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與兩輪自行車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后發現私家車
兩年半時間跑出22萬公里
車主有多個客戶微信群及交易記錄
那么購買的商業保險還能賠嗎?
近日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張某駕駛一小型客車沿國道353由東向西行駛至丁字堤路段時,與劉某駕駛的兩輪自行車由南往北橫過道路時發生碰撞,致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劉某負同等責任。司法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張某駕駛的車輛為其所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顯示,張某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23年3月1日,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事故發生時,張某車輛的行程時數達到223476公里,且搭載著四名乘客,部分乘客張某不知道姓名。同時張某手機微信有多個相關客戶群,多筆二維碼收款記錄(金額40元、180元不等)。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本保險從事營業運輸,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人身損害醫療費用賠償的核定標準參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并在對應保險限額內按條款約定給付。保險公司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試行)約定,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張某在投保人簽名欄處簽字確認。
事故發生后,因劉某與張某就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故劉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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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對劉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支付。
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案涉事故車輛兩年多時間行駛22萬余公里,顯著超出家庭自用合理里程。雖然張某辯稱事故發生時車上的四名乘客系免費載乘,相關客源共享群系為乘客和車主提供中介服務,相關收款記錄亦為中介服務費。但張某無法對二維碼收款記錄的付款方作出合理解釋,其收款的金額亦吻合某區段同類營運車輛的市場價格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等因素,張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行為明顯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外,車輛改變使用性質,保險人不予賠償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張某在投保人簽名欄處簽字確認,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說明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故保險公司已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某自行承擔。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岳陽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家用車輛一旦從事有償載客營運,即屬于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行車風險顯著增加。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拒絕賠付商業保險。
就本案而言,車主私自將家用車改為營運用途,擅自升高保險風險,且未將這一變化告知保險公司,既違反了保險合同條款,也違背了法定告知義務。本次事故正是因車輛非法營運、風險實質性升高所直接導致,保險公司依法無需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車主:私家車嚴禁以任何形式從事有償載客或客運牟利活動。非法營運不僅面臨交通部門的行政處罰,一旦發生事故,還將面臨商業險全額拒賠,所有賠償費用及損失均由車主自行承擔。僥幸營運,最終得不償失,切莫因小失大。
來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君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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