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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咱們聊一件關于危險駕駛罪共犯認定的真實案件,案件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庫。
2017年12月25日晚上7點,駕校學員馬某甲請教練秦某新和朋友馬某乙吃飯,三人喝了大量酒。晚上10點,秦某新明知馬某甲沒有駕駛證、且已大量飲酒,仍然把自己保管的教練車交給馬某甲開,還讓馬某甲開車送自己回家。秦某新到家后,馬某甲繼續開車離開。
11點半左右,馬某甲駕駛教練車在道路上練車時發生事故,造成馬某乙受傷、兩車受損。經鑒定,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為245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8年5月14日,馬某甲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八千元。
2018年6月26日,秦某新因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被傳喚到案,后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四千元。
為什么秦某新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主觀上,他明知馬某甲喝了大量酒且無駕駛證。秦某新全程參與飯局,親眼看到馬某甲喝了不少,也知道他沒有駕駛證。
客觀行為上,他提供了車輛并指使其上路。秦某新把教練車交給馬某甲,還讓他開車送自己回家,這本身就是對開車沒問題的暗示。
從身份上,他是駕校教練,對教練車負有管理職責。教練車只能在教練指導下使用,秦某新不僅沒有制止學員酒駕,反而主動提供車輛,情節更為惡劣。
為什么馬某甲先判,秦某新后追?
馬某甲2018年5月就被判了,秦某新6月底才被傳喚。為什么呢?極有可能是公安機關辦理馬某甲案件時,需要時間查清秦某新的參與事實并固定證據。
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互獨立。馬某甲先判,不影響秦某新后續被追責。只要犯罪事實存在,公安機關隨時可以依法追訴。
把車交給醉酒的人開,你可能構成犯罪。開車的人犯罪,借車的人同樣可能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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