有效拓寬受害方獲得賠償的財產保障范圍(從監護人財產擴展到監護人+成年行為人財產),更有利于糾紛的實質化解和受害方權益的及時維護。
但仍需衡量債務總量、被監護人履行能力等情況,避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本案中,侵權債務總量雖然不高,但老李經濟能力較低,履行能力相對欠缺,小李勇于承擔責任,愿意對原告周女士的損傷支出負責,且具有工作能力,可對其主動挑起擔子、彌補錯誤、減輕家庭經濟壓力的行為予以認可。
三
一份判決的三重考量:救濟、引導與護航
?對受害人而言,在維權起訴時,應當將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
?對監護人而言,需明確認識到自身責任的法定性與持續性。法院判定監護責任是根據侵權行為發生時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而非立案、開庭、判決時的狀態。法律規定的監護責任,并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動免除。監護人日常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與行為管束,從源頭規避侵權風險。
?對未成年群體而言,年少行為亦需恪守法律底線,清楚知曉自身行為會產生相應法律后果。即便自己無力賠付,相關賠償責任也會轉由監護人承擔,務必樹立正確的責任意識與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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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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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上海市閔行法院
部分圖片由AI生成
編輯:張馨怡(實習)
審核:劉墾博 石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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