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拍賣協會會長操控司法拍賣、侵吞國有財產的案子。
馬某是某拍賣行業協會會長。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某人民法院委托該拍賣行業協會協助處置刑事涉案房產。馬某利用擔任會長的職務便利,打起了賺差價的主意。
馬某指定由其本人和特定關系人、時任協會秘書長肖某實際控制的拍賣公司作為涉案房產的拍賣機構。此外,馬某不僅安排自己的妻子、兒媳等人參與競拍,還授意肖某通過勸退其他有意向的買家、干預評估價格、減少拍賣活動知悉面等方式,確保其妻子等人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競得房產。
最后低價買入,高價獲利。馬某以1603萬余元競得價值3026萬余元的別墅一套,獲利1423萬余元;以342萬余元競得商業用房四套,倒賣獲利175萬元。累計非法獲利1598萬余元。
法院認定馬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挪用資金罪另案處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
為什么是貪污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
貪污罪的主體是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馬某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他作為拍賣行業協會會長,代表協會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協助處置刑事涉案財產,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完全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
涉案財產的性質:刑事涉案財產以國有財產論
《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本案中,法院委托拍賣的房產屬于刑事涉案財產,在法院管理期間以國有財產論。馬某非法占有的,正是這部分國有財產的差價。
非法占有的方式:低價競得
馬某雖然沒有直接將房產據為己有,而是通過競拍方式取得,但法院認定他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操縱拍賣活動,以遠低于市場價格取得涉案財產,非法占有國有財產差價,屬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
低價買入本身是貪污的手段,而差價就是貪污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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