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欠錢不還只是一個民事行為,大不了就是起訴,大不了就是被強制執行,被限制高消費而已。
也正是這樣,有很多人就會惡意的去欠一些錢,之后通過使用他人名下銀行卡或者用現金等方式來逃避還錢。
從道德上來說,這當然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而從法律上來說,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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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的罪名主要有兩個,而接下來的第2個罪名更是需要特別重視的,因為很多人是不當回事兒的。
1.詐騙罪
很多欠錢不還的案件,到底屬于民事糾紛,還是這里的刑事詐騙罪,其實在理論和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這主要就是看相關的證據如何了。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在表面上自愿將自己的財物交給嫌疑人的行為。
這里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其實是比較好認定的,說白了就是通過了欺騙的手段把錢弄到手。
然而民事借貸行為其實也存在這種行為,在民事上這叫欺詐。
比如,在借錢的時候是以經營煤炭業務為由,實際上卻是用來開飯店了。
但是光有欺騙行為是不足以認定詐騙的,要認定詐騙,最主要的就是要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說白了就是有借了錢不想還的想法。
但是很多人并不會承認。
要想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須通過他的客觀行為表現來判斷。
比如張三在外邊欠了一屁股債,根本沒有任何還款能力,把錢騙到手之后去用來堵窟窿,去拿新債還舊窟窿,這類完全可以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再比如李四借錢之后只想吃喝嫖賭抽,并不想干正經的營生,把錢騙到手之后用于揮霍,這也可以認定。
但如果真的從事生產經營,后來由于生意不好,虧本了,還不上,這是不能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這個罪名是很多人所忽視的。
如果欠錢不還,民事判決生效之后仍然不還,那么勝訴一方就會申請法院執行,這個時候如果再不還錢,性質就不只是還錢那么簡單了。
因為這時候是由法院強制力做保障了,如果再采取隱藏、轉移的方式逃避還款的話,那么侵害的就是法院的司法權威了。
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話,就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當然如果本身屬實沒有什么能力,是不會拿這個罪名去處罰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打擊的是惡意逃避規避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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