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以權壓法就是干部作風霸道、官僚氣重。其實,這話的分量說輕了。
作風問題是態度,以權壓法是行動——是把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當成私人籌碼,把法律當成隨意揉捏的橡皮泥,把老百姓的合理訴求當成一個電話、一張條子就能壓下去的麻煩。
當一個公職人員借助公權力的強制力去欺壓百姓、扭曲規則、讓法律給私利讓路時,他已經不是在行使職權,而是在劫持職權、對抗法律本身。
從《刑法》到《監察法》,每部法律都規定得清清楚楚:這不是違紀的尾巴,這是犯罪。
對此刑法從不缺位。法律不看“誰罩著誰”,只看行為本身落在哪個罪名里。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最常見,也最容易被當成“工作失誤”。《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什么叫“重大損失”?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經濟損失三十萬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都算。一個基層官員如果把審批權當收租權、把執法權當報復工具,只要造成上述后果,刑法就已經亮紅燈了——不是黨紀談話,是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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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和受賄罪,是以權壓法背后常見的利益鏈條。《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三百八十五條寫得明白: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的是受賄。三萬元就是入罪門檻,往上刑期階梯式攀升,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至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并可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徇私枉法罪,性質更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無罪的人追訴、對明知有罪的人包庇、或者在審判中故意枉法裁判,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老百姓最絕望的不是辦事難,而是走正當程序時,穿制服的人把程序本身變成了武器——該立案的不立,不該抓的亂抓。這打碎的是人們對規則還管用的最后信任。
黨紀管不到的地方,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堵上了口子。不構成犯罪不等于不丟飯碗,輕則降級降薪,重則開除隊伍、追繳所得、終身禁入;構成犯罪就移交司法,不是內部消化。監督者自己也要被監督,執行法律的人違法,法律同樣咬得動。
以權壓法比一般犯罪更惡劣。一般犯罪侵害的是具體的人身財產,而以權壓法侵害三層東西:一是具體人的直接權益,二是規則的信用,三是公權力的合法性根基。正因為懂法的人對危害后果預見能力更強、背叛程度更深,法律對知法犯法的容忍度反而更低。
近年來,一批違法亂紀的公職人員被判刑、被開除、被終身追責。這不是表演,是法治國家對自身免疫系統發出的指令:權力永遠要在法律框架內運行,沒有“特殊人物”。
對那些還把職權當特權、把法律當擺設的人來說——刑法條文早就在那兒等著。每越一次界,就離高壓線近一步。一旦碰上,不存在“上面有人”能擋住刑期。
對老百姓來說,憤怒需要,但絕望不必。要把道理翻譯成法條,把委屈翻譯成證據,把訴求翻譯成程序。只有進入程序軌道,那些寫在紙上的法條,才會真正從“條文”變成“鐵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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