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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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不少債權人認為,只要執行價款轉至法院賬戶,就只能由申請執行人領取,其他債權人無法參與分配。
那么,執行價款已經轉至法院賬戶,債權人還能申請參與分配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北京某公司與于某某、哈爾濱某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經過變價程序處置的,只要變價款還在人民法院賬戶,即不能視為執行終結,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電請參與分配。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北京某公司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期限,涉及“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的認定問題。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第五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依據上述規定,在作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為保障所有債權人平等受償,允許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申請參與分配。
本案中,涉案3987000股無限售流通股的拍賣價款在北京某公司申請參與分配之時尚未分配,仍在人民法院賬戶中,在變價款的清償分配前,仍處于執行程序中,不能視為執行程序終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北京某公司申請參與分配拍賣款24194312元的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北京某公司的申請,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裁判觀點簡析】
一、為何賬戶內價款仍可參與分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參與分配申請需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執行價款轉至法院賬戶,僅代表財產變現完成,并非執行終結;只有當價款實際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才真正終結。
只要執行價款未發放,被執行人的財產就未完成最終處置,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即可申請參與分配。這一規定旨在公平保護所有債權人權益,避免部分債權人獨占執行財產,導致其他債權人債權落空。
二、申請參與分配的核心條件
結合案例及法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持有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債權合法有效;二是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三是在執行價款發放前,向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價款轉至法院賬戶但未實際發放的,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符合條件的債權人可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需及時關注被執行人財產處置情況,在價款發放前提交申請及證據。若對分配方案有異議,可依法提出執行異議。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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