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7月20日披露,2024年2月4日清晨,長安鎮霄邊社區一出租屋突發火災,盡管過火面積只有約一平方米,但卻造成女租客嚴重燒傷,構成兩處六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而讓人想不到的是,火災事故的“肇事者”竟然是一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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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案涉手機是陳小姐在2021年8月從某電商平臺購買的。事發當晚,她和往常一樣躺在床上一邊給手機充電一邊刷視頻,后來不知不覺就睡著了,直到火災發生后被燒得痛醒,才忍痛從出租屋里逃了出來。
廣東震華痕跡司法鑒定所對案涉手機、充電器殘骸鑒定后認為,案涉手機鋰電池具有熱失控痕跡特征。而據廣東鏈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陳小姐雙手手部、軀干及四肢燒傷均構成六級傷殘,面部燒傷為九級傷殘。僅首期治療就已經花費30多萬元,后續還需做進一步治療以及大量康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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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認為,手機電池熱失控起火是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出租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缺失,出租方安全管理不善,也應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于是,陳小姐一紙訴狀將手機銷售商家、出租屋房東及二手房東一并告上法庭,訴請三被告支付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8萬余元。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對各項賠償金額核定為1057518.91元,一審認定原告陳小姐自負40%的責任,手機銷售商王某承擔60%責任,向陳小姐支付各項損失合計634511.35元,對于此項判決所列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則由二手房東劉某在10%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后,手機銷售商王某不服,提起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上訴人手機銷售商王某認為,一審法院未將手機生產商追加為本案必要訴訟參與人,影響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審判程序違法,請求改判自己無責或將案件發回重審。上訴人王某還認為,一審過程中,陳小姐僅提供了網購訂單記錄,無法證明案涉手機及其電池就是上訴人售出的原裝產品,請求二審法院對案涉手機及電池、電池熱失控原因,案涉起火房屋電路管線是否安全合格等進行再次鑒定。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未追加手機生產廠商參與本案訴訟并不存在程序問題,并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依法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楊粵欣表示,民法典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受損害方可以要求產品的生產方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產品的銷售方承擔責任。陳小姐在該案中明確要求手機銷售方承擔責任,所以上訴人申請追加手機生產方參與本案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手機銷售方在承擔本案責任之后,如果認為事故損害確實是手機生產方造成的,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對于案涉手機電池熱失控的原因,公安機關已經委托相關鑒定部門作出了結論,二審時法院也發函向鑒定機構進行了詢問,明確排除了電池熱失控是外部因素所致。而且,銷售方當初也沒有保存案涉手機原始的進貨、銷售記錄,也就是說,銷售方不能證明案涉手機銷售給消費者時的具體狀態,所以即使再次鑒定,也無法證明消費者曾對案涉手機電池進行了更換,故法院對上訴人的鑒定申請沒有準許。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黃嘉豐
來源: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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