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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爽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 | 布魯斯
在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最常見的困境是:對方摹仿了你的標識,卻注冊在不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僅憑“商標近似”條款很難維權。
遇到這種情況就無計可施了嗎?美國心臟協會(AHA)的這起商標異議案,給出了一個經典解法——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在先著作權”實現破局。
一、案情背景:百年經典標識遭遇跨類搶注
美國心臟協會(AHA)是一個復蘇理論、培訓和教育的權威機構,開發和提供高質量的復蘇、急救培訓課程,為醫院、醫學院校和社會各機構提供專業培訓計劃,以提高心臟驟停患者的生存率。AHA是美國規模最大的非營利性機構之一。AHA課程已翻譯成17種語言,在全球超過140個國家發行,每年平均培訓超過1200萬名醫護及公眾人士。
AHA自1924年成立即開始使用心臟與火炬結合的圖形,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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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武漢某體育發展公司在第35類、第41類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第77098588號及第77120812號兩枚“![]()
”商標,此商標與美國心臟協會標志性的“心臟與火炬”圖形高度近似。
AHA委托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及2024年11月5日對兩枚商標分別提出異議,核心主張包括三點:
1)被異議商標與AHA在先注冊的第59703146號、第59677267號商標“
”等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損害了AHA的在先著作權;
3)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據此,美國心臟協會認為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二、異議成功:商標近似不成立,著作權一錘定音
案件審理中出現了一個關鍵轉折。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AHA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因此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如果僅靠“商標近似”這一條,異議很可能面臨失敗。但案件的第二維權路徑——在先著作權,成為了決定性的突破口。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裁定中明確:
1.權屬成立:結合AHA的商標注冊信息、在中國授權文件、出版圖書封面、媒體報道等證據,可以認定“”圖形是AHA在先創作完成的美術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
2.接觸可能:該作品具有一定獨創性,且在被異議商標申請前已公開發表并廣泛使用,被異議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客觀可能;
3.實質性近似:被異議商標與涉案美術作品在構圖要素、設計方式、整體視覺效果上高度近似,已構成實質性近似;
4.未經許可:被異議人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權。
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三、核心拆解:著作權維權的舉證要點
本案中,代理人圍繞AHA對“”美術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最終獲得審查支持,核心舉證方向可歸納為三類:
1. 證明著作權權屬與創作時間
1)權利人主體介紹、品牌發展歷史(包括權利人簡介及宣傳手冊等);
2)標識的迭代歷史(可以包括創作完成時間證據);
3)在中國相關授權書;
4)作品的公開使用證據,如圖書封面、培訓物料、宣傳資料、媒體報道等。
2. 證明對方存在接觸可能
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此處同樣適用。本案中,AHA標識通過全球培訓體系、公開出版物、媒體報道已廣泛傳播,足以證明被異議人在申請商標前有機會接觸到該作品。
3. 證明標識構成實質性近似
從構圖元素、線條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等維度進行比對,論證二者在表達形式上高度重合,而非簡單的思想近似。
四、實務啟示:著作權,是跨類維權的重要武器
本案例中,異議人作品“![]()
”具有一定獨創性,是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最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核準注冊。這起案件最值得企業和IP從業者借鑒的地方在于:
當與自身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高度近似的標識,被他人申請注冊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無法通過“混淆性近似”條款打擊時,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在先著作權,是可以靈活運用的兜底維權路徑。
它不要求商品/服務類別一致,只要涉案標識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且滿足“在先權利+接觸可能+實質性近似”三個要件,就能實現跨類維權,有效打擊摹仿、搭便車的行為。
如果你也遇到過跨類商標搶注的難題,歡迎在評論區交流;覺得本文有參考價值,也歡迎轉發給身邊的知產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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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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