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好物有陷阱,假冒偽劣藏其中;
遇假維權無需焦慮,依規投訴捍衛權益。
讓我們跟著案例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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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賴某通過某平臺 “品牌家具直供店”(實際經營者為李某),以11500元購買某品牌床墊及枕頭各一件。收貨后,賴某發現商品無官方防偽標簽,與宣傳不符。經品牌方核實,確認涉案商品為假冒產品。賴某向某平臺發出了數次投訴,但根據平臺先后披露的記錄顯示,李某的地址信息皆不一致,且該店鋪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導致賴某維權受阻。賴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退還貨款11500元及利息、賠償三倍貨款34500元,某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并由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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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云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經品牌方現場查驗,涉案商品為假冒產品,被告李某未按約定交付正品,已構成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某網絡公司已履行身份審核及信息披露義務,無證據證明其需承擔連帶責任。依法判決:一、被告李某退還貨款11500元給原告賴某(原告賴某同步返還涉案商品);二、被告李某賠償34500元給原告賴某;三、駁回原告賴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明確了網絡購物中 “退一賠三” 的適用條件,彰顯了司法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網絡經營者應當恪守誠信原則,不得實施以假充真的欺詐行為,否則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電商平臺需依法履行經營者身份核驗、信息登記及披露義務,其責任邊界以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為限。本案為規范網絡交易市場秩序提供了指引,既提醒消費者網購時注意留存交易憑證、及時核實商品真偽,也警示網絡經營者誠信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供稿:云城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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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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