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的糾紛案件中,婚約彩禮糾紛是常見的糾紛類型。閃婚閃離后彩禮是否能要求對方返還?轉賬被要求備注自愿贈與,分手后錢就要不回來了嗎?7月14日半島問法熱線(0532-80889800)聚焦婚約彩禮糾紛,北京高朋(青島)律師事務所張瀟霄律師和張明琪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現場解答市民疑惑,將此類糾紛中的法律要點進行剖析。
上午9點30分,市民劉先生打進電話咨詢,前年他在網上認識了王女士。“在一起之后,她就反復催我湊錢置辦婚房和婚車,稱不拿錢出來就不跟我結婚。”劉先生告訴張瀟霄律師,雖然自己月收入只有5000多元,但為了能和她成婚,他把自己名下房子、車子都變賣了,還找親戚朋友借錢,同時在多個網絡平臺辦理貸款,先后給王女士轉款1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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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轉錢她都讓我備注‘自愿贈與,無需返還’,我當時一心想結婚就按她說的寫了。現在兩人徹底分手了,我因為債務壓力實在扛不住了,就找她,要求她全額返還那些錢款,可她稱所有轉賬都是我主動無償贈與,不該退還。”劉先生詢問律師,當初是為了結婚才拿出去這么多錢,就算轉賬備注了自愿贈與,自己還有權利要回這筆錢嗎?
張瀟霄律師表示,劉先生這種情況完全有權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大額轉賬,轉賬備注“自愿贈與,無需返還”不能單獨作為不用退錢的依據,法院會結合全部事實證據查清款項真實性質,不會只憑一句備注就認定是無償贈與。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求意思表示真實,你每月僅5000元收入,不惜變賣房產車輛、大量舉債轉出百萬巨款,遠遠超出普通情侶日常戀愛開銷范圍,寫贈與備注是為了滿足女方結婚的要求、維系婚約關系的被動妥協,并不是你發自內心無償贈予、放棄錢款追索權的真實意思,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贈與備注不具備法律效力。”張律師進一步分析,“從你們微信聊天記錄能看出女方全程主動主導婚房、婚車籌備事宜,持續以結婚作為條件向你催要大額資金,即便你已經背負巨額債務也沒有停止索要,該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對應的給付行為不能認定為普通無償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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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表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有統一判斷標準,會綜合給付目的、轉賬金額、你的經濟收入、資金來源、雙方聊天記錄、同居婚戀過程綜合判定款項屬性,不會孤立采信轉賬備注內容。“結合同類判例裁判尺度,法院不會支持全額返還,會酌情扣除少量用于兩人同居共同生活的合理開支,判決女方返還大部分轉賬資金。”
當天熱線另一則咨詢同樣具有代表性。市民孫先生經朋友介紹與丁女士相識,2024 年,孫先生母親先后給付女方 1 萬元婚嫁見面禮、4.8 萬元專項款項用于購買結婚三金;同年年底,雙方按照本地婚嫁習俗舉辦婚禮,現場另行交付女方父母彩禮 8.8 萬元。二人舉辦儀式后共同生活一年多,但始終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如今因性格矛盾解除婚約,孫先生想知道前期給付的各類婚嫁財物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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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琪律師對此作出細致解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彩禮的認定范圍并不局限于婚禮當場交付的禮金。凡是遵循本地婚嫁風俗、以締結婚姻為唯一目的給付的財物,均視作附條件贈與,參照彩禮規則處理。本案中的萬元見面禮、三金購置專款、8.8 萬元彩禮,均屬于婚嫁專項支出,區別于情侶間小額日常紅包饋贈,當事人有權主張返還。”張明琪律師同時也提醒,孫先生所反映的情況中存在長期同居事實,雖未領證,但已舉辦傳統婚禮、共同生活一年有余,法院不會判決全額返還現金彩禮。
“庭審中法官會結合同居時長、彩禮總額、雙方共同生活消耗、三金實物折舊損耗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比例。若孫先生想要提高返還金額,必須提供完整有效的證據,證明婚約解除過錯在于女方;若無相關證據佐證,法院將按照無過錯標準劃定返還數額,不會僅憑單方陳述調整返還比例。”張明琪律師表示。
兩位律師結合當日咨詢案例,向廣大市民作出維權提示。一是戀愛期間大額轉賬,切勿順從對方要求隨意標注無償贈與,完整保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資產變賣、借貸單據,明確錢款是以結婚為給付前提;二是婚約彩禮、三金、大額見面禮交付時,盡量采用轉賬形式,留存錄音、在場證人等佐證材料,區分日常小額紅包與婚嫁大額財物;三是僅舉辦婚禮未登記結婚的婚約糾紛,彩禮返還以酌情返還為原則,若想爭取更高返還比例,務必提前收集、固定導致婚約破裂的對方過錯證據,為訴訟維權提供支撐。
問題1:閃婚閃離后如何分割房產?
