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玩不起!上海普陀,女子被運輸公司員工騎電動車撞成六級傷殘,定殘時已懷女兒,經法院特別程序女子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人,起訴索要女兒撫養費18萬元,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拒不賠償,稱女子定殘后才生的孩子、女子明知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人還生,應自負責任,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上海法治報,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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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張女士跟往常一樣在路上走著,誰也沒料到禍從天降,陳某駕駛著電動自行車,砰的一下就跟張女士撞了個正著。
張女士當場就倒地不起,人被撞得相當嚴重,送醫治療后留下了不小的后遺癥,交警部門出了認定書,這次事故陳某負全責。
這里有個細節得跟大家捋清楚,陳某當時并不是在瞎溜達,他是在為某運輸公司執行工作任務,而且公司也確實給他在保險公司投了雇主責任險,事故也在保險期內,按理說這賠償的主體和責任劃分,一開始是挺明確的。
時間一晃就到了2023年1月,張女士的傷情基本穩定了,就去做了鑒定,鑒定機構給出的意見挺殘酷的,因為顱腦交通傷,張女士構成了人體損傷六級殘疾。
大家算一下時間啊,2021年9月出的事,2023年1月定的殘,這中間隔了一年多,而就在張女士定殘的時候,其實她肚子里已經懷著孩子了,也就是后來的小李。
沒過多久,張女士順利生下了女兒小李,出生醫學證明上寫得清清楚楚,出生孕周是39+5周,這是個足月的健康寶寶。
倒推一下,在2023年1月媽媽定殘那天,小李已經在媽媽肚子里實打實地存在著,只是還沒足月落地罷了。
生活有時候就是這么不講道理,撞人的傷痛還沒理順,家里的情況又起了變化,2025年6月,經過法院的特別程序,張女士被宣告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意味著她在處分自己財產、進行大額訴訟這類事兒上,得有法定代理人幫忙了,但這不妨礙她維權,作為小李的監護人,她一紙訴狀把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核心訴求就是要兩方賠償女兒小李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庭審時,雙方吵得不可開交,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理由聽起來好像還有點邏輯:
首先,事故是2021年發生的,張女士后來都被宣告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明知道自己身體和智力狀況不太好,還堅持要生孩子,這后果你得自己擔吧?
其次,最關鍵的是,小李是在張女士2023年1月評定為六級殘疾之后才出生的呀!我們賠被扶養人生活費,歷來都是賠那些事故發生時或者定殘時已經出生的孩子,這孩子都沒影呢我們賠啥?所以堅決不同意出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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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的眼睛是雪亮的,邏輯也沒被帶偏,法官仔細琢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里頭的被扶養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無勞動能力的近親屬。
這個“義務”和“利益”,不能死板地理解成必須得是定殘前落地哇哇哭的娃,核心判斷標準是什么?是當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那一瞬間(也就是定殘日2023年1月),被扶養人的扶養利益有沒有客觀產生。
本案里,張女士定殘時確實已經受孕,小李作為一個活體分娩的胎兒,出生后天然就享有獲得母親撫養、從母親這兒得到生活來源的權利。
母親的勞動能力因為在事故里致殘永久受損了,能給孩子提供的經濟支撐自然就打折了,這個損失是侵權人造成的,不能因為孩子晚幾個月出生就抹殺掉。
所以,張女士關于女兒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法院全盤支持。計算時間怎么算?就從張女士定殘之日開始,一直算到小李年滿18周歲為止,最后核下來這部分的錢是18萬多。
一審判決下來,運輸公司不服氣上訴,不過在二審期間,兩邊也算看透了法理上的趨勢,按照一審判決的內容達成了調解,現在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賠償款都已經實打實地履行完畢了,小李的錢也落袋為安。
此事從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胎兒的利益在法律上是視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只要出生時是活體,定殘時已受孕的胎兒完全具備被扶養人資格。
民法典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精神都指向一點:扶養利益在母體受孕時就已經客觀存在了,侵權導致媽媽勞動能力沒了,這個鍋不能讓無辜的孩子背。只要定殘那天肚子里有娃,出生后就能追這筆生活費,不是非得事故發生時孩子已經生出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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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害人后續生育與否,不能成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拿“明知限民還生育”說事,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生育權是基本人權,張女士致殘和被宣告限民本身就是事故的惡果,不能因為這個惡果反過來剝奪她正常生活的選擇,更不能把選擇帶來的經濟壓力轉嫁給侵權方免責。
第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起算點是定殘之日,而非出生之日或事故之日,且按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算到18歲。
很多人誤以為孩子還沒生、還沒滿月齡就不該給,但司法解釋規定殘疾賠償金自定殘日起算,依附于殘疾賠償金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自然也從定殘之日起算。
碰到這種車禍致殘又牽扯到肚子里娃的賠償糾紛,千萬別被對方一句“還沒生出來不賠”給唬住,法律護著未成年人,該要的一分都不能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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