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廣網2026年7月13日消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近日發布《關于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跨省轉學結果的公告》。公告顯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學〔2017〕10號)的有關規定,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26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研究,確認吳弘立等6名學生跨省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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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市教委已于7月1日發布擬轉學情況公示,公示期自7月1日起至7月7日結束,共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6名學生的轉學申請正式獲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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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從北京化工大學(部屬211高校)學生轉入廣東工業大學;北京郵電大學(部屬211高校)學生轉入重慶理工大學;中央美術學院(唯一一所進入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的美術類院校)學生轉入湖南工業大學。這種從名校向普通高校的流動,在近年來的跨省轉學中是較為常見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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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2017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北京市教委在2017年發布的《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條件:
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申請轉入學校不高于轉出學校的層次、學科專業水平
研究生轉學還需通過擬轉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
轉學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根據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這意味著,跨省轉學一般而言只能“向下兼容”。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正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轉學制度規避高考錄取規則、破壞分數公平。
此次6名學生的轉學,延續了近年來屢見不鮮的“逆向轉學”現象——即從985、211高校轉入普通高校。2026年1月,北京市教委批準的第一批跨省轉學中,即有學生從北京理工大學(985高校)轉入臨沂大學(省屬普通高校)。
此次轉學中,從北京化工大學轉入廣東工業大學的學生,同樣屬于從211高校轉入“雙非”高校。
北京市教委并未在公告中披露具體的轉學原因。不過,部分高校在公示階段對轉學原因有所說明。例如,中央美術學院在公示中明確,傅鈺同學因“個人家庭原因”申請轉學。湖南工業大學的公示進一步披露,傅鈺于2023年通過全國普通招生考試,以文化508分、美術246分被中央美術學院中法藝術與設計管理學院藝術史論專業錄取。
盡管轉學原因因涉及個人隱私而通常不予公開,但從政策層面看,允許轉學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患病、特殊困難、特別需要、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等。近年來,因“不適應”而申請轉學的案例逐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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