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開小區、地鐵或商場后,隨手掃一臺共享電單車,就能輕松抵達周邊1至3公里的目的地。這種隨掃隨用的短途出行方式,精準彌補公共交通銜接缺口;尤其在炎炎夏日里,免去市民在烈日下長時間走路、騎自行車的煎熬,大幅提升了短途出行的舒適感,成為多地市民交通出行的重要選擇之一。
隨處可見的出行便利背后,是整個共享電單車行業在全國范圍內的快速普及落地。據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數據,截至2025年,全國共享電單車車輛投放量超1000萬輛,覆蓋31個省(區、市)的上千個市縣。從出行場景分布看,45%集中在通勤接駁,22%為社區短途出行,24%用于公共交通軌道站點接駁,剩余約9%為其他零散出行場景。但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展現出來投放情況不一等現象,以及暴露出來的行業準入存在缺陷等問題,均不容忽視。
![]()
湖南長沙某地鐵站出入口,密集停放著不同品牌的共享電單車。劉雅冰攝
電單車投放相關
民生訴求多樣
在共享電單車城市市場化普及的同時,相關民生訴求也隨之出現。中國城市報記者注意到,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欄目中,關于共享電單車的市民訴求根據不同的城市情況,呈現出不同的具體角度和內容:
一方面,有的市民尤其是三四線城市市民留言提到,“城區目前沒有共享電單車,懇請關注處理”。當地政府回復表示,鑒于主城區面積不大,居住人口相對集中,電動單車保有量大,道路通行資源有限等情況,暫未開放共享電單車市場。
另一方面,也有市民尤其是新一線城市市民留言反映,“市區共享電單車數量太多,堵塞占用人行橫道和非機動車道,亂堆亂放隨處可見,影響市容市貌”。當地政府回復稱,將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等需求,配合相關部門合理確定市共享電單車投放總量,強化源頭管控。
此外,中國城市報“城市建言”欄目也有北京網友留言道:“北京目前在亦莊、通州、昌平等地已開展共享電單車試點,但在朝陽、海淀、西城等主城區仍無投放。共享電單車省力高效,可更好串聯公交地鐵。建議參照亦莊、通州、昌平等地的試點經驗,在主城區劃定電子圍欄運營區,通過總量調控、智能頭盔配套、定點還車等方式規范管理,逐步有序開放主城區共享電單車運營,回應市民短途出行剛需。”
針對各地群眾訴求迥異、共享電單車市場發展節奏不一的現狀,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副秘書長郭禮豪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國家層面對共享電單車運營行業原則上遵循“非禁即入”,但尚未出臺統一的審批流程、準入條件與運營規范,各地自主制定規則的裁量空間較大。
郭禮豪認為,共享電單車發展近10年,走出了一條“技術催生產品、資本催熟市場、城市被迫接盤、治理追著補課”的成長曲線。破解當前供需失衡問題的核心,是從頂層設計層面建立規劃引領、科學測算、動態調控的投放規模管理機制,將共享電單車全面納入城市綜合交通與慢行系統統籌布局。“具體而言,可從全國層面推廣標準化的城市容量測算方法,以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結構、公共交通接駁覆蓋率、公共空間承載能力為核心維度,分區分類核定合理投放區間。”他說。
“進城”準入
仍存待優化空間
雖然多地已陸續放開共享電單車“進城”準入限制,但郭禮豪調研注意到,一些共性問題仍存在。如以特許經營名義指定單一運營主體,排除市場公平競爭;部分城市備案管理流程模糊,抬高后續治理成本。
近期媒體曝光的共享電單車上牌事件,正是這類行業準入梗阻的縮影。據《華商報》、中國網等今年6月報道,有共享電單車企業相關負責人反映,企業嚴格遵循地方行業管理規定,備齊車輛合格證、3C認證等全部法定合規材料,在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上牌時,卻被要求“提供市交通運輸部門出具的車輛投放區域、投放數量等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相關負責人表示多次與寧波市交通運輸局溝通,嘗試明確相關業務辦理路徑與材料規范,但始終無法獲取合規文件。這導致企業即便手握全套法定合規材料,卻無法辦理上牌業務,無奈只得中止車輛備案工作,項目推進陷入困境。
針對這類現象,郭禮豪從完善共享電單車行業準入與運營體系的角度提出建議:一是有關部門要堅守公平競爭底線,嚴格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非禁即入”原則,清理各類隱性準入壁壘,杜絕獨家特許經營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障所有合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二是推動監管邏輯轉型,從“管企業數量”向“管運營質量”轉變,將投放額度與企業服務水平、停放秩序維護成效、安全管理能力直接掛鉤,通過優勝劣汰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廖建勛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也從法律層面給出了明確界定:若車管部門對持有合法工商經營資質的企業所投放的、符合國家上牌標準的共享電單車拒不上牌,本質上不僅限制了市場經營主體的自主經營權,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制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違法行為。相關涉事企業或利益相關市民如遭遇此類拒上牌行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并向屬地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涉事車管所就違規上牌限制行為完成整改。
法治化、市場化手段結合
厘清共享電單車準入邊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和上述類情形高度呼應的案件:杭州青某公司(簡稱青某公司)系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提供商,其以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簡稱某行政審批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在該市違法設定并實施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青某公司訴訟請求。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行政審批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在該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并將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交某公司),實際上是設定和授予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權,構成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鑒于某行政審批局在該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范圍,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撤銷被訴行為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訴行政行為應予撤銷。故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在某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并將之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為。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認定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廖建勛表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指導性判例,再次明確了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恪守“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基本原則:在沒有上位法明確依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創設特殊經營許可門檻,更不得隨意動用行政權力干預經營主體的公平自由競爭。
“城市慢行系統‘最后一公里’的治理難題,通過法治化、市場化的手段能夠得到更妥善的解決。”廖建勛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立法治思維的基礎上,以合規的制度設計平衡市民出行需求、市場經營權益與城市治理秩序三者的關系,推動共享電單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郭禮豪透露,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正在國家相關部門指導下,持續開展政策研究,推動多項行業課題,系統梳理各地共享電單車準入模式的利弊與合規風險,為國家層面完善頂層設計提供實證支撐的同時,也為地方優化準入機制提供參考,推動行業自律。
■中國城市報記者 王 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