曹先生和趙女士是偶然認識,之后兩人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很快就直接去民政局領了結婚證。曹先生名下有套房子是婚前自家拆遷分到的,結婚之后,曹先生出于對這段婚姻長久走下去的期待,沖動之下把這套房屋99%的產權份額都登記在了趙女士名下,過戶時趙女士承擔了過戶稅費。可兩人屬于典型的閃婚閃離,真正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僅僅6個月,領證后兩人沒有辦婚禮,兩邊父母也沒有見面往來,婚后也沒有生育孩子,感情很快破裂現在已經走到離婚這一步。現在趙女士堅持要求按照房產證上登記她占有99%份額這個比例分割整套房產,曹先生詢問律師,他們兩人實際共同生活時間極短,法院會完全按照不動產登記的份額來分割房屋嗎?
律師說法:曹先生,你不用過于擔心,法院并不會單純只依據房產登記的份額來分割這套房屋。夫妻婚內房屋贈與和普通民間無償贈與存在本質區別,這種房產過戶行為是建立在夫妻雙方長久共同生活、維系穩定婚姻關系的期許之上,屬于附帶婚姻存續目的的特殊贈與,一旦婚姻短期破裂、當初贈與房產的核心目的落空,法院會綜合全部事實重新調整房產分割方案。
根據你的描述,房屋來源于你婚前拆遷安置,是你的個人婚前財產,僅因結婚才變更產權份額,你們實際共同生活僅有六個月,既沒有舉辦婚禮、雙方家庭無往來,也沒有生育子女,雙方建立的家庭關系十分單薄,如果按照99%的登記比例分割房產,會造成雙方財產利益嚴重失衡,違背公平原則。同時,法院也會客觀考量案件中存在的合理情節,過戶過程中趙女士承擔了過戶稅費,你們也有半年共同生活的事實,這些情節法院在酌定補償金額時會予以兼顧,結合同類案件裁判思路,法院大概率會判決整套房屋產權歸你所有,但你需要向趙女士支付一筆適度補償款,不會支持女方依據產權登記比例分割房產的訴求。
問題2:情侶分手后能否憑全部轉賬流水主張全額還款?
范先生和張女士之前是戀愛關系。他先后多次通過微信給對方轉錢,所有轉賬加起來一共10多萬元,當時每一筆轉賬都沒有備注是借款還是贈與。后來兩人感情破裂分手,分開之后兩人一起核對了戀愛期間的經濟賬目,核對完張女士自愿寫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上面也約定了具體還款時間。現在還款期限早就到了,范先生多次找張女士催要這筆錢,對方一直拖著不還。范先生打算去法院起訴,他手里有全部微信轉賬記錄和那張5萬元的借條,想問問律師,他當初轉的10多萬元能否被認定是借款,要求對方全額返回?
律師說法:范先生,你的訴求不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借條載明的5萬元能認定為借款由對方償還,剩余轉賬沒有辦法要求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裁判規則,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出借人實際把款項交付給借款人,二是雙方事先存在明確的借錢、到期歸還的借貸合意。情侶戀愛階段互相轉賬和普通借貸不一樣,帶有維系感情的屬性,在轉賬沒有備注借款、聊天記錄里也沒有單獨約定每一筆是借款、沒有對應還款承諾的情況下,這類往來會被認定為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產生的自愿花銷或者無償贈與,不會單憑轉賬流水直接算作借款。你們分手之后共同核對賬目,張女士自愿出具5萬元借條的行為,屬于雙方對前期所有資金往來統一梳理后達成的最終合意,這份借條是雙方真實自愿作出的約定,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無效情形,具備完整法律效力,代表你們只確認其中5萬元屬于需要歸還的借款,其余款項雙方都認可不屬于借款范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主張多筆轉賬均為借款,卻無法舉證每一筆轉賬對應的借貸溝通記錄、借款用途、還款約定,僅有轉賬流水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
法院結合你們長期戀愛、互相存在經濟往來、轉賬無借款標注這些事實,大概率只會認可借條上確認的5萬元債權,判決對方償還該筆款項,剩余轉賬因缺少借貸合意的證據不會支持返還。也提醒你,以后戀愛中如果是出借大額資金,一定要在轉賬時備注借款,留存聊天借錢記錄,或者當場出具借條,分手后對賬形成的書面憑證是劃分贈與和借款最關鍵的證據,一定要妥善保存,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宋泓睿)
來源:半島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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