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消品訊)近日,人民法院公告網公開一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公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正式發起訴訟,將金星啤酒多家關聯企業及線下售酒商戶、自然人一并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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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案件原告為知名酒水企業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被告共計五方,涵蓋生產、控股、終端銷售全鏈條主體,分別為:金星啤酒集團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濱海縣東坎街道半醉酒館及自然人尹某。
原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起訴要求:
1.判令金星啤酒集團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
2.判令濱海縣東坎街道半醉酒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
3.判令金星啤酒集團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擅自使用與原告有一定影響力的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裝潢;
4.判令金星啤酒集團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不包含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及承擔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萬元,包括律師費、差旅費;
5.判令濱海縣東坎街道半醉酒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包含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尹振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判令全體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在《中國消費者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自公告發出之日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射陽縣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開庭,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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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網顯示,第3154731號注冊商標系“鷹”圖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由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其享有的商標等商業標識及維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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