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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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再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當事人能否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是實務中爭議較大的問題。
那么,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案件,可以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嗎?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其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中明確:再審發回重審案件,原則上應圍繞原審訴訟請求審理;當事人申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需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四類特殊情形,否則法院不予準許,引導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核心原則:重審并非“從零開始”,受限原審范圍
再審發回重審的本質,是糾正原審程序錯誤或事實認定不清,讓案件回到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并非啟動全新的訴訟程序。因此,重審的審理范圍原則上不能超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反訴請求的范圍,這是保障訴訟效率、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核心要求。
實踐中,法院重審時會重點審查原審存在的問題,比如原審證據采信錯誤、程序違法等,對原審未涉及的訴求,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提出增加或變更,法院會依法駁回,避免案件久拖不決。這也意味著,當事人不能借重審之機,隨意擴大維權范圍,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二、法定例外:四類情形可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僅在四類情形下可準許,缺一不可。具體包括:
一是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是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是訴訟標的物滅失或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是當事人申請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只有符合這四類情形,法院才會對新增、變更的訴求一并審理。
三、實操要點:如何合法增加、變更訴求
當事人在重審中申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需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明確新增、變更的具體內容,同時提交相關證據佐證,證明符合上述四類法定情形。例如,主張訴訟標的物滅失,需提交標的物滅失的證明材料;主張原審未合法傳喚,需提交送達記錄等證據。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需明確,重審的核心是糾正原審錯誤,而非擴大維權范圍,若新增、變更的訴求不符合法定情形,可另案提起訴訟,避免因訴求不當導致重審程序受阻。維權時需提交充分證據,遵循法定程序,合理主張自身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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