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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3)桂09民終2109號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譚某和彭某為朋友關系,彭某為某幼兒園法定代表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7月15日,彭某以投資建設幼兒園為由,多次向譚某借款,譚某共計借款71.2萬元。具體借款情況如下: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1日,譚某共計向彭某轉賬30萬元,2022年3月21日譚某與彭某就30萬元借款簽訂了《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主體為彭某、某幼兒園,彭某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處簽名并加蓋私人印章,某幼兒園在借款人處加蓋法人印章,該筆借款的資金來源如下:16萬元為譚某自有資金,14萬元來源于金融借款。2022年3月23日,譚某向彭某轉賬30萬元,同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載明:某幼兒園、彭某向譚某借款30萬元,按照投入資金比例對譚某進行分紅,借款資金來源于某銀行,該合同落款處,有時任某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簽名,并加蓋有某幼兒園的公章,該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
該筆資金流向如下:2022年3月23日,彭某收到譚某借款后,向某幼兒園轉賬15.4萬元,此后兩日即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某幼兒園將該款項用于購置教學玩具、日用品。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譚某分多次向彭某轉賬共計11.13萬元,其中有3萬元是譚某應彭某的要求向案外人黃某支付的某幼兒園的租金,其資金來源于譚某向他人借款。
另查明,彭某以及案外人唐某分多筆向譚某轉賬1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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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譚某與某幼兒園、彭某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
【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022年3月21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彭某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處簽名并加蓋私人印章,某幼兒園在借款人處加蓋法人印章,該印章與備案公章一致。
其中的16萬元來源于原告的自有資金,另外的14萬元屬于金融機構借款,故該借款合同部分有效。譚某與彭某、某幼兒園之間16萬元的《借款合同》有效,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譚某與彭某、某幼兒園之間14萬元的《借款合同》無效,不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的,只需承擔返還本金義務。
2022年3月23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其資金全部來源于金融機構,同理不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該合同落款處,有時任某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簽名,并加蓋有某幼兒園的公章,該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由于該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且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該筆借款與某幼兒園有關聯(lián),故認定該筆借款為譚某與彭某的資金往來,民間借貸不成立,彭某只需返還本金給譚某。
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譚某分多次向彭某轉賬共計11.13萬元,該11.13萬元資金來源于向他人借款,不是自有資金,不符合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構成要件,不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僅需將借款本金返還譚某。某幼兒園與譚某之間無借款的合意,亦無債務加入的意思,故對該筆借款不承擔返還責任,譚某將借款轉賬給彭某后,彭某有權自由處分。對于11.13萬元的借款,由彭某承擔返還本金給譚某的責任。
關于彭某以及案外人唐某對譚某多次轉賬,共計15480元,結合案件查明事實予以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彭某和某幼兒園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6萬元以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6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給譚某;
二、彭某和某幼兒園共同返還14萬元借款本金給譚某;
三、彭某返還借款本金395820元給譚某;
四、駁回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譚某、某幼兒園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2022年3月21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一審法院認定事情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于2022年3月23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該本金來源于金融機構,屬于民間借貸無效的情形,只需承擔返還責任。至于某幼兒園是否對該借款承擔返還責任,法院認為,雖然落款處某幼兒園的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某幼兒園亦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理由如下:首先,就該借款合同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該借款合同明確載明的是某幼兒園、彭某向譚某借款,并結合該合同中某幼兒園承諾向譚某分紅的表述,即按投入資金比例向譚某分紅,若系彭某個人借款,不可能出現(xiàn)此種分紅的表述,從中可知,是彭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某幼兒園作出意思表示。其次,從法人代表制度來看,彭某時任某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系幼兒園的法定代表機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即為某幼兒園作出的意思表示,加蓋公章與備案公章是否一致、加蓋公章與否,皆不影響某幼兒園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彭某收到譚某借款后,向某幼兒園轉賬15.4萬元,此后兩日即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某幼兒園將該款項用于購置教學玩具、日用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某幼兒園與彭某對譚某的30萬元借款承擔共同返還責任。關于該30萬元資金占用費的問題,即使該借貸合同無效,為避免利息失衡,彭某、某幼兒園亦應向譚某支付資金占用費。
對于譚某向他人借款的11.13萬元借款本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并不禁止向個人借款后轉借,故該借款合同有效。該11.13萬元借款中,3萬元是應彭某的要求用于支付某幼兒園的租金,可以證明該3萬元是用于某幼兒園的生產經(jīng)營,故某幼兒園與彭某對該3萬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對于剩余欠款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與某幼兒園有關,故法院認為,是彭某的個人借款。
彭某與案外人唐某給譚某的轉款,認定為彭某償還給譚某的本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作出以下判決:
一、維持興業(yè)縣人民法院(2023)桂0924民初58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興業(yè)縣人民法院(2023)桂0924民初580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三、某幼兒園、彭某返還3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計算方法: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譚某;
四、某幼兒園、彭某償還借款3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以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譚某;
五、彭某償還借款658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以65820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譚某;
六、駁回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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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述】
本案的核心警示在于:套取金融機構資金再轉借他人,借貸合同無效,且面臨多重法律風險。
一、資金來源決定合同生死。
法院對借貸效力的認定實行“分段切割”:出借人使用自有資金的部分,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但若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信用卡、網(wǎng)貸等金融機構信貸,屬于典型的“套貸轉貸”行為,依法直接認定合同無效。本案71.2萬元借款中,因包含大量金融貸款,直接導致對應部分的借貸關系不成立。
二、合同無效不等于不用還錢。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借款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雖然出借人主張的利息、分紅等收益不受法律保護,但借款人仍需返還實際占用的本金,并支付資金占用費。本案中,法院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同時,仍判決借款人返還全部本金及相應占用損失。
三、警惕刑事犯罪紅線。
套貸轉貸絕非簡單的民事糾紛。該行為擾亂金融秩序,若出借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將涉嫌“高利轉貸罪”等刑事犯罪。
甘海濱律師提醒:救急解難需量力而行,切勿違規(guī)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借。一旦被認定“套貸轉貸”,不僅面臨本金難收的風險,更可能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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