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然而,當父母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嚴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時,法律如何為未成年人撐起保護傘?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依法撤銷了一對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恩施市民政局擔任患病女童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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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2013年11月出生,現為恩施市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其父張大某長期酗酒,身體孱弱,無收入來源,家中發霉發臭,疏于照料女兒;其母楊某某系三級肢體殘疾,2019年外出務工后一直未歸,未支付撫養費,也未履行任何照顧、教育義務。2024年3月,張某某被確診為右腎重度積水伴發育異常,需緊急手術。村委會聯合駐村幫扶單位將其送往武漢同濟醫院治療,全部自付費用由職工捐款承擔。術后,張大某仍不改正酗酒惡習,居住環境也未改善,經多次勸導無效。村委會遂向法院申請撤銷二人監護權。張大某、楊某某均表示無力撫養,同意放棄;恩施市民政局表示愿意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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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張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無其他有撫養能力的近親屬。被申請人張大某缺乏經濟來源和監護能力,長期酗酒、居家環境惡劣,不利于女兒張某某術后康復及身心健康發展;被申請人楊某某長期離家,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二者行為均已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恩施市民政局下屬兒童福利院具備監護、教育和撫養條件。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存在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本案中,張大某、楊某某的行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且張某某無其他合適親屬,指定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張大某、楊某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恩施市民政局為張某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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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監護權承載著親情,更肩負法定責任。本案小女孩身患重病,父親常年酗酒無力照管,母親離家多年杳無音訊,父母雙方長期缺位,讓孩子深陷生活難、治病難的雙重困境。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絕非否定親子關系,而是守護孩子最基本的生存與健康權益,為她撐起安穩成長的保護傘。令人暖心的是,村委會、駐村幫扶單位、公益義工組織及時伸出援手,匯聚基層溫情;民政部門主動扛起監護兜底責任,充分發揮國家監護制度的保障作用,以制度力量守護困境未成年人。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仍應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父母不能以“放棄監護權”為由逃避法定責任。當家庭監護缺失時,國家必須“補位”,這既是法律剛性,更是對每一個孩子的莊嚴承諾。
來源丨白楊坪法庭
作者丨李 旺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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