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潑灑的奶茶
不夠徹底的清理
多方接連的疏漏
終釀這起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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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灑落留隱患
老人摔倒起糾紛
2024年5月10日晚10時許,吳某乙在單元樓一樓大廳入口處不慎將奶茶灑落在地面。吳某乙及其家人周某、吳某甲簡單擦拭后,未徹底清理干凈,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識便離開現場。次日凌晨,同棟樓七旬老人高某從大廳正常出入時,踩到地面殘留的奶茶,致摔倒骨折。高某被緊急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及其他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714.2元。
事后,小區物業公司報保險公司出險,高某僅獲賠11134.58元。因剩余損失無人承擔,高某將吳某甲、周某、吳某乙一家三人及物業公司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
法院:吳某甲一家承擔50%的責任
高某及物業公司各承擔25%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高某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微信溝通記錄、就診記錄等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系因地面殘留奶茶滑倒摔傷。被告吳某甲等三人辯稱高某摔倒與其無關,但未能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吳某乙潑灑奶茶后未徹底清理、未設警示,系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酌情確定為50%。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管理人,奶茶灑落至事發間隔兩小時,地面殘留奶茶面積大且明顯,物業既未及時清理,亦未放置警示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25%的賠償責任。原告高某作為年逾70歲的老人,夜間出行時未注意地面濕滑、謹慎慢行,對自身損害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自行承擔25%的責任。法院判決吳某甲等三人賠償高某20857.1元,物業公司因保險公司已賠付11134.58元(略高于其應承擔的10428.55元),無需再另行支付。
被告吳某甲等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奶茶已經擦干凈,原告高某摔倒與其無關。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發地面為瓷磚,防滑性較差,殘留大量奶茶會顯著增加滑倒風險。吳某甲事后在與高某家屬溝通時亦承認高某系因地上奶茶摔倒。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可以認定吳某乙潑灑的奶茶是高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吳某甲等三人未徹底清理,亦未通知物業或設立警示標識,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間隔兩小時未能發現并清理危險源,承擔次要責任。高某年事已高,夜間出行未謹慎觀察地面情況,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一審責任比例劃分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公共區域遺留危險物
應徹底清理或設置警示標識
公共區域遺留危險物,行為人負有徹底清理或設置警示標識的法定義務,不能以“簡單清理過”為由推卸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當對公共區域進行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每個公民尤其是老年人,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也應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注意觀察路況。本案通過明確三方過錯及責任比例,向社會傳遞了“危險源控制者負主責、安全保障義務人負次責、受害人過錯自負”的侵權責任劃分規則,對于規范小區公共安全管理、引導公民文明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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