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肯定會涉及金錢往來,如果分手了,在戀愛期間花出去的大額錢款,男方能否要回來呢?最近,一起“有夫之婦與他人談戀愛,分手后男方起訴返還近30萬巨款”的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法院最終判決:單筆2000元以上的轉款全部返還。這份判決不僅厘清了戀愛期間大額財產轉移的法律性質,更向社會傳遞了捍衛公序良俗的明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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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這起案件的男主角周某是一名泥水工,早在2015年便已離婚。2018年9月,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從事煙酒銷售的曾某。在曾某的口中,自己同樣處于離異狀態,渴望尋找一個踏實的人共度余生。被愛情沖昏頭腦的周某,將曾某視為未來的結婚對象,開啟了長達六年的“戀愛長跑”。
在這六年間,兩人頻繁約會卻從未共同居住。周某出于對組建家庭的期待,從2019年6月至2024年6月,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陸續向曾某轉款近30萬元。這些款項大多被曾某用于償還個人的網貸、車貸、房貸以及支付孩子的生活教育費用。然而,到了2024年6月,周某偶然發現曾某不僅從未離婚,其“單身”身份完全是偽造的。憤怒之下,周某提出分手并要求曾某返還巨款,卻遭到對方拒絕。曾某辯稱,周某從一開始就知道她有家庭,這些錢屬于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和情誼表達,不應返還。無奈之下,周某將曾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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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單筆超過2000元的轉賬需返還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認定。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曾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周某建立戀愛關系,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基于這種不正當關系取得的大額財物,缺乏合法依據,依法應予返還。
法院在判決中巧妙地劃定了一條“2000元”的紅線。對于單筆2000元以下的轉賬,以及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法院認定其為維系感情的正常自愿付出或未附條件的贈與,分手后不予返還。然而,對于單筆超過2000元的轉賬,法院認為其顯著超出了戀愛期間日常消費及表達情誼的合理范圍。結合周某主張的結婚目的,這部分大額轉賬被依法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既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贈與的條件未能成就,曾某理應返還。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曾某需返還周某11186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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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定音:違背道德的“感情”不受法律保護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訴。周某認為2000元以下的轉賬也應返還;曾某則堅持雙方是不正當關系,轉賬屬自愿贈與,不應返還。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了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進一步強調了公序良俗原則。法院指出,曾某作為有夫之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獲取大額財物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法院也指出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長達六年的交往中對女方的婚姻狀況不作考察,自身亦存在過錯。2000元的界限是法院綜合考量本地經濟消費水平、雙方過錯程度以及日常約會開銷后作出的合理裁量。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避免“人財兩空”的悲劇,情侶間的經濟往來應當保持理性。對于大額款項的給付,建議通過銀行轉賬并備注款項用途,或者保留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轉賬的真實目的。感情固然珍貴,但唯有建立在誠實、合法與道德基礎之上的關系,才能真正經受住法律與時間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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