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相聚,孩子結伴玩耍,本是再平常不過的溫馨場景。然而,一次追逐嬉戲中的意外摔倒,卻讓兩個孩子從此失去了一對門牙,也讓兩位多年同事對簿公堂。
近日,永城法院芒山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耍致傷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意外突發,協商未果陷僵局
尹某與梁某是關系密切的同事。2026年1月10日晚,雙方攜子女共同聚餐。就餐期間,成年人在室內用餐,孩子們在屋外追逐嬉戲。玩耍過程中,尹某的孩子王某不慎摔倒,致兩顆門牙折斷。
事發后,梁某態度積極,第一時間致歉并多次承諾承擔全部治療費用。1月13日晚,梁某攜慰問品專程上門探望受傷兒童。
但牙齒損傷并非一次性修復即可了結。受害兒童尚處生長發育階段,當前無法進行種植牙手術,未來十余年間可能面臨多次修復、更換,乃至成年后實施種植牙的長期治療需求,相關費用如何估算,雙方心里都沒底。兩位家長都是講理的人,但在實際經濟損失尚無專業依據的前提下,誰都難以輕率讓步。
經協商,雙方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共同前往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由司法機關依法裁決。
調解經過:法院介入,專業鑒定促成當場履行
芒山法庭受理本案后,第一時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就后續修復費用出具專業意見。鑒定報告出具后,法庭正式組織調解。
承辦法官與雙方訴訟代理人逐項核驗鑒定所列治療項目,就每項費用的計算依據、適用標準及合理性詳細闡釋,并參考本地區同類案件賠償標準及市場價格水平,將未來十余年內可能產生的修復費、材料費、診療費等各項支出逐筆相加,算清總賬;同時對已發生的急診處理、檢查等費用予以確認,納入整體賠付范圍。
在專業意見支撐下,雙方原本心中無底的長期費用逐步明朗。尹某對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有了專業依據作為判斷基準;梁某雖此前表達過承擔全部費用的意愿,但面對具體金額時心存顧慮,經法官結合鑒定結論逐項說明后,亦認可該數額依法有據、客觀公允。
調解結果
經法庭多輪釋法明理,雙方最終就賠償總額達成一致,梁某當場轉賬支付20000元,尹某確認收款并出具收條,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破除“孩子小,不擔責”的認識誤區
本案雖屬常見糾紛,但頗具警示意義。法官在調解中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通俗而言,攜未成年人外出期間,因其行為致人損傷,監護人難以“孩子年幼、不懂事”為由主張免責。法律對此不予認可。
本案當事人梁某事發后主動致歉、積極探望、全程配合處理賠償事宜,未有任何推諉或規避責任之舉,法官對此亦予以肯定。但法官同時闡明,主動補救屬于情理層面的善意表達,有助于緩和矛盾、促成調解,但無法從法律上抵銷監護人因看護疏失所應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即便監護人未試圖免責,“孩子尚小,不懂分寸”等理由在法律上亦不具有免責效力。
法官提醒 :多一分看護,少十分損失
近年來,法院受理了大量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案件:商場內孩子奔跑撞倒老人、餐廳追逐打翻熱湯、校園走廊推搡致門牙脫落……傷情各異,但成因高度相似——監護缺位、兒童缺乏風險意識、場所未盡提醒義務。在此向家長鄭重提醒:
切勿高估未成年子女的風險判斷能力。七八歲年齡段兒童在嬉戲過程中極易失控,并非主觀惡意,而是其大腦發育尚未成熟,難以自行把控行為邊界,監護人應當及時介入與引導。
亦勿低估監護疏失可能帶來的代價。聚餐交流、手機使用等日常行為本身并無不妥,但若因此對兒童活動缺乏必要關注,意外往往在數秒之間發生。所需承擔的,可能是數萬元的經濟支出,亦可能是孩子面部留存的永久傷痕。
更應清醒認識到,賠償無法彌合所有損失。金錢補償僅為有形部分。原本融洽的玩伴關系、成年人之間積累多年的同事情誼,均可能因一場意外而受損甚至破裂,這種情感層面的損害,非金錢所能衡量。
對學校而言,不僅應反復叮囑安全注意事項,更宜將類似真實案例作為教育素材,向學生傳遞實際風險,其效果遠勝于空洞說教。對餐廳、商場等公共場所而言,服務人員發現兒童追逐打鬧時主動提醒一句,或許就能避免一場訴訟糾紛。
安全監護絕非苛責,而是切實的責任所在。多看一秒,或許省下兩萬;多攔一把,或許保住孩子一口好牙。莫待摔倒方知悔,莫因賠付始覺貴。監護二字,落筆輕巧,扛之千鈞,責任重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來源: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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